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度环境与商法授课老师:柳薇wo_shi_liu_wei@fzu.edu.cn13655099908@139.com知识产权参考书目:《知识产权论》,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法律时代的知识产权法》,薛虹著,法律出版社《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杨忻、李淼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冯晓青著,知识产权出版社参考书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孔祥俊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奚晓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王迁著,法律出版社《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孔祥俊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范(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通过,2000年8月25第二次修正并公布,2001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并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公布,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2月通过,1993年2月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二次修正并公布,2013年8月第三次修正,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巴黎国际会议通过,我国于1985年3月正式加入该公约;相关法律规范(二):《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签订,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10月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第二次修正,2010年4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在瑞士伯尔尼签订,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该公约;相关法律规范(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1993年12月5日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1993年12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6日修正;……补充2014新商标法1、新增了声音商标,企业又有了新的竞争利器。2、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3、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4、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5、商标异议程序有较大调整6、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做宣传,驰名商标真正成为法律保护的武器7、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冲突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8、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9、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10、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11、被抢注商标侵权与赔偿。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12、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补充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新一轮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针对专利权保护进行。此次修改,主要围绕专利无效宣告及时生效、惩罚性赔偿与外观设计、加强行政执法等问题。有望引进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现行的专利法赔偿首先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就是填平专利权人的全部损失,对侵权方不具惩罚性。修改后的专利法有望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规模和损害后果,将赔偿额度最高提高至三倍。这样,只要专利权人能证明对方是故意侵权,例如已侵权过一次并已败诉等,就可对侵权方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现: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补充(新旧著作权法)(旧)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新)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补充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于2011年7月启动。本次修法重点主要是两个部分,一是对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二是强化了救济措施,而主要原因在于顺应市场的发展和解决当下社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另外,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法院终于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以保证成立后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常运转。《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北京审理行政案件为主、兼顾民事不同,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主要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以行政为辅。概述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沿革1、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沿革1)从封建特权到私权的转变2)成为激励机制的知识产权制度3)知识产权的扩张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宋朝、清朝——郑观应、光绪帝早期发展——建国后历次修改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就我们现有的史料而言,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应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一俟改进趋于完善至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城其他任何人在10年内未经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制造者,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令侵权者赔偿一百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1623年英国《垄断法》在立法技术与对价关系的构建上借鉴了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的成功经验,而与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不同的是,该法将其保护对象锁定于新产品以及制造新产品的方法上,并且,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为独占实施或者制造权,另外,除时间限制外该法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这两部专利法都充斥了封建的恩惠主义,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权制度,它们因而只能拥有制度创制阶段的意义。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及1623年英国《垄断法》的里程碑意义在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及和谐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由此发轫,而由这两部法律生发的经由对价获致的衡平的法律架构也从此成为知识产权构筑的纲领和传统。毫无疑问,因对价而衡平是社会认可知识产权的基准,即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条件。1)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3)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性质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2、知识产品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3、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特征专有性(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地域性(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广义范围和狭义范围A、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IndustrialProperty)B、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根据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案例衫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周章龙、优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案。被告优泰公司先后与其中两个客户普维公司、申成门窗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还向另外一家客户发出报价单,除价格略低于原告产品外,三家客户的联系方式、产品型号均相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而通常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法院认定的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的原因是:原告主张的三家客户的特定经营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产品型号、定价等;知识产权大案回顾案一达娃之争结局娃哈哈集团及宗庆后在国内外的29场诉讼和仲裁中大获全胜(除去第三十个官司:即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仲裁,但彼时双方已经都认为达能不太可能赢得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了),将法国达能逼到了谈判桌上,迫使其以30亿元的价格转让在娃哈哈合资公司中51%的股权。2009年9月30日,双方在上午11时签署全面调解协议,然而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双方收到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的裁决,认定:宗庆后构成了违约,违反竞业禁止同业竞争,裁定娃哈哈承担违约责任。案情介绍双方的争议来自那两份饱受争议的“阴阳合同”。这其中涉及三个核心的法律文件:一是《合资企业合同》,这是合资企业成立最重要的合同;二是《商标转让合同》;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又有两个版本:一是在工商局备案的简式使用合同;一是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谓“阳合同”就是在双方合作之初,由娃哈哈集团公司、娃哈哈美食城与金加集团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在合同的第一条内容中,娃哈哈集团已同意向合资公司转让总值为1亿元的商标,其中价值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商标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购买,其余价值为5000万元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