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见本规程附录2),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九条对整梯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封闭。第十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第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第十二条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三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第十四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七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对判为“不合格”的项目,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第十九条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录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精度要求备注1万用表±2%2钳型电流表±2%3接地电阻仪±2%4绝缘电阻仪±2%5转速表±1%6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装置±2%7游标卡尺0.02mm8钢直尺1级9卷尺1级10塞尺1级11声级计0.1dB(A)12照度计±5%13弹簧秤±1N14磁力线锤15温湿度计±5%16放大镜(20倍)17常用电工工具18便携式检验灯19加、减速度测量仪20钢丝绳探伤仪选用21导轨垂直度测量仪选用22电梯综合性能测试仪选用附录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要求1.1※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产品出厂合格证;b.机房井道布置图;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d.层门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e.电气原理图;f.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报告书,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电梯安装前和进行监督检验时对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a.出厂合格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有按照“GB7588生产的字样”;是否有电梯主要技术参数;是否有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门机的型号和编号;是否有制造单位的公章或检验合格章及出厂日期等。b.机房井道布置图的设计尺寸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安全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在人进入空间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c.说明书是否有使用、维修、故障排除等方面的内容。d.所有安全部件是否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对安全钳应确认试验报告中安全钳允许的P+Q值是否适合电梯的要求;对缓冲器应确认试验报告中确定的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限速器应确认试验报告中确认的速度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确认其型式、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与电梯相符。e.检查电气原理图确认是否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f.确认所检型号电梯是否经过型式试验,各种配置是否与报告书相符。1.2安装(大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c.重大修理清单。检查安装(大修)单位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确认是否进行了自检,是否经内部验收合格。对安装过程记录和(或)验收报告如有疑问应在检验中予以确认,若确认项目不合格且该项目超出本检规范围,应按增加检验项目处理。1.3※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电控柜曳引机等重要部件和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根据改造部分的清单确定改造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复印件是否已经改造单位盖章确认;提供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是否符合编审批程序。1.4※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下述资料:a.电梯注册登记证号;b.电梯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c.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维保单位应提供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记录。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监督检验时检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做好记录:a.电梯注册登记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b.是否建立了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整;c.是否建立了规章制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