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程序7、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8、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为100元/户;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1月5日第二号通告。(二)户外广告登记1、申办事项:户外广告登记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3、办理机构:上林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商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4楼)4、办理条件(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5、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通过审查发证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补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申请,提交材料现场核查材料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审查2(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者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4)户外广告样件;(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由有关部门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2、广告合同。3、场地使用协议。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市局、各县(分)局接待窗口承办人审查申报资料,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户外广告内容合法,(当日受理)受理人员、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时限二个工作日)不符合规定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37、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8、收费标准:不收费9、咨询电话:5223782九、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一)办事流程:1、到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辖区分局登记科领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全部正副本);(3)有关动产抵押物权属证明:①抵押物购置发票;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③受赠予财产的证明;④清产核资小组盖章的企业资产清单;⑤企业财务记帐凭证;⑥主管部门证明。当事人出具⑤⑥项材料证明抵押物权属的,应说明事由。(4)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6)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抵押人提供股东会议决议;(9)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3、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二)审批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核准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并通知申请人4十、商品展销会登记(一)申办商品展销会登记材料: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异地来南宁办理展销的,需提交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核转函;6、展销会名称冠用“全国”、“中国”字样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8、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提交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全部以A4纸规格为准。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二)办理程序和期限1、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到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申请表格并提出申请;2、受理:由申办单位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办理机构提交完整的设立登记证明文件,经初审后予以受理;3、审查:由办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4、核准:由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书面驳回申请;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十一、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一)申诉举报受理范围1、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②不正当竞争行为;③走私贩私行为;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⑤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2、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申诉:①消费者在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②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二)申诉应当符合的条件1、申诉方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受侵害的消费者或其合法代理人;2、有明确的被申诉方;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依据;54、属于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申诉范围:1、不属于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2、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4、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5、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6、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7、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8、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引起纠纷的;9、无明确的申诉对象、事实、依据的;10、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动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害或人身危害的。(四)消费者申诉应当提供的资料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申诉日期;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包括购物凭证、商品保修证明、质检鉴定报告等)4、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授权委托书。(五)工商机关处理消费者申诉工作时限1、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述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述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消费者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消费者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并告知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可以口头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一般性申诉和举报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取证困难和情况复杂的,50个工作日办结。(六)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十二、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主管部门序号管理类别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依据备注南宁市工商局1生猪屠宰管理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广西家畜禽屠宰管理条例》62商品展销管理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管理部门警告、罚款《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3柜台租赁经营管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出租方擅自出租柜台、未经核准登记承租方擅自承租柜台、出租方承租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承租方利用租赁柜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柜台租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4粮食营销管理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倒卖陈化粮的;销售粮食及加工食品销售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5报废汽车管理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利用报废汽车总成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总成、拼装车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6农资经营管理经营伪劣种子,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兽药的;经营假农药、兽药或者劣质农药、兽药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违反农药、兽药广告管理规定的;销售农业机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7野生动物经营管理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为其提供工具、场所,或利用其产品制作、发布广告的;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月1日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2月1日实施)8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无照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南宁市工商局9文物经营管理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的;文物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