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部门县环保局主办科室污控股垂直层级国家环保总局、企业所在地省、市(州)、县(市)区环保局横向层级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区环保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408号令)申报对象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的单位适应范围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的单位许可条件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408号令)第二章的要求申报材料《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5份),并附(一)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等。(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1)设施法定边界;(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2、现有设施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序号项目内容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1)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2)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各项证明材料。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如: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包括: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制度的内容应包括:(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应分析何种成分;(3)对拟接受的废物如何取样;(4)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全措施。包括:(1)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标识:“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等等;(2)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序号项目内容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3)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等。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持证单位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4、人员培训制度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如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6、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等。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递交申报材料----受理----审批材料----现场勘察----省局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会审,听证,监测,鉴定,评审----发证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送达报批的环境保护局。审批形式有审批核发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费情况无费用法定时限如无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承诺时限如无特殊情况,在15个工作日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签署审批意序号项目内容见。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俗河银杏路湘潭县环保局4112280732-7820930发文类型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5: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0012备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受理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初审污控股对申请单位的上报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核准办理部门县环保局主办科室污控股会办科室污控股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企业所在地环保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申报对象工业生产中产生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或个人。适应范围工业生产中产生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或个人。许可条件工业生产中产生的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应当回收利用,确须排放的,必须将上述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申报材料1、申请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报告;2、将排放的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充分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县局污控股进行现场查勘,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相应批复。省环保局受理上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发证通过核查之后,同意发证,发布公告。序号项目内容燃烧或者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和方案。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审核——决定——告知许可数量无具体数量限制受理形式办公室受理审批形式单独审批收费情况无费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俗河银杏路湘潭县环保局4112280732-7820930发文类型以审批意见为准。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5: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网址)监督电话0732-7880012备注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污控股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不属审批监督电话7880012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项目名称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办理部门县环保局主办科室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会办科室无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申报对象排污单位适应范围在本县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单位,或者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变更的单位。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材料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3份);2、营业执照;3、营业执照副本4、法人登记证;5、新建项目环保审批证明资料;6、新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7、自测或委托监测的污染源监测资料;7、其它应提供的技术资料。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核定→送达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办公室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无收费法定时限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审核承诺时限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审核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俗河镇银杏路湘潭县环境保护局4112280732-7880026发文类型《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暂无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暂无监督电话0732-7880012备注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流程图排污者正常申报责令限期补报变更申报建筑项目申报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申报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开工15日前完成申报重大改变申报拒绝补报拒报有异议是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序号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联单)初审办理部门县环保局1.需改前15日内完成申报2.改变后3日内完成申报环境监察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依据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1.建设项目试运行3月内完成试运行申报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1月内完成正常生产申报序号项目内容主办科室污控股会办科室污控股垂直层级国家环保总局、企业所在地所属省、市环保局按权属审批横向层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59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申报对象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适应范围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许可条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59条的要求执行申报材料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转移联单。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