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1/5A/1版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全体监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及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第六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2/5A/1版第八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时;(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议事规则3/5A/1版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提案;(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表决意见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监事会议事规则4/5A/1版第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四章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会议事规则5/5A/1版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五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第二十二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