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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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能够运用原则对实践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分析。教学要求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含义;本章参考资料1、《当代中国行政法》2、《政府法制通用教程》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一、概念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二、理论概述七原则说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开、党企分开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民主集中制精简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依法办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各民族一律平等应松年、朱维究《行政法学总论》三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罗豪才《行政法学》二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六原则行政法治原则监督行政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效能原则熊文钊《行政法通论》四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参与行政原则适当行政原则以法行政原则•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周佑勇以有效率的行政权为基点行政效力推定原则行政权自由裁量司法审查有限以有限制的行政权为基点行政职权法定行政程序正当多元控权必要行政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职权法定行政均衡平等对待禁止过渡信赖保护行政正当行政权自由裁量行政权自由裁量行政权自由裁量第二节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一致原则①②④⑤③⑥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贯穿于行政权力的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具体而言,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一)职权法定•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均是法律创设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二)权责统一•行政法上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是统一于一体、密不可分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又是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三)依程序行政•依程序行政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涵。依法行政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合法,而且也要求其程序合法。•(四)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原则的关键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承担行使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含义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或冲突。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法律优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包括法律创设原则法律已有规定法律尚未规定法律优越规定绝对保留相对保留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进行,而且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还应当注意社会效果。含义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制定平等(一)行政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执行平等包括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纲要》(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基于有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2、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可能面临多种选择时,应尽可能采取最温和、对相对人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行政行为不得超过实现目的的必要手段。“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法院判决3、均衡原则又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虽然是达到行政目的的必要条件,但应与行政主体欲实现之行政目的合比例或相称,即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不能超过实现目的所获得的价值。合理行政原则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每项行政权力都是立法机关为实现某一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授予行政机关的。2.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3.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4.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公开禁止单方接触告知回避说明理由听取意见通知包括三、正当程序原则(一)法律的稳定性与不溯及既往(二)行政权行使要具有确定性、真实性(三)信赖保护原则四、诚实守信原则具体要求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信赖保护基本含义1、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者废止自己做出的已生效的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事后发现构成违法,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该行为的依据被修改或废止,或据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废止或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保护合法信赖的方式包括:•①立法保护,即保证法律规范的明确性、稳定性与连续性;•②存续保护,即维持行政行为的效力,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既得利益;•③财产保护,即在变更现有法律状态的同时,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补偿。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使得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表现为不同的形态:1.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2.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3.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1)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2)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五、高效便民原则:六、权责一致原则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具有一致性。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欧内斯特·盖尔霍恩“没有事先通知其利益有可能因政府的决定而受到影响的人,一切其他程序权利便都可能毫无价值”。•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红头文件与地产摩托车——行政规定与反垄2003年7月15日下发的《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流动人员购买摩托车注册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文(2004)119号)的文件(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晋江市社会治安形势和经济发展现状,决定开展流动人员购买摩托车注册登记试点工作,期间“准许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身份证及一年以上暂住证的流动人员购买晋江市三力机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托车进行注册登记。市交通、交警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注册登记上牌手续”。因此,在晋江的外来务工人员,只有晋江三力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生产的摩托车才可以在晋江市上牌照。这样一个形式意义上不是法的“通知”,却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必须购买三力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对这些务工人员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制和限制。如何处理这和法律优越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同时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了他们购车的自由,同时也构成了对其他摩托车公司的差别待遇。行政规定与反垄断,与平等保护之间是怎样的关系,都是这个事件中折射出来的学理问题。•竟以一纸会议纪要废除开发合同昌江县两级政府被判赔偿73万元•政府的一纸会议纪要竟然使旅游项目开发合同变成了一张废纸。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令海南昌江县两级政府赔偿琼昌公司73万元。•2001年5月31日,经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同意,昌化镇政府以书面协议形式,将棋子湾旅游项目交给琼昌公司开发,期限50年。•然而,琼昌公司开发还不到两年,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单方决定中止棋子湾开发协议,并要求琼昌公司停止经营活动。随即,根据这纸会议纪要,昌化镇政府通知琼昌公司,解除与该公司的协议,并要求限期撤出棋子湾。此后,镇政府派人对琼昌公司经营的设施进行了强制清理。•2004年6月,琼昌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受到侵害,对昌江两级政府一并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2005年4月,海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昌江两级政府单方解除其与琼昌公司的行政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应予撤销。•2005年6月,琼昌公司向昌江两级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未得到答复。同年8月,琼昌公司向海南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42.9万余元。•海南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琼昌公司的损失与两被告的违法行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予赔偿。琼昌公司在向两被告申请赔偿逾期未果的情况下,诉请行政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赔偿损失的数额应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政府:缺什么不能缺诚信•新闻:在黑龙江省兰肇(兰西县至肇东市)公路收费口,立着一块醒目的标语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退休干部董占林指着这块标语牌气愤地说:“公路都建成10年了,可政府向全县人民借资筑路的钱一分也没还,在老百姓心中还有什么诚信可言?”•短评: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重要的价值支撑就是契约精神,就是诚信观念,所以,不只是我们一直骄傲的传统历史,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更讲究诚信,诚信都是社会得以运行的基础价值观念。然而,就是在这最为重要的层面,诸如新闻中提到的某些地方政府却似乎是耳不闻、目不睹。•结合具体新闻,当地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向公众筹资改建公路,促进地域经济的发展,其目标的合理性、其手段的适当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也会得到百姓的理解和支持。但是,正如具体的交易行为需要双方等价给付一样,政府更应该“借钱还钱”,这不仅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契约义务,更是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良好的信用体现的责任感,给公众带来的是安全感。如果说一个人的失信会丧失一个交易伙伴时,那么政府爽约失去的就是整体公众的信任。因此,作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的政府的诚信至关重要。因此,如果政府,不依法履行承诺、不及时兑现政策,政策的制定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够高,那么所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都是一句空话。经某县政府同意,某镇政府以书面协议形式将某旅游项目交给某公司开发,期限50年。公司开发不到两年,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单方决定终止协议,并要求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根据会议纪要,镇政府通知公司,解除与该公司的协议。此后,镇政府派人对公司经营的设施进行了强制清理。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受到侵害,对两级政府一并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两级政府单方解除与公司的行政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应予撤销。公司向两级政府提出行政赔偿,未得到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42.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损失与两被告的违法行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予赔偿。公司在向两被告申请赔偿逾期未果的情况下,诉请行政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判决两级政府赔偿琼昌公司73万元。•许志永、俞江、滕彪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一份一千多字的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5月2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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