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管理误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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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管理误区一、缺乏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我们对30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调查,有成文的、被员工所知晓的企业发展战略的只有14家,不足5%。有企业发展规划的,一般是上市公司、国有房企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发展快速稳健的知名民营企业。缺乏发展战略规划:(1)会使员工因没有“共同的目标”(不知道明年干什么,项目做完了干什么)而导致凝聚力下降,缺乏团队精神,“不可思议”地跳槽。(2)金融机构的“客户评价”低,更难引入机构投资者。(3)最主要的,总经理都不清楚企业的SWOT,不知道企业明年干什么,后年干什么,销售额多少,市场份额达到多少,是否异地开发,计划进入哪些城市?如何进入?除非是江湖式、赚一把就撤的企业和自己说了不算、没法进行发展规划的国有房企,没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有情可原”。真正想做事业的,怎能没有中长期发展规划?而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缺乏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博锐|46绝大多数企业仅有的法人治理结构文件只有《公司章程》,而且几乎都是套用的。《公司章程》只是工商注册和变更登记的摆设。一些国有改制后的股份制房地产企业在改制后一两年后之所以“旧问题没解决,新问题纷纷出现”,不仅仅是员工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跟不上机制的发展,更主要的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公司章程》不规范,与实际不符合,没有进行及时地、适宜地修订;(2)缺乏与《公司章程》相配套的“细则”或“规则”,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等。因为几乎所有的国有改制企业都是三套班子(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办公会)重叠,甚至是五套班子(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工会)重叠,因此经常会出现七个领导组成五套班子、董事会讨论经理办公会的议题、中层干部还要经过党委会讨论等不可思议的事情,致使“班子”成员之间出现新的矛盾,许多事情议而不决,降低了决策速度和市场应变能力。(3)没有“预防性”的配套制度,如《关联交易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资扩股方案》、《股权交易与股权证管理办法》等,一旦出现了关联交易、辞职退股、私下交易等行为,再采取措施,不可避免的有“对人”的嫌疑,会造成管理工作的被动。同样,民营企业也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比如“一股独大”,期权设计不合理等。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管理最基础、最核心、最敏感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就意味着企业存在先天不足,就像“畸形儿”。三、组织机构设计不合理组织有两个基本含义,其一是有一定目的、结构,互相协作并与外界相联系的人群集体。第二个含义是组织工作。组织机构设计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过于简单化。许多房地产企业以为组织机构设计就是“画一个组织机构图”。实际上,组织机构设计还包括明确企业的基本战略和核心能力,明确部门使命与职责、岗位设置和职责及人员编制,建立清晰的权力体系,明确组织决策和冲突解决的规划或制度,建立各部门、各关键责任人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梳理公司基本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并建立公司的内部协调和控制体系。(2)过于理想化。部门设置或者过多,人为地增加了工作关系的复杂性;或者过于“模块化”,与业务流程不符,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其实,房地产企业与其他行业有很大的不同性,很多情形下是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因人设岗,甚至因为某人的特长、社会关系和能力大小而调整部门职责。因此,理论化的、理想化的、套用的并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甚至起到阻滞作用。只有个性化的、度身定做的、权变的才是最适宜、最有效的。(3)职权规定不充分,甚至是只有职责没有权限。在起草职权时,往往是“自己写自己的”。于是,一个人、一支笔、一张纸,能想多少条就多少条,本来有35条,可能只想起来了7条。比如,财务部的职能应包括财会、融资、成本费用管理、财务监管四大职能,细化后有四十多项职责。没有会商、没有统筹的职权设计,重复、漏项是在所难免的。于是,没有职权规定时还有自觉,有了职权规定后,反而有了推诿或争权的依据。于是,扯皮、推诿不断,总经理成了“灭火队员”和“不断开会和协调的机器”。(4)职权规定不合理。如许多企业将招投标、预决算职能放在了工程部,工程部既负责选择施工队伍,有负责施工管理,包括变更签证,还负责造价审核,明显地缺乏内部监督与约束机制。公司上下都怀疑有“回扣”问题,但又没有证据。这就影响了其他部门的工作情绪,这就是管理问题。(5)职权接口不明确。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比较复杂,需要40多个岗位(不是40多个人)、90多项工作,彼此交叉联系。明确职责接口非常重要。负责工作饱和度不均,忙的忙死、闲的闲死,好事抢着干、许多事没人干!(6)没有支持性的配套规定和协调控制体系,如《组织规程》、《会议制度》、《请示规程》等。于是,组织机构设计成了“光杆司令”;于是,违反组织原则、缺乏基本常识的做法就会司空见惯。四、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法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组织工作的依据。在多年的咨询工作中,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是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具体体现在:(1)制度的全面性差,覆盖率低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项目的多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相对独立的“事情”(或者工作流程)有80-150个,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控制程序》、《客户投诉处理规程》、《预算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制度》等。大多数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管理制度的数量不过二、三十个,覆盖率不到25%。意味着存在着75%的管理漏洞,75%的工作“无法可依”。已有的管理制度也几乎都是行政类的管理制度,比如《考勤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卫生绿化管理办法》等,涉及到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几乎没有。(2)制度的适宜性差一些企业的制度是主控部门或主控人起草的,比如《车辆管理制度》是办公室起草的,《报销管理制度》是财务部起草的,《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是工程部起草的,《工程结算审核程序》是预算部起草的。在起草的过程中,主控部门或主控人与其他部门没有协商,怎么有利于自己怎么写。在颁布前,审批人也没有组织有接口关系的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会审,就颁布施行了。这就导致其他部门难以执行。另外,许多制度本身与实际不符,也会导致无法执行。(3)制度的完整性差与法律类似,制度一般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配、流程、奖惩措施、相关文件、记录等。因为企业中管理制度的起草人几乎不懂“法理”,对制度学没有研究,不知道制度的基本构成,最关键的“流程描述”和“奖惩措施”没有。没有“奖惩措施”,就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样的制度,即使有又有何用?(4)制度繁简无度因为企业内部缺乏《制度学》专业人员,绝大多数企业在制度的繁简度上把握不好。有的制度过于复杂,有的制度又过于简单。比如,某企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规程》由其法律顾问起草的,《规程》有一万余字,其中“法律术语”部分和“辩护准备”部分就占了约70%的篇幅。其实这两部分是公司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其他人员可以通过培训了解相关知识就行了,因此这两部分内容完全可以删减掉。再比如,某企业非常关键的《委派财务主管职责》只有四句话,又过于简单。综合来说,制度繁总比简好,而恰恰许多企业的制度简多繁少。(5)制度的时效性差翻阅一些企业的管理制度,许多都是一两年前、甚至是三、四年前的,时效性极差,可以说早就失效了,但既不宣布作废,又没有修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某人做错了某件事,需要找制度依据去惩罚时,面对一本《管理制度汇编》,却找不到一条适合的条款!其实,制度和法律一样,均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制度颁布之日,时效性是最强的,可以达到100%。但到第二天可能就98%了,一个月以后可能就70%,一年以后可能才50%棗几乎失效了。因为企业内外部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制度应该是动态的。但是,制度又不能经常变,否则就缺乏严肃性和延续性,还要保持一定的静态性。最佳的状态是:静态中保持动态,动态中保持静态,动静结合。最好是每年修改两次。制度缺乏时效性,就像一个已经80KG的人还穿着两年前60KG时的衣服。国家宪法还要及时修改,为什么制度不能修改呢?(6)制度的预见性差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现存问题的规范和纠正,更应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的规避和预防。鉴于同业企业之间只交流“经验”,不交流“教训”,鉴于兰德有200多家房企的丰富咨询经验,GMS管理模式贯彻以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制度创新使企业规避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问题,防止企业犯其他企业已经犯过的“同样的错误”。五、执行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比制度本身问题还要大的问题是执行问题。“不是没有制度,而是不执行;现有的制度就不执行,再建立更多的制度又有什么用!”几乎所有企业的管理者都有同样的困惑和无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执行松紧无度一些企业管理者在推行制度时往往前松后紧,或者时松时紧。紧的时候大会讲,小会讲,专人抓,自己也身体力行。过段儿时间,又悄无声息了,一切又回到原先的状态。再过段儿时间,又想起来了,又抓紧。于是,紧-松-紧-松,管理周而复始,毫无气色。事实上,管理是一种过程,需要持续不断地、坚持不懈地推进才能见效,既不不能“吃催生药”,更不能“剖腹产”。(2)执行力差制度执行力差的原因较多,主要有:1)制度本身无法执行:制度的规定与实际不符,或者脱离实际情况,与其他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没有对预见情形的规定或预见情形与实际情形不符等,即制度本身存在全面性、体系化、适宜性的问题,会导致不执行。比如,出现问题而追溯制度时,往往没有相对应的条款。即使有,条款内容也与事实不符,难以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2)领导带头不执行:制度颁布后,领导要求其他人执行,自己不执行,如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久而久之,上尤下效,大家都不执行了,又回到了“人治”。部分领导的这种行为与封建社会的皇帝差不多。3)忽略过程、只重结果而导致的不执行:因为制度本身有问题,如果执行的话,要这个审核、那个签字,很麻烦;不执行,只要是结果一样,领导会同样高兴,甚至会表扬“干得好”。久而久之,大家都忽略了过程,只追求结果。事实上,过程是结果的必需,结果是过程的必然。没有事前和事中控制的过程,不会导致有好的结果。即使是有好的结果,可能也是偶然的、个别的。而一旦没有好的结果,再追溯原因,就已经晚了——因为从领导到员工已经养成了不要过程、只要结果的执行习惯。4)执行成本高于不执行成本:许多制度没有奖惩措施——执行的好,没什么奖励;执行的不好,也没什么惩罚——执行和不执行的成本都是零。即使是有奖惩措施,执行成本高于不执行成本,也会导致不执行。这在国有企业比较普遍。这种原因与污染治理差不多。5)制度面前不平等所导致的不执行:在绝大多数企业,在制度面前,除了领导可以“理所当然”地不执行外,许多高层副职在违反了制度后,领导往往对他们“网开一面”;中层人员在违反了制度后,领导和分管副总往往以“有情可原”而不追究责任;对有的员工,因为人情关系等原因,可以“下不为例”……久而久之,口子越开越大,进而导致制度的“大面积塌方”。6)缺乏监督而导致的不执行:任何制度都必须需要监督,而且是全面的监督,包括知道本身的监督(制度管理)、企业内部制度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作为“第三方”的常年管理顾问或管理咨询公司的外部监督,以及法律法规监督。任何一方面的监督缺失,都会导致不执行。7)信息衰减的必然性而导致的执行衰减:企业规模越大,管理层级就越多;管理层级越多,信息链就越长;信息链越长,信息衰减量就越大,甚至就会发生信息变异——本来是这么说的,他是那么传达的;本来是这么传达的,却是那么执行的——信息衰减是必然的,也是制度执行不力的唯一一种客观存在。(3)忽略制度推行的反作用力对于企业的绝大多数人员而言,他们都是现有制度和既得利益的享受者,不希望管理规范。因此在推行制度初期,他们对管理制度有着本能的抵触和恐慌,会表现出一定的反作用力。有时,这种反作用力会惊人地大。特别是在国有房地产企业和正在改制的国有房地产企业中,这种反作用力甚至能将制度推行者“扳倒”。因此,我们在此善意地提醒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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