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学生姓名邱春子学号120050301004系别法律系年级2005级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指导教师沈海燕职称讲师完成日期2009年5月20日1目录摘要··························································2关键字··························································2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3(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3(二)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4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4(一)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的成效······························5(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5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6(一)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7(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7四、参考文献····················································102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有重要意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起步,尚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首先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实施现状路径选择[Abstract]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systemistobuildtheruleoflawingovernment,responsiblegovernment,andpromotethebuildingofpoliticalcivilization,animportantmeasure.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systemandperfectforraisingthelevelofgovernmentmanagement,theestablishmentofaneffectivemechanismtoconstrainthepowerofsignificance,themodernsenseofthe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systeminourcountryhasjustbegunandweneedtofurtherimprove.Inthispaper,firsttheconceptof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systemdefinedintheimplementationof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ofthesignificanceofathoroughanalysis.Onthisbasis,ananalysisofChina's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system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statusquo,topointoutthatmanyproblemsexist,andfinallyputforwardasound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systeminourcountry'spathtochoose:thebasicprinciplesandcountermeasuresandproposals.[KeyWords]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Systemimplementationpresentsituationwaychoice3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趋势之一。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行政问责成为我国政府制度创新的一项举措,从中央到地方把对官员问责从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引向制度化的轨道。“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3月25日的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宣布,这是今年制度建设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此前,行政问责制已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而在4月2号公布的《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中行政问责制也位列其中。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1]此界定阐明了行政问责制的几个关键要素,即: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后果和问责范围,突出了应该确立“权责一致”的理念。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2.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3.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4.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5.行政问责的后果。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给予行政处分;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等。4(二)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1.是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的需要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而且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根深蒂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意味着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更要优政,树立“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责一致对等,能上能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有利于树立“民为本”思想,实现官员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2.是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的需要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薄,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可以实现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3.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有利于政府实现权、责、能的统一,正确、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4.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新型理念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在政府再造运动中,强化政府责任,树立“责任政府”形象成为世界趋势。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5.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是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坚决推行行政问责制,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守而去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5露出一角。随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我国在官员制度约束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因为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尚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行政问责制建设中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的成效随着行政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我国问责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1.问责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变化随着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不仅是同体问责,异体问责也有所发展。即除了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上级机关问责外;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及公众参与很大程度推动了我国政府问责制的实施。2.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迈进从最近几年中央和地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来看,对问责的主体、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界定,体现了我国政府要逐步实现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被问责的官员除了引咎辞职外,有些是启动了问责程序后勒令辞职或开除公职。[2]3.问责的范围不断扩展、细化,问责的层次不断深化不仅对与发生重大事故有关的部门和领导要问责,而且要对虽非导致重大事故,但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正确使用而造成公共利益的隐性损失的部门和领导进行问责;问责不仅限于重大人为突发事件迅速启动的后果型问责,也表现为对权力滥用、决策失当等过程型问责。问责还出现了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的新趋势,对“不在状态”、错失发展机会的“太平官”、“无为官”敲响警钟。4.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行政问责离不开民众的广泛参与、媒体的深入介入,尤其是当今网络时代,社会公众的参与促成了公共问题迅速进入政府视野。在山西临汾溃坝事件、河北三鹿“毒奶粉”案、河南登封矿难、深圳歌舞厅火灾中,人们都可以看到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合力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大趋势。(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薄弱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虽逐步从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但是进行问责的决定权大多集中在有权的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公众媒体没有发动问责的权力。究其原因有:权力集中而缺乏有效制约;没有相对独立的问责机构;人民群众与社会参与行政问责的途径缺乏。2.权责不清,导致问责不明6著名公共管理学家法约尔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3]在每一部门和每一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责,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的情况下,仅为以“平民愤”而去问责,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4]权责不清表现在:党政责任界定不清、正职与副职责任界定不清、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不同政府层级之间责任界定不清。权、责、利不清晰,问责效果难免会打折扣,问责也就很难顺利推行或根本无法实施。3.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一方面,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这些规定在问责的范围、惩处的尺度等都不尽相同[5]。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法规存在着缺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