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提升队伍形象,加强执法保障,争创一流业绩,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努力实现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化、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装备现代化,把我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打造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铁军排头兵。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标准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局承担。设区市和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基层中队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基层中队(以下简称“中队”)系指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乡镇(街道)的执法中队、设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功能区执法分局(大队)所属的执法中队。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和设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所属的执法中队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党建工作第五条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党组织在基层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统筹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等各项工作。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突出,中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较强。第六条基层党组织健全,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支部。派驻乡镇(街道)中队也可与驻在地乡镇(街道)建立联合党支部,确保组织全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格落实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丰富党内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确保党员活动场地,增强组织生活的针对性、时效性和仪式感。第七条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制定全年学习计划,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每月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并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和个人学习笔记。第八条党员干部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不折不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第九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省“36条办法”等规定要求,驰而不息改进作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经常性开展廉政教育,紧盯节庆假日等重要节点,做到警钟长鸣。中队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廉政专题学习和1次警示教育。第十条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行风监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上级督办事项,积极参与专项督察行动。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特邀监督员和媒体监督,及时有效处理行风作风问题。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一条加强中队班子建设,按规定配备中队长、副中队长、专职政工干部。中队班子成员不得长期空缺或者代理,确保中队正常运行。第十二条中队执法力量与区域面积、辖区人口数量、工作需求相匹配,在编执法队员数量不低于辖区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三且不少于2人。编制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员,确保中队力量稳定。第十三条中队内设各类工作岗位,做到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中队所有工作人员自觉服从上级领导,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每个中队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法制员。第十五条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较好地完成各项年度培训任务。注重中队内部教育培训,每周至少开展1次队列训练,每月开展1次法规业务学习培训。中队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第十六条根据上级规定,统一规范制式服装和办公场所、执法车辆等形象标识。第十七条执法队员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无证执法;严禁故意损毁、非法查封、扣押、处置相对人物品和乱罚款;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执法车辆私用;严禁威胁、辱骂、殴打相对人;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使用。执法辅助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信息收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违法行为劝阻、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中队工作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中队行政会议,每月召开中队全体人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中队半年度分析会,年底召开中队总结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通报相关工作,分析队伍思想状况和执法业务情况。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制度,分类设置中队工作日志、学习、会议、值班、信访、执法服务、日常考核等基础台账,指定专人集中管理,并建立电子目录,每日登记,按月度、季度、年度汇总。台帐内容齐全详实,格式规范,不弄虚作假。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内务检查制度,办公室和备勤室(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整洁、井然有序。指示牌、人员去向牌、队容风纪镜设置规范。执法车辆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扎堆聊天、打瞌睡,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严格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请销假制度。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按规定设置政务公开栏,重点公示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姓名、照片、胸牌号或执法证号;(二)管辖区域示意图;(三)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四)案件处理流程;(五)监督投诉途径和联系方式;(六)信访工作流程;(七)相关执法纪律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明确值班职责,制定值班工作计划,每日(含节假日)安排至少一名中队领导干部值班。值班备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填写值班日志,保持联络畅通,严禁擅离职守。值班结束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做好交接工作。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每月向派出(上级)部门汇报中队工作情况,对本中队无权决定、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发生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即时逐级上报,必要时立即报警。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制度,科学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记录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应每月进行公示,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个人奖惩等相挂钩。第四章执法业务第二十六条派驻乡镇(街道)执法中队要在基层综合执法平台运行中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执法联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合力,遏制和破解辖区内难热点问题。第二十七条落实错时执勤制度,抓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执法管理。双休日、节假日、重大保障活动期间要合理安排执勤力量,确保人员车辆到位、勤务执法到位、宣传服务到位。第二十八条建立网格化执法巡查机制,通过视频监控、智能监测、徒步巡查、车辆巡查、定人定岗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及时响应机制,落实半小时现场处置承诺制(山区、偏远地方除外)。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时,应随身随车携带必要的装备和执法文书,保障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快速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第三十条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信访保密纪律,认真做好登记、存档等工作。信访投诉办结率和反馈率达100%,不满意率控制在5%以内。第三十一条践行“721”工作法,落实“最多跑一次”理念,创新为民服务举措,深入开展综合执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第三十二条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案件办理做到主体认定准确、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理由说明充分。第三十四条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文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书写工整。第三十五条全面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职权,做到执法案件领域全覆盖,避免执法缺位。中队每月人均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2件,年度案件办结率不低于90%。执法队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网上办案系统。第三十六条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及时移交暂扣罚没物品库妥善保管。暂扣罚没物品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出入库物品须登记详实,并定期对物品处理情况进行公示。第三十七条对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执法文书材料,依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做到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执法文书材料根据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和“一案一号”予以单独立卷。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第三十八条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配备应急处置力量,积极参与区域性应急保障任务,快速有效处置突发性事件。第五章执法保障第三十九条派驻乡镇(街道)中队办公场所建设项目应当纳入乡镇(街道)建设总体规划,办公场所要相对独立固定,布局合理、方便出勤、有利执法工作。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机构业务技术和办公用房建设指导标准》(见浙建综执〔2017〕111号附件)执行。第四十条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执法装备指导目录》(见浙建综执〔2017〕111号附件)配置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单员、单车、中队装备,并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执法装备及办公用品的登记、保管、维修(维护)和更新等日常工作,实现精细化管理。第四十一条合理配置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切实满足执法需要。执法执勤用车按10-12人一辆配备,每个中队不少于一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需配备。第四十二条加强中队信息化建设,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和安全监控的需求。建立内部视频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内部安全。根据业务需要,在重点管控区域内安装移动视频监控设备。第四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