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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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绪论一、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研究行政诉讼的原理、原则,研究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学分支学科。二、行政诉讼法学的地位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行政法学的一部分。(早期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独立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属于三大诉讼法学之一)三、学习行政诉讼法学的方法一)与行政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结合(行政法学总论、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等)二)与学习其它相关学科相结合行政诉讼仅从调整诉讼关系的角度也可以认为是诉讼法的一部分,与其它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有密切关系。所以结合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有利于行政诉讼法学的学习。行政诉讼制度是民主宪政制度的产物,宪法学是其基础性理论。三)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分析典型案例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概述(一)纠纷的解决机制社会生活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三种: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与上述纠纷相对应,司法制度中便有了民诉、刑诉与行政诉讼,对这三类诉讼形式的主体进行分析,则:民诉:民——民(双向)刑诉:官——民(单向)行政诉:民——官(单向)(二)行政纠纷的救济途径行政主体认为相对人违法——通过权力自已解决行政——行政纠纷——情形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途径(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的概念法国,行政诉讼称为行政审判,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行为,请求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也是行政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方式。英美国家,行政诉讼称为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裁判的活动。1、行政诉讼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法院3、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4、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一)行政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2、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3、民事诉讼中有关的程序规范。4、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6、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1、研究立法宗旨的意义:1)在立法时,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决定着行政诉讼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2)当遇有法律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加以分析解决。2、关于行政诉讼宗旨的不同观点:旧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三目的论。2)二目的论。3)一目的论。《行政诉讼法2015》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首先,将“正确”二字修正为“公正”其次,增加了“化解行政争议”最后,删除了“维护”二字,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还应当是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四、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1790、8制宪会议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主要以法国为例,其特点:1、行政诉讼由与普通法院相分离的独立的行政法院受理。2、行政法院从性质上说是行政机关,其成员是行政官吏。3、法国解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在管辖权上的争议的办法是设置权限争议法庭。4、行政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对议会立法行政法院无权进行审查。5、实行三审终审为原则,二审终审或一审终审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判结构。(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2、行政裁判所行使对某些类型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但同时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3、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普通法原则。如:美国于1946年制定和实行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在该法中明确规定,因行政行为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法院不得以此种诉讼是以美利坚合众国为被告为理由而不予受理或拒绝给予救济。同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侵权赔偿法》,明确规定公民因联邦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有权以联邦政府为被告向联邦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这便从法律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予以否定,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三)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1、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1)清末“行政审判院”的筹设2)中华民国时期,正式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3)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鲁迅诉教育部案2、新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1)萌芽阶段(1949—1958)2)空白阶段3)建立和发展时期我国两岸四地三法系大陆法系的演化:法国后融英美德国------日本-----清末立法修律-----民国-----台湾西班牙、葡萄牙-----澳门英-----香港第三章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1、法定性(第五版教材已突破)有的认为(如胡建淼)我国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托,因而惯例不能成为其原则。我国是以诉讼法典明文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则中,有的散见于其它条文中。如34条被告负举证责任。2、普适性,贯穿于行政诉讼全部或主要过程3、指导性,既是制定行政诉讼法规范的出发占,又是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基本依据。4、抽象性(概括性)二、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第七条)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6、辩论原则。(第十条)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第十一条)三、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合法性审查原则1、审查范围:行政行为2、审查限度:合法性(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原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1、诉权的特定性。(原告的限定性)2、诉权对象是行政行为(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四)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五)不适用调解原则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六)司法审查权有限原则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第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概念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明确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分工。2、决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范围3、明确了司法权可监督的行政权范围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1、行政行为的种类2、行政行为的性质3、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4、原告资格的范围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混合式的立法体例)1、对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1)《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2)诉讼法(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肯定的列举式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式规定(第13条)(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解释》明确下列行为行政诉讼不可诉:(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几类不可诉行为界定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的法律授权的国有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1、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省一级政府等。2、行为性质:一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重大事务,二是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总动员等。3、名义:国家名义。4、责任:政治责任。二)法律规定由行政终局裁决的行为“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法规、规章等均不规定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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