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草案)委託單位:台北榮民總醫院受託單位:中華民國97年月日1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草案)台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施作,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第一條工作名稱: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第二條設置地點:台北榮民總醫院院本部第三條合約總價:全部總價新台幣仟佰萬元整(含稅),含策劃費用、設置地點各項藝術品設計、設置工程監造、材料購買、安裝及復舊、運輸、施工介面、水電照明、說明牌、安全衛生、臨時設施、清潔維護、人事、保險、保固、稅捐、著作財產權讓與價金、民眾參與與執行費用、相關圖說專輯及公關宣傳等全部費用。本項經費不隨物價指數及匯率調整,國外藝術創作者費用以簽約日之匯率為準。第四條乙方應負責工作內容一、與甲方議訂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二、乙方所提出之整體策劃構想、執行策略及藝術家建議名單需經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定案。三、依甲方需求,協助製作各階段會議及審議文件所需資料。四、依據甲方需求定期提出工作進度報告,並應甲方要求出席相關會議或簡報。五、辦理藝術創作規劃設計所需一切庶務及行事宜。六、乙方需取得委託執行製作之藝術家簽名同意書,並應送甲方備查。七、乙方須負責辦理公共藝術協調、整合、監造、設置完成等事宜。八、辦理民眾參與計畫。九、辦理相關公關活動、宣傳事務及製作宣傳摺頁、模型等事務。十、執行公共藝術設置完成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十一、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提「進度月報表」及召開工作會議十二、其他經甲方要求配合之事項:第五條合約期限一、本合約於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乙方即開始執行全部工作及「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且須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月日前完成。二、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能歸究乙方之責任導致工程進度受影響時,經乙方書面申請及甲方查証(必要時甲乙雙方會同至現場勘驗)屬實後,照實際日數核算延長工程期限。2三、本合約於公共藝術設置工作完成暨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為保固期。第六條合約範圍:一、本合約包括:合約條文、公開徵選須知、服務建議書、相關活動、公共藝術施作圖說(含:製作及安裝方式。結構工程、照明計畫)、預算總表、預算明細表、施作進度表及管理維護計畫等文件及圖表附件。乙方應依藝術創作計畫負責施作並提供甲方技術方面之服務。施工圖樣若與藝術創作計畫不符時,應以施工圖樣為準。本合約暨附件均屬本合約之一部分,具有同等約束力。二、服務建議書內容:民眾參與計畫、策劃企畫與執行策略、公共藝術設計、施作、監造、材料購買、安裝及復舊、運輸、施工介面、製作、水電照明、說明牌、安全衛生、臨時設施、清潔維護、人事、保險、保固、稅捐、著作財產權讓與價金、民眾參與執行費用、相關活動、圖說專輯及公關宣傳等工作。三、甲方對乙方的藝術家、經紀人、簽約畫廊或代理人並無合約關係。四、乙方須負責協調參與創作藝術家辦理選定公共藝術作品及作品說明牌之製作,並由乙方辦理公共藝術運裝至現地設置施工,及執行工程監造與合約撥請、結算等事宜,並執行與其發包施工團隊之協議施工及監造事宜。乙方與藝術家及其發包施工團隊之配合事項,請乙方自行協商,不在甲方之責任範圍。至該部份公共藝術作品之設置所需之配合施工團隊所需經費,一併列入公共藝術作品設置經費之一部份。五、「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內容包括:(一)作品介紹:包括設置主題與策劃實際執行方式。藝術品名稱、完成日期、作者姓名、材質、完成作品的尺寸及重量、管理維護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二)公共藝術設計、製作、策劃執行、施工設置及設置完成等過程之照片相關資料。(三)民眾參與配合計畫與本案設置公共藝術後之具體成效及各界反應說明。(四)「藝術品設置計畫」(為經台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修正核可版本)。六、乙方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配合提供各階段送審報告書。七、乙方應提供前述各項設計圖及預算書之完整電子檔一份。第七條付款辦法:一、第一期:乙方應於通過執行小組及評選小組組成之審查會議後,彙整委員會決議事項及修正後設置計畫書,並俟「徵選結果報告書」送經台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與甲方辦理議約議價事宜;俟簽約完成後,由甲方撥付合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計新台幣元整。二、第二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月日前由乙方檢送撿送藝術作品之細部設計及施工圖說、預算分析表及模型照片等之藝術品設置計畫書,並於藝術家創作過程中,提送工作進度報告,申請確認並經甲方會勘後,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由甲方撥付合約總價百分之三十,計新台幣元整。三、第三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月日前完成公共藝術製作(至設置地點安裝前)、並由乙方函知甲方辦理實物勘驗核可後,即可撥付合約總價百分之三十,3計新台幣元整。四、第四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月日前藝術品設置完成及民眾參與計畫完成,經甲方正式驗收通過後,提送「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份數依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規定辦理),經台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按結案應繳付書圖文件提交「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六份及DVD光碟十二份、宣傳摺頁一千份及其他結案應附文件,繳納或保留契約總價百分之五(計斬台幣元整)之保固金後,經甲方同意,乙方應檢具所有原始憑証或發票送甲方以撥付尾款,計新台幣元整。五、乙方如係檢具收據向甲方申請委辦經費,且非屬營利單位者。其全部支出經費仍應依規定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並應妥善保管,甲方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六、乙方如係自然人,應配合委辦經費申請之同時,於第二期請領時,檢附第一期已支付經費之原始憑證,於第三期請領時,檢附第二期以支付經費之原始憑證,於第四期請領時,檢附本案所有其他支付徑費之原始憑證向甲方辦理核銷。七、前項憑證如有不符規定未能核銷者,概由乙方自行負責。另本活動相關稅款,由乙方依據相關稅法扣繳:除本合約所約定之費用和金額以外,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及理由要求另一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八、本案驗收完畢後,乙力應繳交得標金額之百分之五,作為作品保固金,並以驗收後一年為保固期限,一年期限屆滿後發還。保固期間作品若有所損壞,且其損壞係因作品材質不佳或設置施工不良等非人為因素所造成,本院得動用保固金進行維修,保固金若不足支付維修費用,需由乙方支付其餘費用。第八條印鑑一、乙方之印鑑應與其在地方單位主管機關登記者相同,如因印鑑遺失,必須向主管機關與甲方掛失,並登報三天聲明作廢,然後檢同三天整張報紙,向甲方申請備案。二、乙方向甲方領取款項,其單據上所蓋印章應與本合約所蓋印鑑相同。三、工程進行中,乙方如因印鑑或負責人變更情事,除按規定向地方單位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變更。第九條一般規定一、正式書面通知在本合約內,雙方之間一切往來文件均以掛號郵件或簽收投遞方式處理。二、不可抗力情事(一)因不可抗力情事,乙方(個人或小組)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合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乙方應將此不可抗力事由儘速通知甲方,在上述不可抗力情事存續期間,訂約雙方俱不負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擱之任何作業時間,惟原因消失後乙方應即恢復作業,不得藉故拖延。(二)若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導致合約規定之全部或部分受停頓達三十天以上,而其4情況又不足以考慮終止合約時,訂約雙方同意以合理公平方式協議修訂合約之內容,例如合約之辦理時程,或者數量、種類、尺寸、活動規模、天數等及因前項因素變動所應考量之價格變動。(三)不可抗力之事故如下:1國際情事發生重大變化,或受戰爭影響。2叛亂、暴動及罷工。但乙方及乙方員工除外。3政府機構依法或以行政命令下達之停工、徵用、沒收、拆毀、或禁運。4一切天災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及洪水等造成之意外災災害。5工地對外通路遭遇災害,致交通連續中斷。6核子反射或放射污染。7其他經甲方確認係為不可抗力之情事。三、合約之修訂與補充本合約內容之實質變更或修改,須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進行。第十條作品裝置要項:一、作品裝置工地管理(一)作品裝置施工時所需之供水、供電系統由乙方負責申請。(二)乙方在作品裝置地點,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以維護公眾安全。(三)作品裝置地點,乙方應於每日下工後清理工地,並於施工時保持進出口、通道與防火巷的暢通,以利日常業務運作及確保公眾安全。(四)乙方應於竣工時,清理及移除工地廢料、未用材料、雜物及臨時設備、機具、棚架等,並完成必要之復舊工作。二、監工事宜(一)甲方得指派專人負責監督乙方施工,並得於工程進行時邀請本案公共藝術執行小組委員會委員現地訪察。(二)乙方應指派有經驗的監工負責管理施工事宜,並應負監工之責且接受甲方監督。(三)工程需會同雙方監督時,雙方監工人員應於約定時間到達工地,共同進行監督。三、施工要項(一)乙方應於施工期間及竣工時,取得所有相關證、執照,並在工程進行中負責聯絡事宜。甲方應協助前述相關證照取得之作業協助事項。(二)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有關法令規章,依其規定維護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與清潔。有關工地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保護、清潔等費用已包括在本合約工程總價內。(三)乙方執行本工程時,不得妨礙人員進出。但因施工需要致有礙交通時,乙方應預設安全設備及警告標誌後始得動工,倘因設備不當或維護不周,而發生任何事故時,乙方應全權負責。5(四)施工期間,甲乙雙方應互相配合、協調,以利施工進行。(五)乙方對有機密性之工程,無論任何文件、地點、時效等均應代為保密,不可洩漏,否則應負法律責任。第十一條變更設計:一、乙方應依本合約及附件之規定製作及設置藝術品,如施工中遭逢本合約內之設計、材質或施工方式,致無法適用而需變更者,得重新評估並徵得甲方同意後,始得予以變更。二、前項變更如係乙方提出,以3次為限,並須於進度百分之七十以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變更申請,此變更提案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工作天數及增加費用。三、甲方基於不可抗力原因或因藝術品設置地點客觀限制因素(如管線等),在不損及藝術品原創意旨前提下,甲方得要求乙方做合理必要之調整變更,如有增加費用及工期再行研議。第十二條保固:一、本工程自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一年,乙方並應立保固切結書。二、保固保證金(一)工程經正式驗收辦理峻工計價時,甲方應於乙方之尾款內,扣存合約總價百分之五,計新台幣元整,作為保固保證金。(二)如乙方未履行保固責任時,甲方得動用上述保固保證金,辦理修復改善工作,若有不足金額,應向乙方追繳之,乙方不得提出異議。(三)保固保證金之扣存,除另有規定外,以一年為限,於期限屆滿後,乙方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視保證金之動用情形無息發還。(四)上述保證金依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証金及其他擔保作業」相關規定辦理。(五)在保固期內,除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壞外,餘因乙方施工不良或使用材質不佳而致損壞者,乙方應依照施工圖樣立即免費修復,如延遲不修復,甲方得動用保固金代為修復。第十三條保險:一、乙方應依規定投保工程險(包括工程標的物、工程材料、甲方提供的材料)、員工保險及第三人意外險等。二、活動期間乙方應為參與本活動所有人員投保公共意外險,投保金額每一保險人至少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上,並應於活動開始前完成投保。三、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付甲方收執。如有保險事故發生,應由乙方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第十四條著作權與同意權:一、甲方對本案內容及執行方式等,有建議修改權。二、依本合約完成之公共藝術作品及相關資料,以藝術創作者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格權,甲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甲方對乙方所送之所有計畫書、光碟片、模型6等相關資料,有研究、攝影、宣傳、印刷、圖片揭載、展覽及播送之權利。乙方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甲方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乙方及藝術創作者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應保證對於其工作小組內,其餘因本案受聘人員職務上完成之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