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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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教案(首页)适用班级:法学本科课时90分钟课题第八章行政诉讼的执行编号12教学目的要求行政诉讼的执行则是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但较为特殊的是还涉及到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1.了解行政诉讼执行的涵义与特征及条件;2.了解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对象、范围等基本问题;3.掌握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的程序,特别是执行阻却;4.掌握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条件与程序。重点难点重点:1.行政诉讼执行的条件;2.执行阻却;难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实施步骤方法教学内容提要时间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内容复习回顾行政诉讼裁判知识回顾引入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1.行政诉讼执行概述2.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范围与措施3.行政诉讼执行的程序总结知识5’5’20’25’25’10’2板书设计第八章行政诉讼的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执行概述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诉讼执行的条件第二节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对象、范围与措施一、执行的主体二、执行的对象三、执行的范围四、执行的措施第三节行政诉讼执行的程序一、执行的提起二、执行审查三、执行准备四、执行实施五、执行阻却六、执行完毕七、执行补救课后练习掌握:1.行政诉讼执行的条件2.行政诉讼执行阻却的情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预习:1.非诉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及条件。2.理解非诉案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附讲稿(或讲授提纲)共7页1第一节行政诉讼执行概述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其特征如下:1.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的执行中,执行机关并非仅为拥有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与民事诉讼执行的区别。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这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所决定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反映,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和由此延伸出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然是一方当事人。当然,如果是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当事人与执行组织就融为一体了。3.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它们均是司法文书,在法律上具有最终确定的效力,成为当事人和执行组织都必须履行和遵守的法律上的根据。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同是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最重要的区别。行政诉讼执行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司法文书,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根本上讲,执行的本身并不具有重新调整或确定新义务的性质,它不过是方法上的强制性与实现义务人本应自动履行的义务。鉴于此,所有的强制执行措施都以达到这个目的为限度,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5.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执行和解制度。但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和解。二、行政诉讼执行的条件——非必经程序1.须有执行根据。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一般为可作为义务,包括作为可供执行内容的义务: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等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2第二节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对象、范围与措施一、执行主体所谓执行主体,指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1.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1)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即审判组织负责审判,执行组织负责执行,因此,在法院中具体负责执行的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当然,这种分工是从工作性质而不是法律性质的而言的,法律上的执行组织或执行机关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这是因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是最初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机关,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并且距离被执行人及执行对象较近,便于更好把行使执行权,这点与民事诉讼相同。但在审判实践中,执行被告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往往会受到被告的干扰和压力,而无法执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作了灵活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法律文书,也可以由第二审法院执行。“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而难于执行。这条规定对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执行困难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2)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行政诉讼执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第二,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法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但并非有行政职权就当然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拥有的强制执行权必须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予。2.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指行政诉讼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是执行人3与被执行人。其当事人的身份是由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转化而来的,是执行案件权利与义务争议的主体。执行当事人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是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而享有权利的对方当事人是申请人或执行人。在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的情况下,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而只有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作为原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成了执行机关,这是一种双重身份兼具的现象。3.执行参与人。执行参与人,是指除了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因情况不同,各自承担的义务内容也不尽相同。4.执行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的主体。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二、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执行的必备条件。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不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不能作为执行根据。三、执行措施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执行措施的采用直接涉及对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的限制和处分,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影响重大,因此执行措施的采取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执行机关任意创造。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中的执行措施可以分为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和对分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两类,两者有很大区别,这也是行政诉讼执行的一个显著特征。4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诉讼法》NO.65-3)行政机关拒绝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以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5)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处罚。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更加大了行政判决的执行难度。司法解释引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大多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行政判决能否执行与机关负责人有很大关系。通过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在一定程序上可以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判决。从上述法条所列的执行措施来看,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大多是间接强制性的,例如罚款、建议处理、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追究行事责任等。它并不直接实现义务的内容,而且通过间接强制方法促使被告行政机关自己履行义务。这点与行政诉讼中对分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不尽相同,对于相对人,执行措施具有直接强制性,即直接实现义务内容,或者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这点不同是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即相相互关系所产生的,司法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间接的方法达到目的。2.对分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分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5第三节行政诉讼执行的程序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由一系列独立的环节组成,包括:提起、审查、阻却、完毕、补救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都未对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作详尽规定,适用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仅讨论一下行政诉讼执行的提起。一、执行提起行政诉讼执行的提起是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阶段,它或者由申请人提起,或者由执行机关依职权而提起。这里着重讨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情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执行管辖通常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在特定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执行管辖权。4.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判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执行审查1.审查的事项(10日内):(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2)执行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备;(3)执行根据是否生效;(4)执行申请的提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5)执行文书的内容是否正确合法(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2.处理6(1)符合条件——立案并通知(2)不符合条件——不予立案、不予执行,并退回材料(3)材料不足——通知补充材料(4)执行事项不清、不准确或文书制作有错误的——通知其予以裁定补正后立案执行三、执行准备1.深入了解案情2.在接到申请或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应通知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告诫如不履行将强制执行3.制定强制执行的方案四、执行实施五、执行阻却执行阻却——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执行不能继续或继续进行已无必要,因而执行程序中断的现象。1.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暂时中断执行,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法定事由:(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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