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第一节国家赔偿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赔偿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最早出现于19世纪70年代,至今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的否定阶段―国家无责任时期(19世纪中叶以前)国家赔偿责任有限肯定阶段―国家责任的初步确立时期(19世纪中叶以后)国家赔偿责任的全面肯定阶段―国家责任时期(二战结束至今)古代中国不存在国家赔偿制度从立法上看,新中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内容→1954年1月的《海港管理暂行条例》1954年第一部宪法第97条对国家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1982年现行宪法扩大了侵权主体范围,即从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由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含行政赔偿),适用本法1986年《民法通则》对国家赔偿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89年4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1994年通过《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正式全面建立我国•二、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是对合法权益受到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范围有限(行政+司法,no立法no军事)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程序多元化: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3+1)司法(1)】国家赔偿的特征•三、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与理论基础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主权在民学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法律拟制说公共负担平等学说国家危险责任说社会保险说•四、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通常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也称危险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违法归责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无。我国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这种改变意味着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将不再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而是包括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在内的多元归责原则•五、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包括被授权组织)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监狱管理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相当身份的人员(包括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指使实施行为的公民),但是不包括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二节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具体+事实)引起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赔偿民事赔偿赔偿主体不同国家民事主体发生的基础不同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发生在民事活动中归责原则不同违法+结果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及公平责任原则补充赔偿的程序不同复议前置(单独提起诉讼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费用的来源不同由国库支出由赔偿义务人的财产来支付赔偿的范围不同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含间接损失赔偿的方式不同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可同时采取金钱赔偿以及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请求时效不同自行政侵权损害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计算(二)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侵权行为主体不同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基础不同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在司法活动中归责原则不尽相同主要是违法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兼采结果责任原则追偿条件不同主观标准(故意或过失)客观标准(结果)程序不同最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过非诉讼途径进行(只能申请赔偿委员会决定)(三)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标的和性质不同标的是侵权损害事实;损害救济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纠正违法行政受案范围不同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限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程序不同总体上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存在一些例外行政诉讼程序•三、行政赔偿范围•是指能够产生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即行政机关的哪些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无权限或有权限但严重越权)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加害人个人行为受害人过错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案例1:1997年5月,某市建设委员会根据总体规划,对张某居住地的烈士街实施拓宽改•造。建设委员会给原告张某下达住房安置通知,要求张某限期办理安置手续,逾期不办理,建设•委员会将强行拆除张某的房屋。张某逾期未办理安置手续,没有实施搬迁。1997年8月19日,•建设委员会在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张某住房强行拆除。对此,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认为建设委员会在无任何有效依据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思考问题:某市建设委员会对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应予赔偿?•案例2:2002年6月26日,尹琛琰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盔。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先后两次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卢氏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案发•后,尹琛琰向卢氏县公安局提交了申诉材料,要求卢氏县公安局惩处有关责任人,尽快破案,并•赔偿其损失,但卢氏县公安局一直未有答复。尹琛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思考问题:卢氏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案例3:2000年9月2日晚,刘某在县电影院前游逛时,被告某公安局下属城关派出所巡逻•队员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因刘某身上携带有他人工作证并夹有现金,遂将其带至派出所,经所•长批准后,对其继续盘问。约30分钟后,发现其精神欠正常。次日早晨,在被告工作人员将刘•某带入隔壁另一个房间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刘某趁人不备从二楼跳下,致使腰部扭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案发前,被告曾有精神不正常的行为。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是否应负•行政赔偿责任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思考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若违法,应如何确定其承担责任的程度?••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公民:通常仅限于受害者公民本人,若受害公民死亡,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法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其他组织:其资格转移或不转移的适用条件与法人相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下列情况不发生转移:法人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后,该法人仍有权请求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法人在破产程序中,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也不发生转移,破产企业仍有权请求行政赔偿;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注销的,仍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受害的法人认为其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行政赔偿。•2005-87-多: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特殊情况单独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经复议机关复议的:维持、减轻→原行为机关;加重原行为部分→原行为机关加重部分→复议机关被委托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撤销机关被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具有赔偿义务机关资格;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授权,所在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无论有无授权,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经批准的行为致害,也可以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签名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案例4:1997年1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因火车站地区行政管理的需要,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通知形式联合发文,成立某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处(以下简称综管处)。通知规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均由某区人民政府管理;其职责为负责该地区社会治安、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随后,该区人民政府即组建成立综管处,并开始对火车站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同年3月4日,综管处对该区所辖红星村村委会发出通知,要征用茶园旅社,要求红星村委会在7日内收回该旅社,移交综管处使用。3月16日,综管处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红星村委会,征用茶园旅社。同日,综管处又发通知给原告魏某,告知其原租赁经营的茶园旅社的店屋已被国家征用,限其7日内交接有关手续并搬离。原告在期限内未搬离,综管处遂于3月27日查封该店屋,又于3月29日扣押店内物品。原告不服,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所辖的综管处所作出的通知侵犯了原告的租赁经营权,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该通知;被告查封其店屋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诉请判令解除查封并赔偿营业损失7500元;被告扣押原告物品及现金总价值约56900元,请求判令返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遂撤销其征用店屋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与原告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是申请撒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思考问题:本案中综管处是否具有赔偿义务机关资格?如果不具有,谁是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五、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