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正义女神像给我们的启示**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说白了就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做人要堂堂正正,执法要公平正义.**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莫妄为王位必被罚.课堂总体安排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础理论(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种类及存在的原因1、含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目的,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种类及存在的原因2、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分解(1)从权力的来源看;(2)从权力的特点看;(3)从权力的效力看.3、种类:(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违法的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3、种类:3、种类:(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种类:(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3、种类:(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或其他情形未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运用诸如“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必要时”等模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由执法机关理解、掌握和适用。3、种类:(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第十六条第六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存在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合理原因,它包括:•一是行政权不断扩大的结果;二.是行政管理的特殊要求所决定三.是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二)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自由裁量权2.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3.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权力滥用(行政恣意裁量)权力滥用的表现(三)目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所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的误区※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的是行政合理性问题,而且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审查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合法性问题,绝大多数的行政合理性问题法院管不着不需要担心具体行政行为会被提起诉讼或者败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事项在法定幅度内自行决断的权力,只要在这个幅度内任何裁量行为都是合法的。。。。。。。2.法律规定的缺陷3.执法责任监督体制的不完善***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思考一个问题权力和权利有什么不同?(四)衡量是否合理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1.国外的作法:(1)美国在这方面的标准有:A.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B.不相关的考虑;C.不合理的决定;D.违背自然公正原则。1.国外的作法:(2)作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其行政法院判例通常认定的不适当的自由裁量行为:A.行政行为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个别人的利益或所属集团的利益;B.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目的;C.程序滥用。2.我们的作法:(1)合乎法律目的标准;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2.我们的作法:•(2)具有正当动机标准;不正当的动机主要表现为:牟利、徇私、报复陷害、满足虚荣心2.我们的作法:•(3)符合情理标准。思考:•动机和目的的不同(五)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态1.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五)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态2.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前后不一,反复无常。(五)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态3.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4.超越、滥用职权(1)越权。(2)滥用职权(五)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态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一)行政法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1.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在现代民主社会,行政权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现代行政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必须以是否为公共利益所需要,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作为是否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本标准;突出表现为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行政主体应贯彻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权力的效能和效率,才能最终促进私人利益的实现和满足。2.行政诚信原则行政诚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做到:(1)对行政相对人诚实无欺,不得恃权无忌,出尔反尔;(2)尊重客观,并充分考虑客观事由对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的影响;(3)尊重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和公理,并不得违背这些道德规范和公理对行政相对人强其所难;(4)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即权力的行使必须出于善意。关于行政诚信原则的一个补充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该原则的要求:1.行政行为已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其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2.行政行为作出后,由于法律及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为了公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这一行,但要先进行权衡的轻重;3.由于行政机关撤销、废止或改变已做出的行政行为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予以补偿。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行政自由裁量的具体手段和裁量的具体目的相协调、相适应。具体说来,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首先要正确地确定行政的具体目的;其次要恰当地选择达到这一目的的具体手段。所谓恰当,即比例协调,手段既能达到目的,又不产生目的之外的副作用。有两种情形为构成不恰当,一是手段不足,即所用手段不足以达到目的。二是手段过量,即手段超过了目的要求,产生了副作用。4.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而岐视或优待某些人。具体来讲,行政主体首先要做到在认定事实上人人平等对待,即在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的确定上要求体现人人平等,不能因行政相对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与自己的特殊利害关系而有所区别。其次,还要求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上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因与行政相对人的特别关系而故意规避、曲解、误用法律和法律原则。再次,这一原则还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自身裁量权时要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同一类事件的认定和处理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不能无故地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二)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1.行政程序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原因(二)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2.行政程序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途径(四)执法者素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1.发挥控制作用内容(四)执法者素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2.实现控制作用的途径(五)责任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1、对行政职权进行分解2、建立用权责任追究体制(六)司法审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1.重要性:司法审查是对相对人权利进行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2.途径:实现司法审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需要适当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关于“一事不再罚”三、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一)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1.含义: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交通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应用,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行政主体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目的,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2.特征:•(1)广泛性;•(2)专业性;•(3)多变性。(二)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1.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总量控制(即自由裁量权的宏观调控)部门林立是自由裁量权进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所在。(请看下列漫画)(二)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2.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适用(以福建省为例)(1)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总则部分2.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适用(以福建省为例)(2)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的分则部分(即自由裁量权的微观调控)实行定量分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的处罚标准,这样,不仅便于执法人员操作,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这就相当于单位对每位职工进行的工资核算,工龄、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等各种情况按不同的标准、档次逐一对应,其总和即是该同志的应得工资。这里有个前提,须首先对法定的考虑因素制定标准,予以量化(前面已述)。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案案情部分:2006年11月25日,个体运输户黄某来到区运输管理所,要求变更区农村客运公司名称及法人代表,区运管所工作人员郑某觉得事情很蹊跷,就向黄某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黄某自述:2006年11月20日,他得知区农村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欲将公司所有的10部中型客车与其经营的农村客运线路经营权(10面客运线路牌),向社会公开转让,转让金底价为300万元。11月23日黄某与农村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某、朱某、蔡某在农村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内进行招标,黄某以330万元中标,翌日将款项330万元支付原股东林某、朱某、蔡某。取得了该公司的所有权和农村客运线路的经营权。所以今天要求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区农村城乡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本人。郑某觉得事态严重,立即向区运管所所长陈某汇报,陈某知道事情经过后,立即通知区农村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林某来运管所说明情况。11月26日林某来到区运管所接受调查,林某对此事予以承认。林某自述:将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及10部中巴连其10面客运线路牌转让实属无奈。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日,由本人和朱某、蔡某共同投资210万元(每人70万元),并通过努力取得了区运管所的许可。由于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股东们私自截留票款、售票员私吞票款等,造成公司月月亏损,经营陷入困境。2006年11月朱某提出退股,要求退还当初股本70万元和农村客运线路经营权80万元,合计150万元。蔡某也认为公司目前财产加上线路经营权部分已达450万元,也要求退股。所以我们就决定向社会公开投标转让。转让底价300万元整,转让款大家平分。我们就在11月20日对外公布招投标公告。个体户黄某以330万元中标,取得公司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