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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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第二节行政责任的基本范畴◆第三节行政责任的确定2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行政责任的含义◆第一,是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也就是职责;◆第二,是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3对行政责任属性的理解◆(一)应为行政责任与不应为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在性质上是政府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开展国家行政活动、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表现为政府及其官员有做一定事情的义务,即负有应为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在后果上规定政府及其官员有不超越行政权限,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这种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均表现为政府及其官员有不做一定事情的责任,即负有不应为行政责任。4(二)广义行政责任与侠义行政责任◆广义行政责任:从广义上说,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通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政府应当为国民谋利益,并接受国民的监督,从而承担广泛的行政责任。◆狭义行政责任:分为法律上的行政责任和普通的行政责任。前者主要是因触犯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而后者主要因具体的工作制度或道德品质而产生的行政责任。5(三)政治责任与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和行使国家行政权而承担的维护社会制度,维护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民生命与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行政责任:政府及其官员对既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6(四)国家责任与行政责任◆国家责任: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主体即国民负责,一切国家活动所产生的责任问题都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如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机关的责任问题。在隶属关系上,行政责任隶属于国家责任。国家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国家责任行政责任7行政责任的历史演变◆(一)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行政无责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自古相延两种定律,一是“国王不可能为非”,二是“朕即国家”,而官吏的权利和行为是国王的权利和行为的延伸。因此,在政治关系上,国王既然无责、不能被控告,那么官吏也就无责、不能被控告。这就形成虽然国家(官吏)给人民造成巨大伤害,却可以完全不负责任的历史现象。用我国古时候的话来说,就叫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8◆(二)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责任。1.资本主义自由时期。行政责任最早发端于英国政府对议会所付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制度由英国多年使用的议会弹劾程序演变而来。议会利用弹劾来反对那些行为不端而按普通法律又不够判罪的奸佞之臣。1942年,英国辉格党人内阁首相罗伯特·渥尔波因得不到议会的多数信任而辞职,开创了政府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先例。9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873年,法国通过勃朗哥案件的法律判决,确立了行政法意义上关于国家行政责任的三条原则:第一:国家官员因过错造成公民伤害,国家应承担责任。第二: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分别处理。第三:行政责任案件归行政法院管辖。这次判决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应对其官员的过错负责,国家是其官员过错的主体。这就开创了国家(行政)责任的先例。10◆(三)我国行政责任法制化较低的主要原因1.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完整的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体系,于宪法之下既没有配套成龙、分门别类的具体法律法规,也没有统一的法典。2.在理论研究上,缺乏完整、清晰、正确的概念和较长远的理论规划,轻视系统的理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行政责任制度的指导意义。3.在体制结构上,国家政治体制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不够清楚,尤其是党政关系不够清楚。11第二节行政责任的基本范畴◆1.行政责任的特点◆2.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12是一种理论是一种任务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监控体系是一种责任对行政官员来说,承受行政责任的过程,是一个为国民尽义务的过程。行政人员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义务。履行义务的方式就是规定性的工作任务。从国王不能为非、国家无责论到国家豁免说、国家免责论,再到国家过错责任,国家无过错责任,行政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入繁、从单一到全面的发展过程。行政责任是国家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这是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行政责任的核心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部门及其管理行为的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责任的特点13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行政责任的内在实施条件主要表现为履行行政责任的行为主体所应当具有的各项权利,其中又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两部分。14基本权利人格保障权:行政人员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婚否、身体状况,不因上述状况而受到歧视。人格保障权是确保行政责任的首要内在条件。身份保障权:行政公务人员一经正式任用就成为一种终生职务,按法律规定,非有重大过失而不得对其加以免职或开除,辞退或解聘。职务保障权:行政人员非依法不得被撤职、降职以及给予其他足以影响其职务的行政处分。1516第三节行政责任的确定1.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对国家基本原则问题作出规定.◆(二)国家责任统一法典.即单行法规,用以全面详细的规定国家责任问题,既规定性质﹑种类﹑适用等实体问题,又规定程序性问题。英﹑美﹑法﹑日等国均使用此类法典。17(三)议会专门法律法规。议会通过制定或审定关于政府的专门法律法规,确定关于行政责任的有关原则。如在日本政府组织法中规定,若没有法律的委任,不能设罚则﹑规定义务和限制国民权利。(四)地方法规。除国家关于行政责任的统一法典外,政府自身还通过一定的单行行政法规,对行政责任加以规范。如我国国务院常务委员会1980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18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在行政责任确定的条件下,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对损害性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一定的行政或法律惩处,并根据情况使之承担赔偿的制度。行政责任追究的基本问题,是追究责任的主体﹑程序和实体性问题。(一)主体和程序性问题。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与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相一致,追究的程序一般表现为调查、受理、起诉以及相应的议案、判决和决定。(二)实体性问题。19(二)实体性问题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司法行政的一种,也称行政仲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受理个别具体案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定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了解情况后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决。二行政诉讼。只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引起的诉讼,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因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侵权、失职以及公民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的诉讼。203.行政惩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在被确定违反某种义务或责任而尚未触犯法律的条件下,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惩处;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将受到法律制裁。4.行政赔偿。在发生损害性行政行为后果的条件下,除有法律明文豁免或审判豁免,国家一般要承担其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的来源,一般来自国家税收。在官员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向其求偿、并经法院判决准许的情况下,赔偿金则由官员个人支付。三行政惩处。国家行政公务人员在被确定违反某种义务或责任而尚未触犯法律的条件下,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惩处;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将受到法律制裁。四行政赔偿。在发生损害性行政行为后果的条件下,除有法律明文豁免或审判豁免,国家一般要承担其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的来源,一般来自国家税收。在官员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向其求偿、并经法院判决准许的情况下,赔偿金则由官员个人支付。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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