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98年7月5日14:00〜15:35地點︰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3樓國際會議廳主持人:湯德宗(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各分組主持人:吳明軒(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張淳淙(最高法院庭長)廖義男(前司法院大法官)林永謀(司法院優遇大法官)王和雄(前司法院大法官)黃文圝(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范光群(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邱聰智(考試院考試委員)曾有田(司法院優遇大法官)「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586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各位主持人、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午安。感謝大家光臨,二天的時間很快就過了一天半了。按照議程,現在該進行第二次全體會議,首先請各個分組主持人報告各該分組討論發言情況,茶敘休息後,繼續進行綜合座談,開放園地給全體與會來賓。大會議程共列九個主題,分為四個分組。我們首先聽取「司法院定位」這個分組的報告。請鼓掌歡迎王和雄王大法官代表該分組,報告「司法院定位(一):一元多軌與一元單軌」,時間十分鐘。王大法官,請坐,以後都坐著報告。王和雄大法官(前司法院大法官)主持人,湯所長,各位分組報告的報告人以及各位先進,在做司法院定位分組的總結報告以前有兩句話要做交代。司法院定位的分組本來的會議主持人是吳庚吳大法官,大概一兩個禮拜以前他突然打電話給我說他龍體違和,無論如何要我代替他來主持這個會議,講得非常懇切也非常悲切,不答應交代不過去,所以我就很慷慨答應下來,但是隱藏真正的事實要做總結報告沒有講,湯所長還告訴我說你還要做總結報告,這個真是為難我,因為臨時受命,上不接天下不著地,而且更沒有吳大法官的學問道德跟文章,今天由我代班來做這個報告實在是對大會的不尊敬,對各位的不尊敬,很抱歉。司法院應該如何定位,在當年全國司改會議諸多議題當中可以說是牽涉最廣、爭論最多、影響最深的一個議題,當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雖然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並且以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的方案,獲得出席人數120人當中的99人贊成,10人反對,3人棄權,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而獲得通過,成為全國司改會議司法院定位問題的結論,但是會議通過到現在已經十年,相關理論的爭辯仍然不斷,甚至可以說更加波濤洶湧,相關立法跟修法的工作不僅裹足不前,更是阻礙橫生完全超乎想像。即使這次分組座談各組會議總結報告587的兩位引言人蘇永欽教授跟李念祖教授的見解也是分歧互見,各有所本,難有共識。蘇教授首先質疑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作成該項結論的民主正當性,因為司法院究竟應該如何定位在施前院長啟揚主政的期間,在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的時候已經邀請眾多的專家、學者、法官代表、律師代表、法務部代表、國民大會代表、社會人士組成的司法院定位委員會,經過一年多深入的討論,最後以記名的方式投票通過的是「現制改良方案」,而不是一元多軌方案或者一元單軌的方案。全國司改會議雖然是審、檢、辯三方都出席,但是法院方面派出來的代表並未如實的反應出他們的意見,比較像是傳聲筒,這種會議比較像是政治會議,或者國是會議,而且在短短三天就將一年多辛苦討論出來的結論完全推翻,不僅如此基於這種結論所修正的司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改革法案,被立法院連續退案多次,因此強行來執行這種會議的結論將會完全推翻民主的機制,欠缺民主的正當性,當初欠缺民主正當性的結論今天竟然還要拿出來檢討為何沒有執行,基本上是很荒繆的,這是第一點。蘇教授又認為金字塔的妥當性也是很荒繆的,因為金字塔的問題牽涉的是各級法院的問題,基本上與司法院的改造沒有任何的關係,要達成金字塔的這個制度因此就說要改革司法院太龐大的體系,這基本上是沒有任何邏輯上的關連性。一元多軌或者一元單軌基本上都有金字塔的問題,不能因為司法機關太多就把塔尖削尖使它成為金字塔,而且為什麼必須要改採金字塔的這個問題,它的理由在全國司改會裡面沒有討論,遽而做這種重大的改變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理智的。第三個問題是違憲審查的問題,蘇教授認為違憲審查制度不論是單軌或者多軌,問題只在採取集中審查或者分散審查的問題,蘇教授並且認為集中審查的制度越來越是世界各國時勢所趨,分散審查的制度成功的機會就比較低,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本來就正要走向成熟的階段,卻因為全國司改會議的決議突然要把全部案件都交給15位大法官來審理,到底是採集中審查?還是分散審查?這樣的「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588狀況並不清楚,對我國憲政制度是一種重大的打擊。至於司法改革的問題,蘇教授認為任何國家絕不會允許司法機關既掌審判權又掌司法行政權,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既不合宜而且是一種訴外的解釋,這種情況在德國學者看起來,根本就是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司法合理的制度只有兩種,要嘛就是使司法院成為100%的司法行政院,包括檢察官的行政業務都完全移歸司法院來統籌管理;或者使司法院成為100%的審判機關,把司法行政權還給行政院。而且他認為一個理想的法院被社會期待的是三件事情:第一個是專業的能力,第二個是負責任的態度,也就是要對國會負責,第三個是獨立。這三個條件如果都要同時符合,顯然不是很容易的。日本最高裁判所因為同時將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集於一身,導致「獨立」與「負責」的要件都喪失了,因為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必須畢恭畢敬,何來獨立呢?全國司改會議容許司法院同時擁有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必然會導致「獨立」跟「負責」變得很低,因此,讓司法院同時擁有司法審判權跟司法行政權是不合理的。至於李念祖教授對司法院如何定位,他的基本立場是認為一元比多軌好,一元單軌比一元多軌好,這是完全跟蘇教授不同的立場、不同的見解。李教授認為未來司法院的變革,最終必須走向一元單軌制,這是他的基本立場。同時他認為全國司改會司法院定位的問題之決議以及本於該決議而提出之法律案的民主正當性問題,他認為沒有問題。他同時認為民主正當性的問題應該是在立法院才會發生,司法院提出任何一個法律案都是內部形成的性質,基本上應該不會有這樣的疑慮,而且司法院根據全國司改會的決議所提出的法律案,在「審議民主性」來說也應該是最完整的,因為相較於其他的法律案,司法院組織法等法案之提出是經過非常謹慎而且繁複的討論才提出的,就審議民主性來說,應該不成問題。至於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認為司法院應回歸審判機關化這個問題,李教授也認為是應該要贊成的。李教授認為如果純粹從事抽象規範控各組會議總結報告589制,是不具民主正當性的,也就是說,釋憲者如果不做實際審判,而只作抽象規範的審查,是不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因為各國的憲法法院都在從事審判工作,我們的憲法法院卻不從事審判工作,只作純粹的規範控制,所以我們根本不能稱之為「憲法法院」。而且制憲當時,司法院的體制基本上是師法美國的制度,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司法院本身沒有審判權而只具有司法行政權,這樣會產生兩個問題:第一個,違反制憲的本旨而且大法官也認為這樣的制度是不合理的;第二個,造成司法行政權凌駕於審判權的印象或現象,有損人民對審判獨立的一種信賴,這樣的制度,難道是制憲者的本意嗎?所以讓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是合理的,也是合憲的,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不可以因為有人反對就「船過水無痕」。李教授並且認為縱使530號解釋備受爭議,但問題的關鍵只在於司法院到底要不要審判機關化?面對530號解釋,執政黨到底什麼立場要講清楚。執政黨能逼大法官重新再做解釋嗎?若不能,立法院難道不該修法,以回應530號解釋的要求嗎?李教授同時認為,530號解釋關於司法院的定位只要求一元多軌,而非一元單軌,要不要一元單軌,530號解釋並沒有明示。所以沒有理由不贊成530號解釋,就反對一元單軌,未來司法院之定位如何走下去,仍然應該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為妥,也就是一元單軌制為終極目標,一元多軌制是過渡時期之短程目標。與談人黃錦堂黃教授認為改變要謹慎,不能太倉促,也不能一蹴而成的。所以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簡單說,如果要採取美國的制度事實審只有一審,那在這種情況之下,一定要配合法官的素質要提高,同時其他相關法律的人員、司法的人員,像檢察、調查等等的人員也要同時提升他們的水準,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改革需要很多時間。而且是不是採行一元單軌制,在司法改革當年並不是非常迫切的議題,今天如果貿然推出一元單軌是非常不明智的作法,所以我們應該先建立迫切的目標,考量整體政經情勢與國家條件,循序而進,才是穩健的作法。「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590三個人的講話有三個論調,並無一致的結論。至於應該如何走下去,蘇永欽教授認為司法院應該聲請大法官重新解釋,李教授認為不需要,黃教授認為要穩健,縱使要採取一元單軌制也要慢慢來。謝謝各位!湯德宗主任(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籌備處主任)現在請「司法院定位」第二場次主持人—范光群祕書長報告:「司法自主與司法環境」的結論。現在時間是二點十三分,您在時間屆至前,就是九分鐘的時候,會聽到第一聲鈴響,時間屆至時(也就是十分鐘時)會聽到兩聲鈴響,然後每超過一分鐘會再聽到一聲鈴響。謝謝!范光群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謝謝湯主持人,本小組是司法院定位的第二小組,主題是「司法自主與司法環境」,本小組檢視我國過去十年來的司法改革,經過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朝野各界的努力達成多項改革結論,並經司法院、法務部等推動執行,司法改革已具一定的成效,我國司法水準有一定的提昇。不過由於社會進步、政治民主化、人權意識及對人性尊嚴的尊重不斷的提昇,我國的司法就整體而言並未能滿足人民的期待以及要求。本組議題是「司法自主與司法環境」,要深化司法自主、要改善司法環境,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一環,而司法改革又是國家憲政改革的一環,從各國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英國等的司法改革經驗來看,任何大型司法改革如果沒有獲得政治、社會、經濟的強力支持,只靠司法體系本身的努力是難以成功的。88年司改會所獲致關於剛才所提到的司法院定位的結論,經過司法院三度將司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因為未能得到主要政黨及立法院的支持,至今仍未能完成立法,這就是一個很鮮明的例子,因此要再繼續來進行改革,首先建議:一、總統以國家元首的高度再次召開全國性的司法改革會議,各組會議總結報告591來主導下一波的司法改革,可在總統府下設立司法改革諮詢委員會,全面檢討88年全國司法改革結論及執行的情形,並就如何續行司法改革提出具體方案供總統決策的參考。二、在司法改革諮詢委員會下設立專責的幕僚單位,配置具備研究能力的充足人力,全力從事司法改革相關問題的研究。三、訂定明確的法源,憑以推動司法改革工程,因為全面的及徹底的司法改革工程涉及權力調整及利益重新分配的問題,影響的層面非常的寬廣而且影響也很深遠,為增強政策形成的正當性、減少執行的阻力,宜制訂專法明確其法源基礎。民國88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執行,包括司法院定位的改革,屢遭反對者直指會議沒有法律基礎的質疑。而日本的司法改革先後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及「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的作法,值得我們參考。其次,國家司法權是由法官獨立行使,因此法官的素質及表現決定了國家的司法品質,可以說司法的核心是法官,有好的法官,訴訟制度不理想,法官仍可相當程度的彌補制度的不足,如法官不夠好,再好的制度也無從發揮,因此如何提高法官的素質並淘汰不良法官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司法院鑑於以考試晉用法官的現行制度,屢遭致法官年輕,社會經驗不足的批評,乃決定修改相關法律,使曾經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聲譽卓著的資深優良律師,可以透過遴任的程序任二審法官,但是修法是修法,到現在成果還是掛零,此一實證的經驗可證明我國司法環境,包括法官的處遇及工作負擔,尚無法吸引最優秀的人才進入司法效命。因此,增加司法預算、持續強化司法自主、改善司法環境,應屬司法改革應努力的方向。本組作以下的建議:一、應增加司法預算,投注更多的國家資源於司法。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司法概算獨立,應該特別的加以貫徹。在這個下面分為兩點來說明︰一、司法院編制年度概算應該要跳脫行政院所設定的框架,就是「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會議實錄592制年度的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這樣一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