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XX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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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2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2、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有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33、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第二章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的核算“十二五”期间,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算范围包括由工业生产、城镇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产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E工业和生活=E上年+E新增-R(式2-1)式中:E工业和生活—核算期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上年—上年同期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R—核算期工业和生活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E农业=E畜禽+E水产+E种植(式2-2)式中:E农业—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水产—核算期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种植—2010年同期种植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第一节新增工业和生活排放量的核算新增工业和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4比,由于工业生产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新增量计算公式为:E新增=E工业新增+E生活新增(式2-3)式中:E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E工业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E生活新增—核算期新增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一、新增工业排放量的核算(一)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核算计算公式为:E工业新增=E上年工业×[t×(1-V低规上/V工业规上)×β-α](式2-4)式中:E工业新增—核算期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E上年工业—上年同期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t—核算期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α—监测监察系数;V低规上—核算期10个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V工业规上—核算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之和,万元;β—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下降系数。β=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上上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2011年计算工业新增量时,β2011计算公式如下:5β2011=(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0.2公式(2-4)中各参数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如下:1.扣除各种因素后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为负值时,则当年该地区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零。2.当年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当年10个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当年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均须采用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可采用统计局快报数据。3.10个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个低氨氮排放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各行业的排放强度适当调整2到3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4.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6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3%;达到90%的为2.6%;达到80%的为2.2%;达到70%的为1.8%;达到60%的为1.4%;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二)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校核1.上年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未采用公布数据计算的省份,应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对上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新增量进行校核,将差值计入当年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2.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参照主要涉水产品的产排污系数或新增工业废水量对各市(州、盟)当年的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数据进行校核。二、新增生活排放量的核算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采用综合产污系数法计算,计算公式为:E生活新增=P新增×e综合×D×10-6(式2-5)式中:E生活新增—核算期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P新增—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万人;e综合—人均主要水污染物综合产污系数,克/人·日;D—计算天数,天;年度核算为全年天数,半年核算为183。7公式(2-5)中各参数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如下:1.核算期新增城镇常住人口采用各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计算;核查期暂无法提供公布数据的,可采用统计局快报数据或上年城镇常住人口增长率计算。上年城镇生活新增量未采用公布数据计算的省份,须采用统计局公布数据重新核算上年城镇生活主要水污染物新增量,将差值计入当年城镇生活新增量。2.各地区的e综合参见下表。表2-1各省(区、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综合产污系数及衰减系数表省份e综合COD(克/人·日)氨氮(克/人·日)北京799.7天津689.4河北608.2山西648.5内蒙古648.0辽宁648.7吉林638.2黑龙江598.1上海769.7江苏699.0浙江729.4安徽657.7福建678.7江西688.0山东658.78省份e综合COD(克/人·日)氨氮(克/人·日)河南607.7湖北648.0湖南668.0广东709.1广西678.3海南647.9重庆688.7四川718.7贵州648.0云南718.5西藏597.7陕西617.9甘肃597.8青海607.8宁夏627.8新疆637.7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生活综合产污系数同新疆自治区。第二节新增工业和生活削减量的核算新增工业和生活削减量是指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形成新增的连续稳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计算公式为:R=R工业结构+R工业工程+R污水厂(2-7)式中:R—核算期新增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工业结构—核算期结构调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9吨;R工业工程—核算期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污水厂—核算期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一、工业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的核算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是指当年关闭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新增的削减量。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二类是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单位。2011年核算时,第一类是纳入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第二类是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非重点调查单位,核算方法、核算原则与基于环境统计数据的方法、原则一致。(一)关闭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关闭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是指淘汰、取缔、关闭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或设施而减少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R工业结构=ΣR企业结构(2-9)式中:R工业结构—结构调整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企业结构—关闭淘汰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关闭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原则如下:(1)削减量按上年全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计算,不再分月度结转。10(2)关闭导致的当年削减量须小于或等于该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关闭部分生产线、淘汰部分生产设备的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不能将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视为关闭部分生产线的削减量。应按照物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单独计算削减量,但不能超过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3)历年都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但排放量有突变的企业,应按照突变年度有关资料,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污系数法进行校核。不在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计算新增削减量。仅上年在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能提供生产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计算新增削减量。(4)淘汰、取缔、关闭企业或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要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和生产设备是永久性关闭。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不计算结构调整削减量。(5)自然关闭企业,如有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据(包括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等),可认定结构调整减排量。(二)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为鼓励各地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重污染小企业关闭淘汰力度,对环境统计非重点调查企业或设施的淘汰、取缔、关闭,其主要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产污系数等方法进行核算。原则上,该类企业削减量合计不能高于本地区上年度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按照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的15%计)的20%。11二、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单独治理设施增加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和建设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即:R工业工程=R企业+R集中R工业工程—核算期工业治理减排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企业—核算期工业企业新建治污设施增加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万吨;R集中—核算期建设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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