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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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主体、对象、性质和特点(管理性、外部性、危险控制性、条件的合法性)(二)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决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人平等、不得歧视)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不得转让原则(不得转让的例外情况除外)(三)行政许可的监督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同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对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或不予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许可法规定六种情况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法规定四种情况不设定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1、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2、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项):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县)。3、资格、资质认定(三项资格认定、五项资质认定):权限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认定;权限内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认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三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权限内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权限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4、设计审查(四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5、备案(三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6、审批事项(二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审批。7、竣工验收事项(一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新法实施后改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规定权和对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禁止。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一)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不具备主体资格)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变更程序延续程序听证程序特别程序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有关的探讨◆关于一次告知问题(一)表现形式;接收申请资料不出具凭据,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法定义务或者不书面告知。(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法条解读:1、申请资料接收需要形式审查;2、五日内一次性告知是法定义务;3、逾期不告知的即造成法律后果;4书面告知是要式行为,包括第一款的五项内容。◆许可申请受理问题(一)表现形式:受理或不予受理均不出具书面凭。(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许可申请受理问题(三)法条解读:1、受理概念,三种情况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补正之日即为受理);2、出具书面凭是法定义务;3、不出具书面凭是严重的程序瑕疵,(省局诉讼案—诉讼中无法判断起始时间)◆关于许可委托问题(一)表现形式:执法质量考核中发现,委托下级机关对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的现象较普遍。省、市、县、乡都存在在法定程序外层层委托下级初审的问题。即有再委托问题,也有委托乡(镇)安监站初审的问题,甚至有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交由安监审查决定;(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关于许可委托问题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三)法条解读:1、委托事项只能是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委托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3、受委托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4、受委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5、委托形式是要式行为并予以公告。6不得再委托。◆关于行政许可决定问题(一)表现形式:许可或不予许可均均不作决定,也不送达。(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关于行政许可决定问题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法条解读: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是法定义务;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必备要件;3、行政许可决定是要式行为。(书面)◆延续登记许可中逾期不作决定的问题(一)表现形式:在许可证延续登记许可中,要求申请人反复提供资料,几个月甚至一年多不作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延续登记许可中逾期不作决定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三)解读与应用:1、延续登记的范围(一次性有效、无有效期限不能、不需要申请,只有有效期的许可才能申请。)2、延续登记的程序(申请人、受理机关、提请时限、决定时限、不予延续登记的告知权利)3、逾期未作决定的法律后果严重(视为准予延续)◆关于许可证转让问题(一)表现形式:厂、矿转让后为新的法律主体办理变更许可。(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关于许可证转让问题《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三)解读与应用:1、许可概念;2、许可对象;3、许可种类及特征。◆关于评价报告行政性评审问题(一)表现形式:普遍性存在对预评价、现状评价、验收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的问题。(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关于评价报告行政性评审问题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关于评价报告行政性评审问题(三)解读与应用:1、法律对申请人、中介机构、行政机关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法律责任,扰乱了归责秩序;2、没有评审的法律依据,有违公、私权力(利)行使原则;3、国家局安监总规划[2013]79号明文严禁。◆关于行政许可数量限制问题(一)表现形式: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中,对批发商、零售商的数量进行了限制,并有指定许可嫌疑。(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行政许可数量限制问题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关于行政许可数量限制问题(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八、关于行政许可数量限制问题解读与应用:1、五种许可除第二项可以设定数量外其余四项都没有数量限制;2、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3、即使有数量限制依法也是按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九、关于许可证注销问题(一)表现形式:注销机制仍是空白。(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九、关于许可证注销问题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三)解读与应用;1、注销概念;2、注销情形3、注销功用;4、注销程序。十、关于行政许可听证问题(一)表现形式:普遍没有开展(省局诉讼案)(二)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十、关于行政许可听证问题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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