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國科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保護及推廣宣導說明會研發成果保護與推廣應有的基本認知林山陽研發成果管理中心教學研究部台北榮總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2內容大綱•國內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規•世界各國專利申請之比較•國科會補助計畫之相關法規•國科會補助計畫之權益歸屬•誤蹈侵權法網的可能情境•合約中智財權之重要約定•合約中學校可能承擔的風險•案例分析與思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3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及其他無形智慧資產。•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規範,係指(1)保護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著作權,(2)保護人類研發創新成果之專利權、IC電路佈局權,(3)表彰產業或產業之識別標記之商標權,以及(4)維持產業秩序,防止不公平競爭。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4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組織1.巴黎公約2.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3.專利合作公約(PCT)4.布達佩斯條約(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的微生物保存)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5專利(Patent)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之定義:由政府所發給的一紙文件,其上載明某特定發明,並創造出一種法律狀態,使該發明僅得在文件上所指發明權人之授權下,方得利用之。專利保護客體:係指得否准予專利之物品或方法。由於專利是各個國家對發明創作的一種鼓勵,在制定有關專利的法律時,對於何種發明創作應給予專利,何時擴大專利保護客體,賦予專利權後又應如何予以保護等等問題,各個國家通常會斟酌其國內產業發展之狀況,有何利弊得失,政策上做一抉擇。所謂專利權,就是你擁有了前所未有的新穎技術,透過法令程序向各國政府申請而得到的專屬契約。在契約期限之內,除了專利權人之外,其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製造或販售其專利產品,即是專利侵害的行為,這也是保障專利權人所研發的技術成果,並合法的壟斷市場。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6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可歸納為三大類:(1)保護「技術創新」之智慧財產權法,如專利法、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或俗稱IC法);(2)保護「精神及文化創作」之智慧財產權法,如著作權法,以及(3)保障「消費利益」、「交易秩序」之智慧財產權法,如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競爭部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7國內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規•專利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共計138條)。•專利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智字第○九一○四六二五八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共計55條)。•著作權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共計117條含刪除)。•商標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共計94條)。••營業祕密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共計16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台七十二濟字第一九九五○號函頒•第一條為促進各有關單位重視科技資料保密,防止機密性科技資料經由各種途徑洩漏於國外,對我經濟發展與科技競爭能力造成嚴重損害,特訂定本要點(共計8要點)。•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經濟部經智字第○九二○四六一四四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本辦法依專利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共計8要點)。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8專利法簡介•我國專利法自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今已有九次修正。新修定專利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全文共138條。按其立法目的,係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9我國專利的種類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特點:技術層次較高之方法與裝置,具有產業上之利用價值者。新型專利: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特點:技術層次較低之物品結構改良或創作,能增加物品之功效者。新式樣專利:對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特點:對物品外觀形狀或花紋之造型設計,有所創新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0專利之基本三要件:一、產業上利用性:即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可供產業上利用」。二、新穎性:即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至第二項規定之情事之一者。三、進步性:即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1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第二十二條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一、因研究、實驗者。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第二十三條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2何謂「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民國85年01月17日公布(共計16條)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3營業秘密的基本特性•於該營業資訊之秘密性及具經濟價值,且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以持續保持該資訊的秘密性。相反地,該資訊若未加以保密而為他人所知,該所有人就不可以再主張為其專有的營業秘密,而受法律保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4(一)受僱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僱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二)受僱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僱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僱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僱用人之資訊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營業秘密之歸屬(一)第三條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5(三)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四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僱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第四條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四)共同研發之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五條規定,數人共同研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第五條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份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第六條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份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營業秘密之歸屬(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6營業祕密與專門技術有什麼不同?營業祕密與專門技術(Knowhow)都是智慧財產的一環,有人將兩者相提並論當成同一件事,但也有人認為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其實在整個營業祕密的系統中,可以當成營業祕密的東西有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因此,不只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專門技術可以成為營業祕密,各種資訊訊息,不論是否以肉眼所可以看見的資訊都可能成為營業秘密,例如公司行銷策略、客戶名單、電腦程式及資料庫等都可能構成營業秘密。所以營業祕密的範圍是比專門技術要大的多。再從兩者的功能性來說。營業祕密,顧名思義,就是不要人家知道這個祕密,而予以保護並使其與外界隔離。而專門技術(Knowhow)這部份通常是整個公司研發、製造、行銷的最大利基,但不一定要保密,反而有些專門技術要提早曝光才好,而且公司還可以用專利或著作權來保護這些專門技術,所以兩者還是有所差別的。只是通常在專門技術研成功之前,為了避免同業競爭或模仿而失去商機,所以還是須加以保密,這在科技業尤為重要,所以營業祕密的保護多半注重在專門技術上,因此在台灣的法院實務上,有時是將營業祕密與專門技術兩名稱相提並論的。=4-2-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4/06/0817獨立開發的產品縱與他人營業祕密相同也沒關係?獨立開發完成之原則(independentdevelopment),係指未抄襲他人創作而自行獨立研發而得,此時即使與他人產品構成實質相似(substantialsimilarity),亦不構成侵害。獨立開發完成之營業秘密,只要創作人能證明其係自己投資人力、財力所創造出來之智慧結晶,且未接觸過他人之秘密,則縱使與他人之資訊雷同或近似亦不構成侵害,這點和專利權有極大的不同,在專利權的情形下因具有完全之壟斷性,某專利一旦被發明出來,其他人即不允釣洏峎萓P之發明,即使他人之創作係其自己所獨立開發完成,亦在禁止之列,但營業秘密之情況則有不同,只要是獨立開發的產品,都不會侵害他人的營業祕密。=4-1-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SYLin/TaipeiVGH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