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臺南大學9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紀錄時間:97年3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地點:誠正大樓401國際會議廳主席:黃校長秀霜出席:詳如簽到單記錄:陳冠志壹、主席報告:一、恭禧師培中心榮獲教育部96學年度評鑑一等榮譽,特別感謝師培中心主任及同仁的努力,並感謝前任師培中心主任,與前任校長先前的努力。二、恭禧創新育成中心獲得經濟部150萬補助款,責任更加重大,最近有許多廠商簽進駐合約,非常感謝蔡主任的用心,與相關老師的協助。三、目前各系所正在進行聘人的作業,請各系所主管,各學院院長,在三級三審的教評會制度,都能做到公正、公平、公開的方式,選擇最適當、最優秀的人才,唯有好的老師才有好的辦學成效與研究績效,聘人的過程中要非常謹慎,聘對了人你的組織就對了,組織對了在過程中就很容易產生績效。四、感謝相關單位的努力,拓展我們的國際關係,如研發長與國語文學系邱主任3月進行東歐破冰學術合作簽約。本校目前已與非常多學校簽約,希望日後有實質的合作。今天有日本埼玉大學、學藝大學教授參加我們的專題分享,非常感謝教育學院的洪院長用心安排;還有藝術學院李院長與音樂系鄭方靖老師用心的協助,預計4月份會與日本學藝大學進行學術簽約。五、非常感謝總務處、特教系、特教中心的用心,爭取到教育部特教小組今年針對無障礙空間的補助經費150萬,將進行懷遠齋學生宿舍電梯施作。六、感謝總務處與會計室共同節約1,900萬的經費支出,教育部原要求本校今年度完成榮譽教學中心4棟大樓的防震措施,因考量該教學中心是暫租空間,經評估實質效益與教育部溝通結果,教育部同意不用進行租用空間的防震支出。另非常感謝總務處與校務基金的委員的用心,將部份定存轉存郵局,增加許多利息收入,這對學校的經營很有助益。七、一個團體中一人出事,其實等同整個團體都出事,假設本校有一位同仁出事,全校都須負擔相關的責任,在處理過程學校都會站在保護同仁的立場,但也必須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處理,所以在此特別拜託各位主管,聘老師或聘職員時一定要聘請最優秀的,唯有好的人才進到本校,學校才能變成好的組織,才能邁向卓越的大學。八、在處理相關行政業務時,各位主管都非常辛苦,在座都是行政團隊非常重要的一份子,希望大家能夠共同處理問題,而不要成為問題的製造者,南大絕對會更好。2貳、上次會議提案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准予備查。提案案次案由提案單位決議執行情形提案一擬訂定「國立臺南大學交換教師出國補助要點(草案)」,提請討論。研究發展處學術合作組修正以下4點,餘照案通過。一、第二點申請日期: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次學年度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申請交換之教師)括號文字修飾部份授權研發處處理。二、第三點第二款修正為「交換教師交流活動可包括講學、研究及訪問。」三、第三點第八款修正為「至簽約或專案合作學校進行各項學術交流工作之教師,若因公務或其他因素無法如期前往者,則取消資格,不得延期前往。」四、第四點修正為「如獲其他相關補助,本校不予補助經費。」。已完成修正並簽請核定通過,修正補助要點如附件。提案二修正本校職員陞遷序列表乙案,請討論。人事室照案通過。公布實施。上次會議提案一附件國立臺南大學交換教師出國補助要點一、本校辦理與國外及大陸(包括港澳地區)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或專案合作學校交換教師作業,除本校相關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二、申請日期: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交換活動起始日期落於隔年1月1日3起)三、本校教師赴國外及大陸(包括港澳)地區簽約學校或專案合作學校進行交流(一)交換教師名額:視當年度相關經費額度決定。(二)交換教師交流活動可包括講學、研究及訪問。(三)需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四)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五)申請交換教師者需檢具:1.對方學校之接受函證明影本。2.已(或正在)向校外申請補助之證明。3.欲前往交換之姊妹學校(機構)及學系。4.個人訪問進修、欲前往交換之期間、研究或講學詳細計畫(最多以A4十頁為原則)。5.所申請之學校另有規定者,則需另備該協議規定之資料。6.上述文件需經院系所主管同意簽章後並加會人事室及教務處,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六)申請前往簽約或專案合作學校進行交流活動除依邀請學校所提之條件外,另依下列原則排定優先順序:1.利用寒暑假研究者。2.符合本校發展需要者。3.專長符合該項交流活動之性質者。4.如兩人以上申請同一所學校,以未曾獲本校薦送至簽約學校交換過者優先,年資深者次之。(七)講學、短期訪問之教師,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繳交書面報告至本校研究發展處。(八)至簽約或專案合作學校進行各項學術交流工作之教師,若因公務或其他因素無法如期前往者,則取消資格,不得延期前往。四、如獲其他相關補助,本校不予補助經費。五、審查委員之成員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組成之。六、經費來源: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參、業務簡報一、教務長:碩士班考試及繁星計畫作報告。二、電算中心主任:辦理相關活動經驗分享。4肆、提案討論提案一提案單位:教務處教學業務組案由:擬修訂「國立臺南大學新增、調整所系審查要點」,提請討論。說明:一、因應教育部97.1.3台高(一)字第0960200133C頒定「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修正本校相關要點。二、修正條文如附件。決議:照案通過。國立臺南大學新增、調整所系審查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要點現行要點說明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及教育部頒訂「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招生總量審查要點),訂定「國立臺南大學新增、調整所系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一、本校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訂定「國立臺南大學新增、調整所系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納入教育部訂定之審查要點,使依據明確性。二、本要點適用本校各研究所、各學系、教學碩士班、在職專班及進修學士班。二、本要點適用本校各研究所、各學系、進修部教學碩士班、在職專班及學士班。刪除進修部三、新增、調整所系應依下列原則規劃:(一)國家及社會之需求。(二)世界學術潮流之趨勢。(三)配合本校校務中、長程整體發展。(四)符合本校現有空間、人力、財力等資源之合理分配。(五)現有競爭力與學生就業市場之需求。三、新增、調整所系應依下列原則規劃:(一)國家及社會之需求。(二)世界學術潮流之趨勢。(三)配合本校校務中、長程整體發展。(四)符合本校現有空間、人力、財力等資源之合理分配。(五)現有競爭力與畢業生出路之需求。四、各所系之新增、調整應符合教育部招生總量審查要點條件:(一)設立資格:1.申請設立系所:(1)申請設立進修學士班或二年制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四、各所系之新增、調整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所系之新增或增班應符合教育部頒定「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其系(所)設立年限及師資如下:一、依據教育部修正重點,增列申請設立系所之年限及人數之規定。5間學制學士班。(2)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3)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有相關學系達三年以上,但獨立所不在此限。(4)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應已設立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2.申請設立學位學程:申請設立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者,申請時應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碩士班或博士班達三年以上。3.申請設立碩、博士班者,並應符合教育部規範之設立年限及師資結構規定;申請設立博士班者(含學位學程),並應符合學術期刊、展演發表等審查機制,始得提出申請。(二)師資:1.生師比基準:(1)全校生師比在32以下。(2)日間學制生師比在25以下。(3)設有日、夜間學制碩士班(以下簡稱碩士班)、博士班者,其研究生生師比在15以下。2.師資結構:(1)設有碩士班、博士班者,除應符合上述生師比之規定外,全校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1/3。(2)擬設碩士班、博士班之學系,全系專任師資應有11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有2/3以上,其中應有4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且其學術專長應與該系領域相符。(3)擬單獨設研究所,專任師資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有7位以上,且其中應有3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其學術專長應與該研究所領域相符。1.系(所)設立年限: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須已設立相關碩士班三年以上;申請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須已設有相關學系三年以上;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須已設立相關碩士班二年以上。2.師資:應符合生師比標準,增設碩、博士班並應符合師資結構標準。(1)生師比:應有生師比標準: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二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申請設立碩、博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之學院生師比,即該學院之研究生(含碩士在職專班)與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人數之生師比,不得超過十五。(2)師資結構:學校規劃新增設碩、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除應符合上述生師比之規定外,全校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三分之一。擬設碩士班之學系,全系專任師資至少應有八位,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在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至少有三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且其學術專長須與該系領域相符。但符合教育部專案設立之條件者,得專案申請設立碩士班或獨立研究所,不受上述師資結構及設立年限之限制:(二)其規劃如下:應具該領域人才需求及學術領域專精特色;並檢附師資延攬(現有及增聘)、教師研究成果著作、及圖書設備等資料。(三)各所系之新增、調整(或增班)計畫應包括詳細空間使用計畫。空間之大小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及本校一般標準。需調整或增加空間、建築及重大設備者,應經總務處及校園規劃委員會充分審查認定可行,並不得損害二、增列申請設立新增碩、博士班之條件。三、系(所)設立年限,及師資結構改以條列式。6(4)擬共同設置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系所,除支援系所均應符合前二小目之師資條件外,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14位以上,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在2/3以上,其中應有4位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三)其他相關條件:1.應具該領域人才需求及學術領域專精特色,並檢附師資延攬(現有及增聘)、教師研究成果著作、及圖書設備等資料。2.各所系之新增、調整(或增班)計畫應包括詳細空間使用計畫。空間之大小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及本校一般標準。需調整或增加空間、建築及重大設備者,應經總務處充分審查認定可行,並不得損害現有單位之運作。現有單位之運作。五、新增、調整所系計畫之提出及審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提案單位擬妥計畫書,向所屬學院提出計畫申請。(二)各學院就每一申請案送二至三位專業審查委員進行審查。(三)各學院請於每年10月底(特殊項目,如碩、博士班申請及增設、調整師資培育之相關學系案等)及3月底(非特殊項目)前,將審查計畫提交教務處彙整後提報校務會議審議。(四)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審定。五、新增、調整所系計畫之提出及審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各所系請依據本要點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向所屬學院提出計畫。請各學院就每一申請案送二至三位專業審查委員審查。(二)各學院請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規劃新增、調整所系之計畫提交教務處及進修推廣部彙整後提報本校校務會議審議。一、刪除進修推廣部。二、就特殊項目(碩博士)及非特殊項目之審查時程做更動。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招生總量審查要點辦理。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決議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決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7國立臺南大學新增、調整所系審查要點(修正草案)91年3月21日9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93年6月17日9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93年12月23日93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及教育部頒定「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招生總量審查要點),訂定「國立臺南大學新增、調整所系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