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消防分委会第52次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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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出席国际海事组织消防分委会第52次会议报告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消防分委会(FP)第52次会议于2008年1月14日至18日在伦敦举行。会议由分委会主席J.C.Cubisino先生(阿根廷)主持,58个成员国的代表团和1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1个非IMO成员国(库克群岛)以及19个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参加了会议。我国派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与驻英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代表团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按照第83次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批准的共计21项工作议程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主要议题的讨论和有关决定报告如下:一、消防安全系统性能试验和认可标准(议题3)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由美国主持的会上工作组。工作组以通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FP51次会上工作组报告(第2部分)以及挪威、美国、日本、芬兰和我国提交的提案为基础,重点对“适用于客舱阳台的压力水雾和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经修订的与SOLAS公约II-2/12条规定等效的喷水器系统认可指南修正案(A.800(19)决议)”、“对经修正的1974SOLAS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油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认可指南编辑性修改的考虑(MSC/Circ.1165)”、“等效于1974SOLAS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固定式气溶胶(Aerosol)灭火系统认可指南的修正案(MSC/Circ.1007)”、“使用内部空气成泡技术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指南”、“用于保护特种处所的替代型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A.123(V))和用于保护特种处所的替代型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MSC/Circ.914)修正案”、“III型A类机器处所水基型灭火系统的安装指南”、“抗醇类泡沫浓液试验指南”、“SOLAS公约第II-2/10.10.2.5条关于消防员装备个人呼吸器之备用气瓶数量的修正案”、“对FSS规则第9章固定式探火、失火和报警系统和第10章抽烟式探火系统的考虑”、“对IACS统一解释(SC216、SC217)的考虑”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向大会提交了工作组报告第1部分。分委会审议后,做出了如下决定:(一)通过了7项有关IMO决议和海安会通函的修正案:1.同意《适用于客舱阳台的压力水雾和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及通函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2.同意A.800(19)决议《与SOLAS公约II-2/12条规定等效的喷水器系统认可指南》修正案及通函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批准;3.同意MSC/Circ.1165《经修正的1974SOLAS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和货油泵舱的等效水基灭火认可指南》修正案及通函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通过;4.同意MSC/Circ.1007《经修订的等效于1974SOLAS公约所规定的适用于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固定式气溶胶(Aerosol)灭火系统认可指南》及通函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5.同意《使用内部空气成泡技术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指南》及通函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6.同意《等效于A.123(V)决议所指的用于保护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及通函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7.同意《SOLAS公约第II-2/10条关于充装要求和消防员装备个人呼吸器之备用气瓶数量的修正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二)分委会决定会后继续成立会间通信工作组,由美国作为协调人开展以下工作:1.继续对“适用于III型A类机器处所水基型灭火系统的安装指南”进行研究;2.继续对“用于化学品船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泡沫浓液的性能、试验衡准和检验指南”进行研究;3.继续对“FSS规则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进行研究;4.继续对“FSS规则第10章抽烟探火系统”进行研究;5.继续对“用于保护机器处所、货泵舱、货物处所以及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指南”进行研究;6.继续对“用于保护SOLAS公约第II-2/10.7.1条要求的一般货物处所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试验和认可指南”进行研究;7.开始考虑工作计划中除本次讨论以外的中期和长期优先项目;8.向FP53提交报告。二、耐火试验程序(FTP规则)的全面审议(议题4)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由日本主持的会上工作组。工作组以通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日本和芬兰提交的提案以及IACS有关防火门试验的统一解释为基础,重点对“合成橡胶管”、“关于带有三边门框防火门的SOLAS公约的安装控制要求”、“大型防火门”、“平板热电偶的使用”以及经修订的FTP规则草案文本进行了详细地讨论。分委会在对该工作组提交的报告(第1部分)审议后,做出了如下决定:(一)分委会注意到由于相关ISO标准完成时间的推迟和会议时间有限,工作组未能在本次会议完成经修订的FTP规则草案文本,因而同意将包含此文本整理稿的工作组报告第2部分提交FP53次会议继续讨论;(二)分委会决定会后成立会间通信工作组,由日本继续作为协调人开展以下工作:1.基于本次工作组第1部分和第2部分报告,昀终完成经修订的FTP规则草案综合文本,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1特大防火门的试验和认可方法;1.2轻质结构;1.3平板热电偶的使用;1.4挡火闸耐火试验的试验布置;1.5不燃性和低播焰性;1.6有机物含量;1.7试样的选择;1.8毒性指标;1.9规则各部分试验程序的协调;1.10船上使用的易燃材料。2.向FP53提交报告。(三)同意有关SOLAS公约第II-2章有关带有三边门框防火门底部间隙的修正案草案以及防火门的统一解释的通函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四)由于还有问题未解决,分委会决定将该议题延期至2009年完成。(五)本次会议具体讨论要点如下:1.船上使用塑料管应用指南分委会注意到工作组制定了“船上使用塑料管应用指南”,并将对草案文本作进一步讨论,随后在下一次分会结束工作。2.关于带有三边门框防火门的SOLAS公约的安装控制要求分委会同意了通信工作组提交的关于带有三边门框防火门的安装控制要求和对SOLAS公约II-2章第9条的修正案草案,并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批准,还注意到了修正案只适用于新船。3.章节编号分委会注意到了规则附件1的第5和第6部分已经合并,但是如果改变章节的编号,将对业界和主管机关造成混乱,因而保留第6部分空白,其它部分编号不变。4.ISO标准的引用分委会注意到工作组重申了上次会议达成的对引用ISO标准的共识,即ISO标准应包含在FTP规则中并且应包含出版日期。5.重新发证分委会注意到对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到期后重新发证的问题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工作组在FTP规则正文第8.2段对此事作了规定,并将在下一次分会上继续讨论。6.大型防火门分委会注意到由于引用了欧盟标准EN1634-1对“合适的裕量”作了合适的定义,工作组同意IACSUI的第一部分。分委会注意到对于超大门应该制定一个试验和评估的根本性要求,并指示通信工作组做进一步的工作。7.毒性分委会注意到工作组同意保留ISO5659-2和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分别作为烟密度和毒性的测量方法。分委会注意到工作组审议了毒性分析和评估的模型和标准,认识到它们应该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和技术的背景之上。一些代表担心新建议的模型和标准可能引起毒性试验结果较大的变动,因而更倾向于保持原有标准。分委会同意通信工作组继续跟踪ISO/DIS21489的发展动态,考虑法国所建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并邀请成员提供毒性试验的数据以便在通信工作组内部继续讨论。8.轻质结构分委会注意到工作组考虑并原则同意了芬兰提出的轻质结构的建议,因而分委会指示通信工作组准备一份草案文本以纳入这一建议。9.不燃性和低播焰性分委会注意到,由于时间有限,工作组同意将Part3中关于不燃性和低播焰性的要求提交给通信工作组考虑。10.防火分隔试样中含水量和胶粘剂含量分委会注意到工作组考虑了关于防火分隔试样中含水量和胶粘剂含量的试验和评估方法,如果胶粘剂含量也作为评估的一部分,它也应该出现在不燃性材料的证书中。分委会同意指示工作组考虑相关的试验方法,并协调Part1和Part3两部分的内容。11.平板热电偶分委会注意到工作组考虑了用平板热电偶控制试验炉,一些国家支持这一做法,因为这样可以提高不同试验室的试验重现性。但是一些国家认为用平板热电偶控制试验炉,需要在试验的初始阶段输入较大的热量,这对于试样来说是一个更严苛的试验条件。分委会同意指示通信工作组继续考虑这一问题。12.挡火闸分委会注意到工作组原则同意芬兰的建议,即挡火闸试样的钢围板应在背火面延长50mm以便安装一个测温热电偶,并邀请芬兰提供给通信工作组一个书面的提案。13.试样的颜色分委会原则同意日本关于Part5试样颜色选择的方法,同意指示通信工作组提供必要的文本以包含这份建议。三、客船外部区域消防安全的审议(议题5)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由意大利主持的会上工作组。工作组以通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为基础进行了详细地讨论。分委会在对该工作组提交的报告审议后,做出了如下决定:(一)同意《客船外部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指南草案》及通函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二)考虑到该议题已结束,建议MSC84将该项目从工作程序中删除。四、机舱和货泵舱防火的措施(议题6)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由韩国主持的起草小组。会议通过对通信工作组报告和相关提案讨论后认为,“关于防止机舱和货泵舱失火的措施指南”的第VI部分(人体工程学布置)和第VII部分(人为因素)会影响消防训练和STCW公约,应由IMO其他组织仔细考虑,此外第V部分(邻近货油舱的其他泵舱和类似处所)超出了原定的工作范围,因此建议全部删除。起草小组按照分委会的指示,以工作报告和韩国提交的提案为基础,通过讨论提交了起草小组报告。分委会审议后,原则同意了新制订的“关于防止机舱和货泵舱失火的措施指南”,并要求秘书处供其他分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供下一次会议继续讨论。五、通风导管的阻火要求(议题7)本次会议综合考虑了MSC83次会议讨论的结果、英国和丹麦提交的提案以及本次“耐火试验程序(FTP规则)的全面审议”会上工作组对此议题的讨论情况后,分委会同意对此形成的有关SOLAS公约第II-2章关于通风导管阻火性能的修正案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修正案仅适用于新船。六、SPS规则的审议(议题8)分委会在讨论了秘书处提交的DE50、SLF50和DSC12相关内容后决定:同意由DE分委会建立的通信工作组对SPS规则第6章有关消防要求的制定,并确定应用SPS规则时有关人员的数量衡准由DE分委会统一与其他章节协调考虑。考虑到该议题已结束,建议MSC84将该项目从工作程序中删除,并指示秘书处将本次会议的讨论结果通告DE51次会议。七、SOLAS公约和2000HSC规则中对于包装形式危险货物的要求应用(议题9)该议题由日本主持的“耐火试验程序(FTP规则)的全面审议”会上工作组进行了讨论。分委会同意工作组提交的“SOLAS公约和HSC规则关于包装形式危险货物的要求应用修正案”草案,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因IMDG规则2008修正案未包括禁止在甲板下装载“具有2.1类低风险的2.3类”和“闪点小于23℃的4.3类液体”的要求,分委会请求海安会通知DSC分委会考虑上述事项。考虑到该议题已结束,建议MSC84将该项目从工作程序中删除。八、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统一解释(议题10)本次会议就此议题成立了由我国主持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以我国事先准备的综合文本为基础,纳入了美国和日本的意见,形成了“SOLAS公约第II-2章有关船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统一解释”及通函草案,经分委会同意提交MSC84次会议审议通过。考虑到该议题已结束,建议MSC84将该项目从工作程序中删除。九、气体燃料船规则的制定(议题11)分委会在讨论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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