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2010年03月26日为了强化农村卫生整治工作力度,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存条件,提高健康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爱卫会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各村实际,按照长期管理集中整治相结合、乡集镇与村管理同步、环境卫生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原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提交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乡村村容村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塔哈其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乡所辖的村。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就本村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相关事宜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动力的,应提请村民会议决定。第四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改善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第五条乡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乡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守法意识。第六条乡人民政府对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为搞好乡村环境卫生创造条件。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条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第三条乡人民政府负责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卫生、畜牧、派出所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由分管领导承担本乡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下设的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各村以村为单位成立村级环卫队,以队为单位划分责任区,人员配备由各村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选定环卫工作人员,人员配备数量根据各村大小以及工作量的多少自定人数。村委会班子成员必须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小康示范村由古村管理,乡主要街道文明路、幸福路、文化路、老乡政府家属院由个协环卫队管理。第五条环卫队的职责:环境卫生管理费的收取、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扫、拉运。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乡镇创卫工作等。第六条乡党委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工作考核之中,乡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要与各环卫队签订考核责任书,乡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环卫队工作开展情况。卫生打扫各村每周一次,街道中心区每周两次。乡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评比。第七条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施环境卫生管理收费制度。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对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可以以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每人每月1元,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分类收取:餐饮业每户每月5-20元、商店每家每月3-8元、流动摊点每摊位每次1-5元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对于常住并在乡行政、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个人按照县环境卫生管理费用收取标准缴(每人每年36元)。对贫困户及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第八条从各环卫队收取的卫生管理费拿出其中的百分之八十用来支付环卫工人工资,剩余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年终奖励资金。第九条各村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费收取标准按月收取费用,并由乡农经站负责统一管理。按照公示制度按月向群众进行公示。第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环境卫生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乡村主要街道设置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由各环卫队管理保洁。第十一条各村应当在指定垃圾倾倒场所倒垃圾或按照规定地点堆放垃圾,各环卫队因地制宜实行不同的垃圾处理方式,并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严防污染生态环境。第十二条卫生院和学校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确定专人清扫保洁;所产生的垃圾由其单位或者业户负责清运、处理。卫生院(所)产生的有害垃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乡村居民应当做到庭院院墙整齐,院内整洁,并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柴草和粪肥。第十四条乡村居民应当一户一厕,对贮粪池、化粪池和沼气池等应当定期清掏。第十五条乡村居民饲养的家畜,应当舍饲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第十六条乡村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倒垃圾、残土、粪便等废弃物;(二)随意抛弃各种动物尸体;(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污染、损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达到门前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50元罚款。(二)未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柴草和粪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雇工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50元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舍饲圈养家畜,影响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头(匹)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集贸市场、卫生院(所)、奶站和学校等单位或业户未按照要求清运、处理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业户承担,并对其处以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乱倒垃圾、残土、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理干净;拒不清理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六)随意抛弃各种动物尸体的,责令限期掩埋或火化处理;拒不执行的,处以每头(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污染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清除污物,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毁的,处以被损毁设施造价二倍的罚款。第十八条个环卫队工作人员和乡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情节轻重,对该村委会年终精神文明工作考核记最低分值,对分管此项工作的村委会成员记不称职,对负责工作的环卫人员责令扣除工资报酬或辞退。第十九条经年终工作考核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年工作完成较好并使该村或该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的环卫队,乡党委政府将给予奖励。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