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第三部分:行政争议法《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四部分: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资格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行政主体类型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三、公务员1、公务员的范围原范围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现范围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拓展范围部分事业单位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2、公职的取得录用—委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选任适用于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务公务员公开选拔①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处至正厅)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聘任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注意: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3、公职的履行考核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以实绩为重考核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奖励奖励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奖励形式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处分种类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并降级);开除(永处分久)处分后果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交流调任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挂职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回避任职回避近亲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离职回避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4、公职的丧失特点注意问题辞职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特殊待遇想辞职而辞不了: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不想辞而必须辞: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①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级)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辞退失业处理作又不宜开除的⑤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矿工超30天退休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退休金和其它待遇正常退休:达到法定年龄。提前退休: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5、纠纷解决机制30天30天15天上一级机关或60/90天原机关复核同级人事机关申诉再上一级机关申诉(60/90天)人事处理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30天60/90天60天仲裁生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聘任合同纠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仲裁提起民事诉讼15天四、抽象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分类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法律意义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主体的选择度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行为的启动方式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判断行政不作为的构成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2、行政法规制定流程提请审议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实施→备案→解释传批3、各种立法的效力与监督文本与效力批准与备案改变与撤销冲突与适用法律低于宪法批准: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①备案找上级②人大不备案③批准当备案④规章有例外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④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行政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注意:效力总结(1)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较大市规章;(2)法规始终规章,但若有地级上的上下差别时,可以相等。五、具体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示意图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产生拘束力产生确定力产生执行力没有明显重大违法经过争议期经过履行期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消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判断标准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具体含义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区别对象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内部行政行为条件效力后果无效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撤销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废止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②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③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④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⑤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2、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原有方式行政机关实施委托机关实施多个机关实施多个机关(部门)分别创设经常性许可创设非经常性许可制定具体情况禁止设定许可法律√×无此情况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行政法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地方性法规√×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省级地方规章×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现在方式被授权组织实施受托机关实施一个机关实施多个机关(部门)统一实施细节问题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委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不得转委托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政府指定一个机关牵头办理,或要求多个机关共同办理4、行政许可实施一般程序重要制度重要期限申请、受理、审查、决定①委托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②电子政务: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主要是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③正当程序: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④跨级上报: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⑤陈述申辩: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⑥政务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①补正告知期限: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②决定期限:A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B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C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③颁证期限: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变更、延续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