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安全管理制度厂安委会会议QJ/AB20--2002A/1-2002/11/0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计划、布置、总结、评比我厂安全工作,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3.厂安委会的会议具体分为年度会议、半年会议和月会议,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4.安委会举行会议时,在家厂级领导都要参加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各车间、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均要参加,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5.安委会会议召开内容分为:5.1传达、贯彻中央及地方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文件及最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令、法规。5.2审定、分解考核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听取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5.3研究解决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拟定解决的办法及防范措施,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分工和协作,指定隐患整改的具体负责人及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期限。5.4通报他人事故教训;审议企业的重大事故,审定并通过对重大xx2002年10月20日发布2002年11月01日实施QJ/AB20-2002A/1-2002/11/01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5.5厂级领导布置全厂性安全生产活动或作安全工作报告。6.厂安委会会议必须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人员等方面的完整的原始记录。xx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QJ/AB20--2002A/1-2002/11/011.为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减少事故隐患,促进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3.企业实行车间(部门)或班组自检、团“青安岗”互检、安保部门人员专检的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每月28日为我厂安全活动日,各车间、部门要对各自责任区内的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厂部由安保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车间、部门进行检查考核,着重检查企业的重点部位,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查明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以隐患整改指令书形式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车间,督促其按时按质整改。5.安保部门专职人员不定期地对各车间、部门进行安全专检,发现问题及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考核和验收;责任部门必须按时按质将隐患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安保科。6.“青安岗”互检工作由厂团委自行组织安排,每月互检应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填好“互检表”。对所查出的隐患,厂团委应逐条进行跟踪考核,直至整改完毕并将“互检表”反馈给安保科。xx2002年10月20日发布2002年11月01日实施QJ/AB20-2002A/1-2002/11/017.各车间、部门每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检不少于一次,并对所查隐患自行整改;应按规定填好“自检表”,安保科派人不定期到各车间、部门抽查,检查发现不执行安全自检工作的车间、部门,取消其当月安全奖。8.车间、班组、机台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对所属库房、责任区、机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9.对安全专检、互检、自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奖金总额的1%-5%。xx企业标准安全技术教育制度QJ/AB20--2002A/1-2002/11/011.加强全体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3.企业要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技能,自觉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安保科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促进职工的安全学习。4.新进厂的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5.各车间技术改造后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的培训后才能投入生产。6.对司炉工、焊工、叉车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要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调离特殊工种岗位。7.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现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xx2002-10-20发布2002-11-01实施QJ/AB20-2002A/1-2002/11/01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8.每年应组织各车间、部门的专职安全员和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进行1-2次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9.选派安全专职人员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中央、省、地劳动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知识技能培训。10.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教育制度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因此酿成责任事故的,将追查责任部门领导者的领导责任。xx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管理QJ/AB20--2002A/1-2002/11/01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包括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及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3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企业各公司。2.设备事故管理制度2.1为减少各类设备事故,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保障设备的有效作业率,制定本制度。2.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各种“三违”行为,防止事故发生。2.3设备管理应着眼“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坚持先维修后生产,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2.4设备事故的分类:2.4.1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均作为设备事故。2.4.2设备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①一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真空、压空、锅炉等)供应xx2002-10-25发布2002-11-01实施QJ/AB20-2002A/1-2002/11/01全厂范围内中断半小时以下、车间中断1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②二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半小时以上、车间中断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外线停电除外)。③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造成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的;电力或动力供应全厂中断1小时以上、车间中断2小时以上的(外线停电除外)。2.5事故处理:①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部门应保持现场,立即报告。②设备动力科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处理。③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④事故责任部门应在3天内将事故报告单交设备科。3.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3.1为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督促责任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制定本制度。3.2各车间、部门应坚持自检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管的“三自”活动,寻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及整改结果填入自检表中上报安保科。QJ/AB20-2002A/1-2002/11/013.3对上级部门或厂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部门的专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其所在部门按时按质进行整改,并由安保部门督促执行。3.4对于厂区、库区、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的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填发不安全因素整改指令书,一式两份,限其所在部门按期整改,整改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整改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及时送达安保部门。立案日期为安保部门送达整改书的日期,销案日期以安保部门验收章的签字日期为准。3.5对本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事故隐患,部门安全领导应及时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汇报,由厂部责成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证整改质量。3.6对在自检、互检、专检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除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整改外,还应上报分管厂领导和安保部门,再由安保部门上报省烟草专卖局。3.7对专检、互检、自检中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责任部门应采取可靠的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订出计划限期解决。3.8对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按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的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罚其当月奖金总额的1%-5%。QJ/AB20-2002A/1-2002/11/01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我厂的生产、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加强事故防范的责任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4.2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4.3事故报告4.3.1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生产事故除上报质管部门外,还应及时上报安保科及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4.3.2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等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除上报设备科外,还应上报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4.3.3伤亡事故:①轻伤事故: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负伤时,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安技科或分管副厂长。②重伤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或逐级报告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厂长或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烟草公司和市劳动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4.4事故调查QJ/AB20-2002A/1-2002/11/014.4.1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②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4.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②确定事故责任者。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4.4.4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市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若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上级劳动部门裁决。4.4.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4.5事故处理4.5.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4.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QJ/AB20-2002A/1-2002/11/014.5.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4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厂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5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4.5.6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4.5.7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