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議事程序彙編劉有恆編(校務會議議事員)目次1.校務會議代表出席與代理2.開議法定人數3.宣布開會4.會議主席5.主席報告6.各單位書面報告7.上次會議紀錄與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8.會議紀錄:確定與更正9.更正已確認會議紀錄10.公布會議紀錄與校務會議錄音帶資料11.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12.常設委員會報告13.特別委員會報告14.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建議之提出與處理15.委員會報告:多數報告(majorityreport)與少數報告(minorityreport)16.選舉常設委員會委員17.報告事項與報告案18.提名與同意:同意事項或同意案19.程序委員會20.提案排序21.認可事項(consentagenda)22.優先事項(priorityagenda)23.提案連署人數24.提案連署方式25.傳統提案格式:對會議決策型態的影響26.新提案格式:以決議草案為核心27.會場分發提案補充資料28.發言時間與次數29.表決額數21.校務會議代表出席與代理早期本校校務會議代表的組成,僅限於行政單位與院系所主管、教授與副教授代表。80.12.31.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全面退職,國內政局發生重大變化,81.6.20.校務會議中即有提案主張,校務會議等各級會議中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但此案當時僅通過交付校規會研議。82.12.7.立法院通過大學法修正案,83.1.15.校務會議隨即依據新大學法通過決議,將當時僅允許列席的講師、助教、職工、學生代表自當日會議中改為出席代表,為校務會議代表結構擴大的開端。擔任校務會議代表即應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否由他人代理,不同身分的代表,各有不同規範。依據82.6.19.校務會議決議互選代表與當然代表的規範如下:互選代表(未兼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之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助教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當然代表(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含院系所主管)如因事故不克出席時,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代理主管出席必須事先依程序以書面簽准,不能自行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至於今日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並非學校行政主管一類的當然代表,亦非由專門辦理校務會議代表選舉而產生的互選代表,不能直接適用前述兩種規範。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議長、各學院及進修推廣部學生會會長、研究生協會會長及研究生代表二人)係由擔任各該學生自治組織特定職務者擔任,因此代理出席者必須符合各該學生自治組織本身規章的職務代理規定。2.開議法定人數依據本校組織規程35條規定,校務會議應由校務會議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過半數計算基準為代表總額,因此缺席者即使請假亦不能從總額中扣除。代表總額計算係以實際總人數為準,如有選任教師代表同時代理行政或院系所主管當然代表,或一人擔任兩項以上行政或學術主管時,雖有多項代表身分,僅以代表一人計,其表決權亦僅以一票計。33.宣布開會開會時間已到,出席(簽到)人數已足總額過半數,主席即宣布開會,人數不足則宣布延後開會時間,等待繼續簽到人數增加至足額。自83學年以來,因出席人數不足,延後開會時間最長者,為84.6.22.校務會議(討論本校組織規程修訂案),原訂9時10分開會,延至9時53分,勉強湊足101人出席。4.會議主席依據本校校務會議規則規定,校長為校務會議主席,校長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代理主席,如未有指定,由出席人員公推一人代理主席。校務會議推選主席的情形並不多見,85.5.25.校務會議中(陳維昭校長第一次續任投票)對如何推選主席的方式(一階段或兩階段投票、一人可投幾票)曾有討論,當時決定的投票方式為:直接一階段投票選舉,校務會議代表每人僅可投一票,獲得出席過數票者當選為主席。5.主席報告宣布開會後首先進行主席報告,主席報告通常為校長所作口頭校務報告,會議紀錄中會記載主席報告全文,有時在主席報告後相關主管會做補充性口頭報告。新任校長就任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首次校務會議,校長在主席報告時提出「四年工作計畫」,第二、三、四學年則於第一學期首次校務會議主席報告時提出「年度報告」。6.各單位書面報告各單位書面報告實為校長校務報告的書面補充資料。過去各單位報告資料各自編印,尺寸大小不一,自84學年第二學期(85.1.13.)起,校務會議資料尺寸統一,並加目錄及頁碼,現已更進一步編訂成冊,但因內容過多,會議紀錄中不會另行記載。7.上次會議紀錄與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上次會議紀錄與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為兩件資料,二者差別在會議紀錄中並無上次所通過決議案的「執行情形」說明,而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中,僅包含「討論提案」、「臨時動議」部分已通過的決議案及其執行情形說4明,遭否決或撤回的提案以及「討論提案」之前的其他部分,並未列入執行情形報告中。由於會議紀錄與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兩項文件有相當大的內容重疊,校務會議僅宣讀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但宣讀後必須處理的程序為確定會議紀錄。8.會議紀錄:確定與更正會議紀錄內容如有錯誤,確定會議紀錄之前可以更正文字,但除更正錯誤之外,不能在此時對決議案實質內容進行修正。會議紀錄究竟有無錯誤、究竟應否更正,如有爭議應付諸表決決定。確定會議紀錄為一例行事項,因此在有無錯誤、應否更正的問題解決後,通常即以「默認同意(generalconsent)」的方式確定會議紀錄,不另行正式表決。9.更正已確認會議紀錄會議紀錄已經校務會議確定之後,如有證據顯示確有錯誤,以後仍可加以更正。92.10.18.校務會議紀錄中,有關本校組織規模及未來發展調控原則、各教學單位教師員額調控方式兩案決議,經93.1.3.校務會議更正並確定後,又經93.3.6.校務會議以代表正式提案方式,通過再更正。10.公布會議紀錄與校務會議錄音帶資料會議紀錄應記載項目主要為會中對議案決定的結果,發言內容並不列入。84.11.25.校務會議曾有提案主張將校務會議發言內容均列入會議紀錄中,最後決定校務會議錄音帶可供本校同仁參考,發言內容不另記載。校務會議紀錄則自84.12.6.第397期台大校訊起刊登。85學年第二學期起之校務會議紀錄,則於秘書室網頁公布。11.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係針對上次校務會議決議案所作執行情形說明,若干決議案所涉及執行問題,往往延續很長時間尚未結束。自89.6.3.校務會議起,開始將該(88)學年度例次校務會議決議案尚未執行完畢者,單獨列入「決議案繼續執行情形報告」。此後凡尚未執行完畢之決議案,均列入每次校務會議「繼續執行情形報告」。此項報告僅以書面資料提出,並不宣讀。512.常設委員會報告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standingcommittees)」係指本校組織規程附表三所列之委員會: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委員會、校產清理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附表三原列有預算審查委員會,但於89.3.11.校務會議通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時將預算審查委員會併予廢止。85.1.13.校務會議通過決議:每次校務會議均請各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議程中列入「委員會報告」乙項,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是否須補充報告,如須補充報告者,各委員會以三至五分鐘為原則。自85.3.9.校務會議起,議程中開始列入「常設委員會報告」。13.特別委員會報告校務會議「特別委員會(specialcommittees)」是指專為處理特定議案或問題而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對付委問題處理完畢後,往往須向校務會議提出建議,由校務會議做最後決定。過去校務會議聽取特別委員會報告與建議的方式大致可分為三類:(一)專門排定一特別會期(或稱為臨時會議)聽取報告並討論其建議,例如84.6.30.上午召開校務會議專門聽取哲學系事件調查小組報告並討論其建議;(二)直接排入提案討論中,過去大部分特別委員會報告與建議的處理方式均屬此類;(三)在常設委員會報告後進行特別委員會報告,例如92.1.4.校務會議「停車改善新措施檢討案」特別委員會報告。至於「特別委員會」一詞,過去在校務會議中並未明訂,前述「停車改善新措施檢討案」委員會報告提出時曾自稱為「特設委員會」,但校務會議當時主席陳校長曾決定:「特設委員會」應更正為「特別委員會」。14.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建議之提出與處理無論常設委員會報告或特別委員會報告,其中所包含的內容大致可分為兩部分:(一)委員會工作經過與發現的事實、委員會對付委事項或特定問題的看法與意見;(二)委員會建議校務會議通過或同意的某些措施。第一部分屬於資訊的提供,第二部分等於委員會向校務會議提出議案。校務會議聽取委員會報告後,僅針對委員會建議進行討論與決定,委員會報告第一部分的事實與意見僅代表委員會的看法。為釐清何者為委員會意見,6何者為校務會議意見,84.6.30.校務會議討論哲學系事件調查委員會報告時,主席陳校長曾明白宣布:「報告同意留供校務會議參考,但不代表校務會議決議。」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委員會建議措施(委員會提案)的時間,可以在委員會報告之後立即處理,亦可延至討論提案時再處理。94.3.12.校務會議在程序委員會報告後,隨即對程序委員會建議的(94.3.20.)校務會議推選校長候選人(第一次)投票結果後續處理原則,進行討論與表決,即屬委員會報告後立即討論其建議之例。92.1.4.校務會議「停車改善新措施檢討案」特別委員會報告後,有關委員會建議的停車費率調整,延至提案討論時再行討論、決定,即屬先聽取報告稍後才討論建議之例。15.委員會報告:多數報告(majorityreport)與少數報告(minorityreport)委員會報告內容須經委員會通過,如有委員不同意委員會報告內容,可以另提「少數報告」。爭議性高的議題付委之後,如委員會意見分歧,除多數報告之外,少數報告可能還不只一件而已。委員會少數意見雖可透過少數報告向校務會議表達,但僅有多數報告為正式委員會報告,少數報告僅供參考。84年校務會議討論本校組織規程修訂案時,有關第13條一級行政單位結構與軍訓室、體育室位階問題爭議極大,歷經3月11日、4月15日兩次會議,此一問題累計耗時8小時又4分鐘討論始終無法突破後,通過付委動議。該委員會在此種複雜背景下於5月6日校務會議提出報告,由於委員會本身的程序爭議,除多數報告外,另有兩件主張不同的少數報告提出,是為校務會議少數報告與多數報告並陳的先例。16.選舉常設委員會委員校務會議各常設委員會: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教職員宿舍委員會、校產清理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其主要成員均係由校務會議代表中互選產生,除程序委員會必須在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開會三週前組成外,其餘各委員會委員均於校務會議開會時投票選舉。代表投票時校務會議各項議案討論同時繼續進行,各院各組投票結果分別計票完成後,再送請主席宣布各委員會當選名單。各常設委員會主要成員,多為各學院出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互選產生,所謂7「教師代表」與兼學術或行政主管之「當然代表」原屬校務會議不同的代表系統。院系所主管為校務會議當然代表,但依過去慣例,分院選舉時院系所主管仍計入該院教師代表範圍,享有該院教師委員選舉權。92.1.4.校務會議進行常設委員會選舉時,主席曾對此項問題明確決定:各院教師代表投票權含院長、系(所)主任在內均可投票。17.報告事項與報告案88.6.5.校務會議議程中首次出現「報告事項」一節,此一名稱陸續沿用至90.3.17.校務會議改稱為「報告案」。所謂「報告事項」與「報告案」,原本是指校務會議過去所通過的某一單位設置辦法或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教育部來函要求做若干內容修正,行政會議已經依教育部函示意見,通過該辦法或規程修正內容。此一規章內容的修改,不再另提校務會議討論,改以此種「報告」的方式,顯示校務會議已知悉教育部及行政會議所要求的法規內容變更。報告案的效力究竟如何?並不十分明確。嚴格而論,以「報告案」方式提校務會議的事項,僅顯示校務會議已獲得此項資訊,已了解行政單位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經過與結果而已。但有些法規其修訂程序明訂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如以「報告案」方式提校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