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318685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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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赔偿5.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5.2行政赔偿的范围5.3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5.4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5.5行政赔偿程序5.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5.1.1国家赔偿概述5.1.2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5.1.3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之比较5.1.1国家赔偿概述1.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侵害人民之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引起的,由国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A、赔偿义务主体为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B、赔偿范围的特定性;C、赔偿途径的多渠道性。2.国家赔偿的要件A、侵权主体为国家或其工作人员;B、损害须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所形成;C、损害事实之客观存在;D、损害事实与违法职务行为之因果关系;E、应予赔偿之法律规定。5.1.1国家赔偿概述4.国家赔偿的种类A、立法赔偿。立法赔偿是指立法机关因其立法行为侵害人民之权益而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在现代各国中,大多数国家均未建立立法赔偿制度。B、行政赔偿。C、司法赔偿。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因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侵害人民之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亦称冤狱赔偿。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由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构成。其中,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民事行政审判)赔偿两类。但以刑事司法赔偿为主。[END]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我国采取违法归责原则: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便利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有效地区分了与国家补偿的区别。5.1.2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1.行政违法行政违法系指行政主体或其公务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之行为。其主要形态为:A、主要证据不足。具体包括证据不确凿和证据不充分。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适用法规条款错误;以及适用无效法律、法规等。C、违反法定程序。如不经过应该经过的步骤;附加不应该经过的步骤;颠倒程序与步骤;不遵守时限方面的规定等。D、超越职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形态有超越管辖权和超越自由裁量权。E、滥用职权;F、不履行法定职责;G、违法的事实行为等。5.1.2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A、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B、履行职责。C、变更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既有违法的情形,也有合法的部分。D、赔偿损失。E、行政处分。5.1.2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3.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是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最主要的责任形式。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主要特征有:A、侵权行为主体特定性;B、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C、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D、赔偿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END]5.1.3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之比较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主要有:A、赔偿主体;B、赔偿发生之基础;C、归责原则;D、赔偿程序;D、赔偿范围;E、赔偿方式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主要体现在:A、发生基础;B、性质不同。行政赔偿属违法责任;补偿属非违法责任;C、发生时间不同;D、补偿范围。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二者均属国家赔偿。但二者亦存显著区别:A、侵权主体;B、发生基础;C、归责原则;D、追偿条件不同;E、程序不同。[END]5.2行政赔偿的范围5.2.1赔偿范围概述5.2.2行政赔偿之具体范围5.2.3免责事由(否定范围)5.2.1赔偿范围概述1.赔偿范围的涵义赔偿范围主要涉及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二是应予赔偿之损害范围。(原则上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就损害范围而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采取有限赔偿原则。应予赔偿之损害,大体分为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两大类。其中,人身权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和人身自由权之损害;财产权损害则以直接损害为限。2.影响赔偿范围的主要因素A、理论因素;B、政治体制;C、国家财力;E、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F、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与民事赔偿不同的是,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其赔偿范围受到国家立法的严格限制,须有应予赔偿之明确法律依据,国家始负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不同的是,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其赔偿范围受到国家立法的严格限制,须有应予赔偿之明确法律依据,国家始负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不同的是,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其赔偿范围受到国家立法的严格限制,须有应予赔偿之明确法律依据,国家始负赔偿责任。[END]5.2.2行政赔偿之具体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A、违法采取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B、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C、以暴力致人死亡的;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死亡的;E、造成公民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B、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或者摊派费用的;D、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为。[END]5.2.3免责事由(否定范围)1.个人行为2.本人过错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其他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END]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辨析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复议终局的行为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合同的行为侵犯其他权利的行为公有公共设施本人过错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过错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受害人对该项损害也有过错。2、受害人和国家机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3、行政机关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4、纯属受害人本人由于错误地理解法律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5.3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5.3.1赔偿请求人5.3.2赔偿义务机关5.3.1赔偿请求人1.赔偿请求人的涵义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其特点为:赔偿请求人只能为相对人;须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之人;须以自己的请求赔偿。赔偿请求人只能为相对人;须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之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2、赔偿请求人之范围A、公民。有权请求赔偿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可为请求人;但外国人所属国对我国公民行政赔偿权利予以限制或不予保护的,按对等原则处理。B、法人。法人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如法人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或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法人,以及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注销的,仍有赔偿请求人资格。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其他组织为赔偿请求人。[END]5.3.2赔偿义务机关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义务主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A、侵权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作出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委托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义务主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联系:国家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唯一承担者,但是,国家的活动要依赖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来实现。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后者是国家。从法律关系上讲,两者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2)内容不同。赔偿义务主体是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而赔偿义务机关则解决赔偿义务的具体承担者。(3)实施加害行为与否不同。5.3.2赔偿义务机关D、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时,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E、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F、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组织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2.追偿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持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END]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职权主义原则;行政主体原则;便民原则。5.4行政赔偿方式及标准5.4.1行政赔偿的方式5.4.2行政赔偿的标准5.4.1行政赔偿的方式1.赔偿方式的涵义赔偿方式,是指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金钱赔偿为主,其他方式为补充的赔偿方式。2.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即金钱赔偿。其适用范围包括:A、行政机关损害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持赔偿金;B、损害财产权,且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亦采支付赔偿金方式;3.返还财产亦称返还原物。适用于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并能够返还财产的情形。具体为:返还金钱、返还财产。4.恢复原状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状态之赔偿方式。[END]5.4.2行政赔偿的标准1.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原则A、惩罚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具有惩罚性。B、补偿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足以填平受害人之实际损失,使其合法权益恢复到损害前状态。C、慰抚性标准。所支付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填平受害人所受之实际损失,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慰抚性标准。2.侵犯人身权利的赔偿标准A、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B、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标准: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工资(与上同。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5.4.2行政赔偿的标准C、残疾损害赔偿。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额分别为10倍和20倍);致残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18周岁;死亡);D、死亡损害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为20倍);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之生活费。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返还财物的,应当返还;违法取得的财物受到损害而不能返还的,予以恢复原状;既不能返还亦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侵犯其他财产权利的,支付赔偿金。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4、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5、赔偿时效。两年。[END]5.5行政赔偿程序5.5.1违法行为的确认程序5.5.2行政程序5.5.3诉讼程序5.5.1违法行为确认程序1.违法行为确认程序的涵义确认程序,是有关机关确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的步骤、方法等。是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它可能是单独的程序,也可能寓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之中。2.确认程序的主要情形A、行为机关依职权改变或撤销致害行为;B、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确认;C、刑事追诉程序。赔偿法第20条第2款。[END]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