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探析作者:王鲲鹏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大学参考文献(32条)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19942.姜明安行政诉讼法19933.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1998(02)4.胡建淼行政诉讼法20035.许崇德.王振民由议会主导到行政主导1997(03)6.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20027.王名扬美国行政法19958.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1998(02)9.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199910.欧内斯特·盖尔霍恩.黄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概要199611.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1998(02)12.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13.喜子反思与重构: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诉权视角[期刊论文]-中国法学2004(1)14.喜子反思与重构: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诉权视角[期刊论文]-中国法学200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诠释199416.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1998(02)17.章剑生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个理论问题探析1998(02)18.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19.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200220.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20022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19952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198823.MerrakechDeclarationofArticle19942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199525.威廉韦德.李相如合理原则1991(06)26.室井力.吴微日本现代行政法199527.方以权学生同居受处分的法律思考2004(03)28.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正义论198829.奥托·麦耶.刘飞德国行政法200230.室井力.吴微日本现代行政法199531.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2000(03)32.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2000(03)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谭宗泽司法能力制约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问题研究——以强化司法的实际效能为研究视角200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行政诉讼范围决定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得到司法救济的广泛程度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制约的程度。放眼目前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研究成果,修改《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几乎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而且,“谈起诉讼范围的扩大,人们都几乎异口同声强调应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公法上的所有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换句话说,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诚然,这一主张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也是行政法学者希望看到的美好前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不能只出于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美好愿望就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我国目前的司法能力,考虑到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各种条件是否具备。在支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理性地看到,当前,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司法能力现状还不允许我们盲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尽管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但是,将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作为诉讼对象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具体扩大到什么范围,扩大到什么制度,如何扩大,则都是必须仔细探讨的问题,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以强化司法的实际效能为研究视角,拟对司法能力制约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问题发表自己的浅见。2.学位论文于健斌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研究—兼论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03全文包括:引言、正文五章及结束语.其内容摘要如下:引言部分介绍了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中国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外国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的差距,该文通过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提出修改受案范围的立法建议以及该建议对中国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的意义.正文第一章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及其特点,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探讨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即成文法排除司法审查和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院才放弃审查.即便如此,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英国判例法规定,国家行为,包括政府在外交方面的某些行为不受法院管辖,也有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除此之外,所有行政行为均受司法审查;法国行政法和判例法规定是,先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剩下的有关行政机关行为的诉讼又划分了行政法院管辖和普通法院管辖的范围;德国法律规定,非宪法性质之所有公法上争议,除联邦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其他法院审理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排除了公民控告行政机关违宪和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财产纠纷.其次,探讨了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之特点.一是介绍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般采取了制定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二是介绍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般采用概括式和列举排除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最后,对外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形成的原因作一分析.正文第二章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及其特点,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探讨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它采用的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成文法立法模式,列举式有肯定列举式和否定列举式两方面的内容;其次,探讨了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之特点,指出中国行政诉讼法界定受案范围的两项标准: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最后,分析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原因.正文第三章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异同之比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探讨了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相同之处.指出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相同之处,即都有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成文法规定.其次,探讨了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差异,指出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差异所在,即中国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有制定法的明文规定,没有判例法作补充,而外国既有法律明文规定又有判例法作补充,甚至仅有判例法的规定;中国既有列举肯定又有列举否定,而外国没有列举肯定的规定.再次,通过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之比较,反思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之不足.正文第四章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重构,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对完善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探讨,提出应对中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并对如何修改提出立法建议.其次,探讨了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的标准,并对可诉行政行为的界定、确立合法权益的立案标准、原告资格标准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讨论了扩大行政诉讼可诉的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探讨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并对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探讨.正文第五章引入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说明了行政判例制度是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和有效途径;其次,探讨了行政判例制度具有制定法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最后,论证了行政判例制度是行政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后的结束语中,提出了借鉴国外行政诉讼成功做法和经验以及完善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们应进行观念上的更新和制度上的改革.3.期刊论文苏庆原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学术探索2002,(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个热点问题.迄今为止,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受案范围的讨论从不同的层面上进行.本文论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上规定着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同时,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何种范围内行使司法救济权,从而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通过分析行政争议的广泛性、复杂性和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状况以及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内在关系,说明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理由.还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层面上,阐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并针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4.期刊论文何树范.付华.HEShu-fan.FUHua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邢台学院学报2005,20(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中较为薄弱的一环,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现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的立法体制、可诉讼行政行为的范围等方面依然存有缺陷,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因此必须打破传统受案范围理论的局限性,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作合理修改,并适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人事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5.学位论文郑永彬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200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上十分重要的问题,决定着一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更决定着一国对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的水准。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进一步完善中国行政诉讼法规,缩短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加强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对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国家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中国现行法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可诉的利益范围狭窄,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不能起诉;个人不能为了国家、公众利益而提起诉讼,政府违法或不当的经济活动、市场管理行为、财政支出行为、环境保护措施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可诉的行政行为有限,限于列举的种类:不能审查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能审查行政最终裁决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学校纪律处分、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未作规定。因而远不能满足保护公民权益的要求,也无法适应各国司法救济的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及WTO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司法审查的要求。因而,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本文是对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思考,拟从以下角度展开: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必要性;将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即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建立公益诉讼,将政府违法或不当的经济活动、市场管理行为、财政支出行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行政确认、学校纪律处分、行政合同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预测、公共警告、行政指导等行政事实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论文共分八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主要阐明受案范围的定义及其界定方式,并通过与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阐明中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论文第二部分从以下角度论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行政复议法》衔接的要求:行政诉讼本身的要求;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不会冲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既立法、又司法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世界上多数先进国家早已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WTO规则的要求:解决法规间冲突的需要。论文第三部分从以下角度论证将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必要性: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需要;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不予司法保护,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将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无碍于中国的宪政体制;实际生活中的大量案件,迫切要求将侵犯行政相对人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法律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供了可能性。论文第四部分讨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不列入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绝对不可受理的问题,指出: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各国通例来看,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应纳入受案范围;因司法救济比行政救济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内部行政行为应纳入受案范围。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