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主讲人:李塬隆林县委党校第一节行政法治的概念第二节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第三节行政法治的实现途径十八大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这对于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直接的重要意义。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8届3中全会)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第一节行政法治的概念一、行政法治、人治与法制的不同含义二、行政法治(行政管理法律途径)的兴起三、行政法治的地位与作用第一节行政法治的概念一、行政法治、人治与法制的不同含义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获取与行使,不得恣意妄为的一种公共行政的普遍原则和社会控制方式。是行政组织法治、行政职权法治和行政行为法治的总和。1.行政组织法治:依据《编制法》、《政府组织法》管理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职权配置,处理各级政府间、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2.行政职权法治:政府职权来源于法,政府各项职权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政府自身不能为自己设置任何权限。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坚持政府职权法治要从根本上杜绝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做法。3.行政行为法治要坚持依法行政,具体做到:一是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权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分割其权利;三是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权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四是法律经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权限仍受法律限制,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根据、服从、遵守法律。因此,行政法治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要点: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组织法治);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行政职权法治);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行为法治)。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约束之下,正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所在。人治的含义人治是一种以人为主体,以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礼治为内容、德治为机制、性善为理念的社会控制方式。人治强调以具有主体性、能动性和灵活性的人居于社会控制的主体地位。人治的基础是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以氏族关系为依据,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国家,既有浓厚的家族色彩,也有鲜明的政治本质。人治的内容是礼治,既遵循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关系的模式与典范。法制的含义法制的含义:法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广义法制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化、法律化,它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法制、资本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①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法制,在本质和内容上都是“王制”;②资本主义法制排除了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确立了前所未见的民主形式,其法制原则为:三权分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未能得到真正的实施;③社会主义法制集中反映和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愿望,其根本任务是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维护生产、工作、生活的各项程序。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等。法治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一种以遵守宪法法律为主体,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思想文化基础的社会控制方式。人治与法治(1)在立法上,人治表现出主观性,法治则表现出客观性,人治使社会缺乏客观而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2)在司法上,人治表现出宗法性,法治则表现出平等性。(3)在约束上,人治表现出多样性,法治则表现出单一性。(4)在理念上,人治表现出空想性,法治则表现出有效性。法制与法治(1)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条件,没有法制就谈不上法治(无法可依)。但法制的内容尚不足以表达法治的实质。法制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制度和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焦点则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2)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实行法治(有法不依)。法治之下的统治者是为法所制的统治者。如果仅仅把法治理解为重视法律作用,严格依法办事,那就将法治等同于法制了。(3)法治之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二、行政法治(行政管理法律途径)的兴起1.行政管理法律途径对行政管理调节和行政规范的力度不断加大。宪法和行政法确立了公共权力。特别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2.司法机制对行政管理的裁判作用越来越明显,以至出现“公共行政司法化”趋势,即将行政动作程序视为与司法程序一样,目的在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现代行政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府从权威的源泉和法律权威的享有者转变为市场合同的缔结者”。也就是说,过去属于如合同制、民营化和公司化等私法调整范畴的工具,在公共部门改革中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这也促使人们更深入地探索行政管理与法律间的关系。(行政法治(行政管理法律途径)的含义1.维护公众的基本权利。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2.正当法律程序。“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3.建立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包括建立司法审查、撤销、违宪审查、权力制约与监督、律师制度等。由此我们可以把行政管理法律途径的基本理念概括为:法律至上,善法之治、自然公正、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具体地说就是在法律与国家、政府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与公民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其核心的理念是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行政法治(行政管理法律途径)的主要内容行政管理法律途径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强调宪法层面的公正、程序、权利和平等价值;2.把公共部门视为能通过公正的抗辩程序来解决争端的结构形式;3.注重建立明确的行政管理行为准则和监督机制;4.把行政管理的对象看作完整和独立的个体,关心个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保障;5.重视行政管理结果的合理性,不仅要求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和程序合法,还要求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效率。三、行政法治的地位与作用(一)行政法治的地位①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点。行政法治从总体上决定了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建立法治国家;②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难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而忽视依法行政的权力,增加了行使行政法治的困难。(二)行政法治的作用行政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行政法治是推进、深化行政改革的有效方法;行政法治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的必然选择;行政法治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可靠保障;第二节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三、行政职权法定化四、行政机构法定化五、行政程序法定化六、行政责任法定化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指政府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公共行政事务或与公共行政活动有关的事务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表现为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等等都是政府行使立法权的结果,属于广义的法律规范的范畴,是我国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行政立法的类型在实践上,我国的政府行政立法包括政府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两个方面:1.职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政府机关根据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是国家宪法、法律的具体化。它本身不能创设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所创设的程序规范做出补充性和具体化规定。2.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或者根据国家权力机关专门决议的授权,就自己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授权立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立法。三、行政职权法定化行政职权法定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某类行政事项的管辖权力及管辖权限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和明确界定。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由法而定,无法即无权。与传统的积极管理、权力扩张理论相比,这一原则更强调职权的法定性和本位性。没有法律的授权,即使存在权力真空,行政部门也不能自行扩张、设定权力。行政职权法定理论是对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主张权力做法的否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品质。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职权法定的规定,严格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掌握行政许可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组”的机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重要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从而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行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也能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资格及其权能。(1)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编制计划、规划和预算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权。(2)行政决定权。即通过赋予、确认、限制或剥夺等方式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职权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事项的规定权。(3)行政命令权。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依法做出决定,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职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4)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决定、命令等,在其职权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职权(5)行政许可权。指行政主体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依法从事某种事项的权力或资格。(行政许可法)(6)行政确认权。指行政主体确认或否认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如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等。(7)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分的职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如查封财产措施、强制拆除措施等。(9)行政司法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和部分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管理过程中依法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行政职责包括: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理原则,避免行政不当等。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组织和个人。比如在税收行政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参与权(包括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的知情权,以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参与行政程序,要求听证的权利);请求行政保护权;行政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