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_(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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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一讲导论我国行政许可长期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许可范围不清,行政许可事项过多。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三是,行政许可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琐,缺少必要的程序规范,群众办事很难。四是,重许可、轻监管五是,许可乱收费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立法中的创举:世界上第一部《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历时七年,十三次易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审议,其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近年来的行政法立法中是非常少见的。•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行政许可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2.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3.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分配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和人力的浪费;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稳定;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良好环境。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第一,导致垄断和财富的“合法转移”;第二,导致管制者为被管制者所“俘虏”;第三,限制竞争和阻止创造性经济的发展;第四,导致低效率和滋生腐败;第五,导致行政许可的自我增殖和“官本位”思想的强化;第六,导致公众把某些非法行为民俗化、合情化,从而架空法制经济的根基。行政行为有利行政行为中性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行政奖励行政救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禁令行政征用第二讲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注意:内部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对象。内部行政审批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许可行为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第三讲行政许可的种类和形式(一)学理上的分类1、一般许可2、特别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3、排他性许可•4、非排他性许可•5、独立证书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以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卖许可等。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是指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需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如入境检疫证、持枪证、特种工具购买证、驾驶执照等。•6、附文件许可•7、权力性行政许可•8、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是指行政许可获得者必须同时承担一定时期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形式,如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商标许可等。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设许可、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海关许可等,附加文件是该类行政许可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实体法上的行政许可分类1.一般许可2.特许3.认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是指直接对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为设权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事项。•4.核准•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事项。行政许可的形式•行政许可未必都叫行政许可。其名称具有多样性,应从行为的本质认定。•法定的形式主要有: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批准文件;证明文件;检验印章等。《行政许可法》第39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讲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要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有限政府”。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三、便民、效率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四、法律救济原则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信赖保护:政府“出尔反尔”要“买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五、信赖保护原则•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六、监督原则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关于监督原则•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谁许可,谁监督”•社会监督(个人和组织的举报)•对许可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讲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理论依据(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本质控制政府行政许可权力,以平衡政府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二)设定的理由——资源的有限和维护;行业的扶持和保护;新技术发展对个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秩序的维护。总的讲,立足于国家利益与公民权利的维护。二、行政许可设定的限定(一)事项的限制(二)设定主体的限制(一)事项的限制《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设定主体的限制•《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第六讲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行政机关1、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实施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二、授权组织授权限于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对象限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时,被授权组织视同行政机关对待。•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许可权必须遵循的规则(第24条):(1)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2)委托内容应当公告;(3)委托对象限于其他行政机关;(4)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5)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为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将成为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应遵循的原则。第七讲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一)行政许可的条件它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人取得许可所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它包括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个方面。程序性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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