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讲课人:阮传胜一.行政赔偿制度概述及其设立理由1.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概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我国完整意义的国家赔偿制度始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已走过了10个年头。现在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行政赔偿制度概述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两部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刑事赔偿,又称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向受害的相对人所给予的赔偿。国内目前迄今最大的行政赔偿案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日前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了87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赔偿金。至此,轰动一时的中国内地最大一宗国家行政赔偿案,经过长达六年多时间的艰苦诉讼终于以原告胜诉在深圳结案。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称,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对抵押登记未予注销且未收回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又对同一物业的土地及地上的建筑发放了新的产权证书。于是便出现了同一物业产权证书重叠、抵押登记重复的异常情况,致使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与深圳百胜公司签订了870万元的抵押贷款,而深圳百胜公司在骗取了巨额贷款后不久就宣布破产,人去楼空。2.几个概念的区分:与行政补偿捕杀疑似禽流感的家禽来源:南方日报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赔偿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与行政追偿行政追偿的前提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范围以实施该项赔偿方式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国家赔偿法》第14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导致的赔偿。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本身是否是民事侵权值得讨论。民事赔偿的案例[案例]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在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为由告状上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和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一、屈臣氏向女大学生赔礼道歉。二、赔偿女学生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3.行政赔偿制度的设立理由1)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树立区分公权、私权界限的理念。※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职权行使不越界。※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就可以行使。※如公权行使越界了,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在此,有公权存在的地方就必须有约束与制约机制。陕西延安夫妻看黄碟案件※2002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宝塔区一对年轻的新婚夫妇在家中看“黄碟”,宝塔公安分局民警接群众电话举报后突然冲进他们的家中调查。丈夫张某看到这些自称警察的人既没戴警帽,也没有佩戴警号和警徽,于是在民警收缴“黄碟”、暂扣电视机、影碟机时与之发生了冲突,随后他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带回派出所。在交纳了1000元“暂扣金”之后,张某才获得了自由。※消息见报后,法学界和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展开了关于“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违法、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上门检查”的讨论。结果:2002年12月底,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伟向“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做了诚挚道歉。除此之外,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2)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理念的要求。法律最高价值理念是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是实现公平与正义。行政赔偿制度的设置是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律理念的内在要求。波茨坦郊外的一座宫殿3)国家权力科学运作的要求。湖南嘉禾强制拆迁案例(见搜狐)国家权力的运作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党的执政方式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设置行政赔偿制度本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来自农村的图片二、认定与实现行政赔偿1、认定1)前提条件:行为违法实体违法程序违法2)必要条件:行为侵权合法权益实际损害3)归责原则法律规定为要件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给予赔偿,对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通常不予赔偿。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归责原则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权力的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违法损害他人者,应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负赔偿责任。德国《联邦责任法》第1条国家公务员行使被委托的公权力,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对于第三人的职务义务时,国家应代替公务员负民法典第839条的责任。2、实现行政赔偿的程序1)流程: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行政主体的处理—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理—审理—裁判—执行赔偿裁判。2)违法的确认与管辖是否违法由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首先予以确认.赔偿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地域管辖,主要是基层法院管辖。《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赔偿请求及其时效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侵权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请求对象:侵权的主体。时效: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2年内。《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第7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4)行政赔偿的方式※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国家赔偿法》第25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07〕2号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特此公告。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2日赔偿方式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7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赔偿方式的法律规定第28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5)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涉及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的行为。※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工作时间以外行使职权的行为;管辖区域以外行使职权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现行行政赔偿制度的评价与立法动态(一)一方面:自1995年1月1日实施起,它对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行政赔偿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而《国家赔偿法》成为目前争议最大的现行法律之一,被称为”口惠而实不至”。表现一、作用发挥有限。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10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1648件,审结20394件,其中,决定赔偿6968件。来源:中新网:2005-11-25其二行政赔偿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反映国家赔偿标准较低,十年前定的标准,与现在的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例如,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出班房进病房的佘祥林期待所有国家赔偿申请者都能享受“佘氏标准”(新闻的标题)佘祥林累计获得70余万元赔偿。其三,精神损害赔偿没纳入其中,争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