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行政行为第一讲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最狭义说行政事实行为、私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主体特征:行政主体2、职能特征: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3、法律特征:具有法律意义(产生行政法律效果)4、范围特征:外部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时代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法律特征:1、单方性2、强制性3、裁量性4、无偿性三、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四、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5、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为标准•6、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7、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8、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9、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为标准•10、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11、自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政行为和委托的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五、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1、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对行政相对人•实质确定力——对行政主体•3、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所具有的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案例•2000年8月,某市某县矿务局的一台铲车在过街时与中学学生孙某相撞。之后,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了案号为4070158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孙某不服,向某市交警支队提起复议,而某市交警支队在法定的30日内并未作出复议决定。•到了2002年,某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复议决定,某县交警大队据此又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号仍为4070158号,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矿务局负次要责任。六、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一)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政主体•2、主观要件——意思表示•3、客观要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4、功能要件——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表明行政行为存在,并不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1、即时生效•2、告知生效•3、受领生效•4、依附款生效•(三)合法要件•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5、形式合法七、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一)行政行为的无效•1、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重大而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行为无效。•(1)主体方面•(2)权限方面•(3)内容方面•(4)程序方面•(5)形式方面•2、无效的法律结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不履行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二)行政行为的撤销•1、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2、撤销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是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2)如果撤销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造成的,撤销后如果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行政主体应给予赔偿;•(3)如果撤销是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双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三)行政行为的废止•1、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形势发生变化;•(3)行政行为的目的已实现。•2、废止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从废止之日起失效;•(2)如果行政行为的废止是由于依据的变化或形势的变化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给予补偿。八、抽象行政行为(一)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动态和静态•1、对象不特定•2、能反复适用(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二)分类•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行政立法1、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2、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3、行政立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1、现代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2、根据情况变化灵活地改废条款的必要性3、根据地方实际能动地立法的必要性(1)法制统一的原则(2)民主立法的原则(3)科学立法的原则4、行政立法的原则•(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5)签署和公布•(6)备案5、行政立法的程序6、行政立法的合法要件•(1)主体要件•(2)内容要件•(3)程序要件•(4)形式要件(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7、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3、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