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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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行政诉讼的特征: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第二,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第三,行政诉讼以司法机关为裁判组织。第四,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民告官”第五,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负举证责任。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其他诉讼的共同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辩论原则;(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议制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应停止执行的情况)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4)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只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例外情形: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由被告举证。(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证明曾提出申请的事实。例外情形: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造成损害的事实。(5)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赔偿案件除外;(6)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以审查合理性为例外;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7)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合议制、独任制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不受理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居间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所进行的调停斡旋等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拘束力;调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而不得强制执行。行政调解种类:(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新形成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引起重复处理行为的条件是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了申诉,并且这里的“申诉”行为不是申请复议行为,而是指当事人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不受理重复处理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维护公共行政的稳定性和效率。如果这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任何公民都可以不遵守复议和起诉期限,都可以用最简单的申诉启动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行政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三、避免管辖冲突规则管辖冲突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个行政案件都认为应属自己管辖或都认为不属自己管辖而产生的冲突。为了避免此种冲突和因此冲突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下述规则:(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移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2)移送法院发现对已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实质是案件移送,起到纠正管辖错误的作用,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二)指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三)移转管辖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上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2.原告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共同原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一同应诉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5.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和批准或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6.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人有三种:(1)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设定的为其进行诉讼的人。(2)指定代理人。是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3)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行政诉讼的被告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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