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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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白山市江源区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八月2目录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许可项目依据四、区财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五、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六、区财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附:1、区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名单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3、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4、行政许可职权梳理表3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许文辉副组长:万太刚、付余宝、,赵维英、王维义、周泳利、侯荣钦成员:王胜君、张勇、庄秀彦、付勇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税政法制科。4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江源区财政局二、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目依据表序号许可项目名称项目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发机关生效时间1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3.12收费票据及罚没票据领购的审批《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1995.1.13划拨用地免交出让金审批《关于下放划拨用地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200554使用政府及国债资金拨付的审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部1998.9.225社会集体购买专控车辆审批财预[1995]417号《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财政部1995.12.6二、区财政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表(一)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3.222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行政法规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1.12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2.12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2000.6.21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5.2.1地方性法规1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3.1地方政府规章1吉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11.22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2.33吉林省罚款规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省政府1999.3.14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5.11.135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2.28部门1事业单位财务规划财政部1997.1.16规章规范性文件2行政单位财务规划财政部1998.1.193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1998.5.154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化转财政部门归口管理通知财政部1998.11.115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1999.4.17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2001.2.207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2.6.248会计丛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3.1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5.30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5.301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9.111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2006.3.113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2001.12.31附件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一)单位名称:江源区财政局填表时间:2009年8月单位名称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主要法律依据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发机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时间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3.22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5.12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1江源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附件3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对违法单位对直接责任人1不缴或者《财政违法行为责令改违法金额小,处10%罚处3000元7少缴财政收入行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3条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款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1%-15%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16%-25%罚款处2万元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26%-30%罚款处4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1)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15%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6%-30%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31%-45%罚款处2万元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处处4万元8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46%-50%罚款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2)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1%-20%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21%-30%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3)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处处1万元9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11%-20%罚款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21%-30%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4条(4)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的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10%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1%-20%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21%-30%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骗取金额小,情节较轻处10%-15%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骗取金额较大,情节一般处16%-30%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骗取金额大,处处2.5万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31%-45%罚款元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骗取金额大,情节特别严重处46%-50%罚款处4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6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6条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2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5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8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4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7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17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违法金额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较处1元以处5000元11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大,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上2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处2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金额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4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1.5万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8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1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处3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元以上万元以2下罚款: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12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刑事责任13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3条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处2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4条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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