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讲人:黄凤兰唐璨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姜明安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参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主编:黄凤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参考书1.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杨海坤:《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3.胡建淼:《世界行政法院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4.张千帆:《比较行政法――体系、制度与过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5.朱维究、王成栋:《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参考书6.【美】杰弗里•图宾:《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7.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8.章志远:《行政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9.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0.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1.【美】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考书12.【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13.【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4.【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6.【美】肯尼斯.F.沃伦:《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期刊《宪法学、行政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教育法系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方法1.文献综述法2.比较法3.实证分析法法--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法围绕:行政权――公民权公权力――私权利公共利益――个人利益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法特点:1.内容包罗万象,体系庞大。2.处于剧烈变革时期,新法产生,旧法修改频繁。3.研究者参与空间较大,发言机会多,前景广阔。4.与现实关系紧密,改革进程对法律发展推动力巨大。第一部分行政法导论行政行政法概述行政权行政法导论行政法关系行政法法源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基本原则第二部分行政法主体论内涵行政主体内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主体意义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类型授权组织行政委托下的行政主体行政人(公务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特征行政相对人的分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第三部分行政行为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第四部分救济论行政申诉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与赔偿开始具体内容的学习第一章行政法导论行政行政法概述行政权行政法导论行政法关系行政法法源行政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定义是多角度的,国家行政公(共)行政行政非国家行政(社会行政)私(人)行政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公行政”。指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二.行政权行政权亦即执行、管理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和不可处分性。行政权主要包括:部分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权有其积极作用,也有其消极作用。三.行政法administrativelaw中外学者对行政法的定义有各种各样的表述,简单讲,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特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形式上的特征: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种类、数量繁多,居各部门法之首。(二)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的广泛性2.法律规范的易变性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交融性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争议颇多,平衡论观点在学界颇受青睐。四.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又可分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等。具有以下特征:(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规定;(四)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我国行政法律关系正经历一场重大变革。第二节行政法法源一.法源的内涵关于“法源”的解释各异,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法源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或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1.宪法与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条约与协定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1.法律解释2.判例3.习惯和惯例4.行政法理第三节行政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见教材)一.初创阶段(1949-1957年)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三.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年)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年至今)行政法的产生背景:※宪政背景――※商品经济的发展――※独立的行政权的存在及其广泛运用※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的起源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思考:如何理解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是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涵义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合理性原则涵义具体要求第一节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功能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效力贯穿于行政法规范的始终,对行政法全部规范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2.内容的根本性,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寄托了行政法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是行政法价值目标的重要载体。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及行政法自身的发展。2.解释功能。3.规制功能。当行政法规范缺乏规定或规定矛盾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应以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4.补缺功能。当出现法律未及或不周详问题时,行政法基本原则可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直接充当行政执法或行政审判的依据。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英文为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theLaw。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一)对“法”应作广义理解。(二)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1.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职权行主体,其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2.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授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基于合法的授权。(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1.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2.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实行越权无效原则。3.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1)正当程序原则(包括行政机关自己不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资讯公开;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案卷排他等),违反程序法规定与违反实体法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2)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P70)(3)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方和公众公开,使其知悉。通过公开,增加透明度,以体现行政民主。这是二战后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该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等,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应进行利益衡量。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此予以补偿。行政公开由两部分构成:具体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向个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一般公民对政府文件的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目前,行政公开制度最完备的是美国:(1)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2)《情报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强调政府文件的公开(3)1976年的《阳光下的政府法》TheFederalGovernmentintheSunshineAct――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4)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TheFederalAdvisoryCommitteeAct(5)1974年的《联邦隐私权法》TheFederalPrivacyAct――法律规定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的原则,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一.要强调行政公开的意义目前在我国二.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三.要明确行政公开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4.行政权力的行使违反法律规定即构成行政违法,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案例(摘自《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本案例虽不是行政法案例,但对于程序的重视,使其在行政法学习中意义显著。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杀,脖子几乎被割断,同时被害的还有一位白人男子。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被作为重大嫌疑人。此案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答案之一。辛普森花重金,聘请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团”为自己开脱罪名。律师团凭其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中的种族矛盾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铁证如山”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陪审团全体成员,把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解释:第一.有钱能使鬼推磨。但1997年拳王泰森因涉嫌强奸遭起诉后,花天文价格聘请名律出庭辩护,但仍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第二.陪审团12名成员中多为黑人。9名为黑人,其中8位是女性。但这一构成对辛普森其实很不利。经调查,美国黑人女性最讨厌的黑人男性有两种:发财后娶白人当老婆;对老婆拳打脚踢的粗汉。辛普森全占。洛杉矶警方在搜集证据,遵循正当程序方面漏洞百出:一.忽视现场勘查常识。命案发生后,警察局长派参与现场勘查的几名刑警赶赴约四公里外的辛普森住宅报信――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这几名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查其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上了血迹。局长应派几名压根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交叉沾染。再有像法医在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为保护现场,警方顺手从被害人的公寓中拿来几条白被单盖在尸体身上――案发数周前辛普森曾在此过夜,被单上难免有辛普森的头发或皮屑,致使检方呈庭的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二.警方涉嫌非法搜查。警方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前提下,进入辛普森住宅,对本案结局产生重大影响。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人们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西谚中“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在美国的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