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典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典分为11章,75条【学习目标】•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内涵、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掌握行政诉讼原则的内容,明确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原则与制度解决行政案件•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渊源一、行政诉讼概念1二、行政诉讼原则243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三、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概念(一)含义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或活动。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或活动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行政诉讼特征诉讼主体的恒定性审查对象的特定性审查范围的有限性审理依据的多样性二、行政诉讼法从广义上说,行政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及诉讼参加人的行政诉讼活动,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则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三、行政诉讼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含义–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作裁决。(一)合法性审查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解•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依据3行政权力为什么要受到司法权的审查??3司法权审查的力度和限度应当界定在什么样的范围??行政权力之所以要受到司法权的审查,其基本依据是权力制约原则。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的力度和限度确定在“合法性”审查,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容事实是否清楚职权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的合法性(二)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指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确认事实、加以证明的义务。(二)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指控的一方即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二)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通常理解的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不停止执行: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三)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停止执行的情形。(四)不适用调解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只能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作出维持或撤销、变更的判决。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主要原因是:①行政权是国家法定权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作转让、放弃的处置,即不能处分。②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不平等基础上形成的。③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所以不必要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原则与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的区别(一)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概说法律原则基本制度内容抽象具体确定性程度灵活性较大不允许有任何伸缩的余地适用范围贯穿于整个法律之中只存在于一定的阶段上《行政诉讼法》将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等制度确定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二)合议制度•行政诉讼中的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重审或再审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在院长、庭长参加审判的情况下,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不参加对该案审理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活动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在合议庭中,每一组成人员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者作出决定时,合议庭成员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但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三)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涵义行政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时,退出某一具体行政案件的审判或者诉讼活动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回避是一种公务回避或者说是职务回避。回避主要适用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等。回避的条件①属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等;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③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由当事人申请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有关人员自行申请自知晓回避事由后即行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四)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的涵义–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除合议庭评议程序外,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四)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①公开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便于群众旁听和新闻舆论机构采访;–②公开审判过程;–③公开审理结果。•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晓的事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隐私:指依法受国家和法律保护而不应公开的私人资料与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五)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的涵义行政诉讼中的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本案即告终结的制度。•建立两审终审制度的依据⒈行政复议前置为行政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⒉两审终审制度基本上能够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⒊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负担。①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这四级机关对行政争议的不同处理,能够基本上做到对行政争议的正确裁决;②在两审终审制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生效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③无论是一审还是上诉审,都牵涉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请求或上诉范围的限制;④在人民法院内部普遍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保证诉讼案件得到合法、适当、及时的解决。•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属终局判决、裁定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五、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自由选择分为三种情况:(一)自由选择⒈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后,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对复议决定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⒉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⒊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未规定选择了复议之后是否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二)复议前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诉。①可以发挥行政复议“分流闸”的作用;对公民来说,增加了行政救济的渠道,对行政机关来说,加强了行政监督职能;②是考虑到行政争议涉及到专业知识,需要由专家首先鉴定,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障;③规定复议后还可提起诉讼,是出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考虑。作用(三)复议终局指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类型:复诉自由选择可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有例外则从例外复议前置不终局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复议选择但终局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复议前置且终局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关系之一:复议诉讼自由选择1.已经诉讼,不得复议。2.已经复议,暂缓诉讼。3.复后再诉,时间受限。4.一事一议,不得重复。关系之二:复议前置但不终局(一)纳税争议案件(二)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三)其他复议前置案件关系之三:复诉自由但终局(一)出入境处罚决定(二)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关系之四:复议前置且终局【小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之处:行政诉讼的主体是恒定不变的;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人民法院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政为的合法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从审判依据上而言,行政诉讼亦与民事诉讼存在较大区别。•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通之处: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实际上就是对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移植”;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上,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当代立法的基本趋势,但不排除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模式。•1.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2.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4.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相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工作是应当进行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D.有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