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负责人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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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负责人问责制一、问责事项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二、问责渠道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3、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5、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6、新闻媒体的报道;7、其他渠道反映的。三、问责方式-2-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免职。四、问责程序经初步核实,反映有问责情形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纪检组长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启动问责程序: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人工作要求1、实行挂牌上岗;2、公示其身份(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3、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确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效率,充分体现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面貌;4、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二、首问责任人职责1、对来访、来电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进行登记;2、能办理的应现场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3、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4、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属于本岗位职责的,应告知其受理的具体股室、联系电话及所处位置或引荐到该股室;5、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解答,属于本单位其他股室或其他单位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4-服务承诺制一、工作承诺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7、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8、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分工实行AB角责任制,A角和B角分管负责的工作,若其中一人因事等原因外出或长期不能在单位上班时,有事相互顶抵。第一组:罗定与杨榆生;第二组:杨家升与杨本标;第三组:左贤慧与茶文光;第四组邹丽梅与石雪梅。二、承诺事项(一)申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程序1、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州局实行网上审查)—受理通知书—审查并作出同意筹建决定—筹建完毕—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报州局审批发证。2、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5-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通知书—审查建议并报州局—州局下发同意筹建通知—筹建完毕—申请人向申报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报州局审批发证。3、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通知书—现场验收—办理变更许可事项—按权限报州局。4、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申请人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GSP认证申请书和资料—材料初审—填写初审表和审查意见表—报州GSP认证工作站审核。(二)申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程序1、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所需材料—初审—报州局组织现场检查。2、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按规定报送所需材料—初审—现场检查—报州局审核。-6-限时办结制一、范围及工作要求(一)限时办结的范围:行政赔偿;备案事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的答复,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它需及时办理的事项。(二)工作要求1、纪检室负责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局党支部决定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的责任追究。各股室负责人对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2、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股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办理事项需要经过听证、检测、鉴定等特殊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节假日不包括在内)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各股室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二、办理时限(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7-1、申办药品零售企业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后,应在60日内完成拟办企业的筹建工作,并向申报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进行公示,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许可证决定,作出核发许可证决定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2、申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后,应在60天内完成拟办企业的筹建工作,并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州局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3、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许可事项变更承办时限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在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准变更;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在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通知书》,验收申请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予-8-以变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4、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承办时限县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填写《GSP认证申报材料初审表》和《大理州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审查意见表》与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一并报州GSP认证工作站。(二)申请开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承办时限1、申请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承办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发给《受理通知书》。2、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1)不须现场考核的项目,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须现场考核的项目,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3)同时涉及须现场考核和不须现场考核等多个变更项目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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