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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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行政诉讼审理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1一审程序2二审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4行政诉讼审理【学习目标】•理解并应用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掌握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基本内容,明确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互关系,能够运用行政诉讼起诉与程序理论,解决行政案件的审理问题•了解行政诉讼的受理一、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一)行政诉讼起诉1.行政诉讼起诉概述•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并裁决的司法行为。起诉具有如下特点起诉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行政相对人起诉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2.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3.行政诉讼起诉时限起诉时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期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限因起诉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起诉作为的案件A.行政机关已将该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个月。三个重合的时间点三个月后B.行政机关已将具体行政行为向当事人送达,使其知晓了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并未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三个月,但不超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2002年4月1日2004年2月1日2004年4月1日2004年5月1日C.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后来才知道行为内容与诉讼权利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内容与诉讼权利之日起算三个月,但是不超过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五年(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为二十年)。1985年8月1日2005年6月1日2005年8月1日D.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后来知道了行为内容,再过一段时间,又才知道诉讼权利的。85.8.105.6.105.7.105.8.105.9.107.6.1诉不作为有履行期的在其届满后可起诉,无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60天,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议后起诉的收到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不作为(不作为)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计入期限的情况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期限的耽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4.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受理是建立在当事人的起诉之基础上,没有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受理并非是起诉的必然后果,因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首先要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二)行政诉讼受理1.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审查起诉条件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期限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原告是否有相应的资格;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事实根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有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是否经过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的事项;当事人是否在复议期间提起行政诉讼以及是否重复起诉等。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起诉期限被耽误是否存在延长的理由等。2.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决定受理•裁定不予受理•要求限期补正诉讼审查期限接到诉状后7日内,存在先予受理的情况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10日内可上诉只受不理①无管辖权法院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应理不理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后者可指令其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3.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依法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依法取得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诉讼时效中断原告不得再行起诉二、一审程序(一)一审程序概述所谓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时必须遵循的时限、步骤、方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一审程序具有如下特点:⒈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完整性程序。⒉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础性程序。⒊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普适性程序。(二)一审程序内容⒈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⒊审查证据材料⒉组成合议庭⒋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⒌审查有无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⒈宣布开庭⒉法庭调查⒊法庭辩论⒋合议庭评议⒌宣告判决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原告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向法院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三)一审程序制度撤诉•撤诉权与起诉权一样都是原告所享有基本诉讼权利。•法律在保护起诉权的同时也应当保护原告的撤诉权。法律对原告的撤诉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①撤诉申请必须在行政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判决作出之前;②撤诉申请必须是完全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③撤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④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申请撤诉是原告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的一种诉讼活动。①原告基于自己的主观认识,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②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是原告没有履行相关的诉讼义务而由人民法院推定原告申请撤诉。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获批准的,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到庭的对席判决而言的。•是为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诉讼的久拖不决而设立的程序性制度。缺席判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对被告的缺席判决。②对原告的缺席判决。③对原告、被告均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三、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启动主体行政相对人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审理对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被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书面审理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对行政主体的要求行政主体可以改变其作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无改变权(二)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条件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①当事人只能就一审裁判提出上诉,对于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所作的各种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②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必须未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裁判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上诉的条件上诉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以及第三人,只要对一审裁判不服的,都有权提起上诉。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由于与一审裁判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能提起上诉。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虽然可以提起上诉,但必须以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提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上诉。上诉的条件上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之日后的10天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上诉的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既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送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程序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上诉的法律后果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后,即意味着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当事人可以撤回上诉。行政机关不得变更其具体行政行为。(三)上诉的审理审理原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①既要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又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②既要审理一审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又要审查它们的法律问题全面审查审理方式《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也没有发现一审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的;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虽有争议,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根据第一审案件的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解决这些争议的。事实清楚审理要求法律法规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遇有特殊情况时所规定的具体做法。⒈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审理要求法律法规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遇有特殊情况时所规定的具体做法。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审理要求法律法规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遇有特殊情况时所规定的具体做法。⒊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审理要求法律法规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遇有特殊情况时所规定的具体做法。⒋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审理要求法律法规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遇有特殊情况时所规定的具体做法。⒌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另行起诉”必须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提出。因为,行政赔偿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如果二审裁判不作出,违法行为就得不到确认,行政赔偿就无法实现。四、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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