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21号关于印发《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施工升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施工升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施工升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施工升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1996)、《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T10054-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和《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GB/T10056-1996)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标准最新版本为准。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施工升降机,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七条从事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配备《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件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一)环境温度为-20~40℃之间;(二)电网输入电压正常,电压波动范围能满足被检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三)现场风速不大于13m/s;(四)被检设备装备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安全装置及附件,其吊笼的工作行程高度不小于第一次附着高度与设计的导轨架顶部自由端最大高度之和,并不得小于10m,附墙架间距按设计尺寸装置,导轨架顶部自由端的高度取设计规定最大值;(五)检验现场清洁,不应有影响检验正常进行的物品、设备和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升降机的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第十条施工升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一条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报告》(附件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应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第十三条原始记录的内容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即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整改后可申请复检。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和“复检不合格”等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施工升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施工升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施工升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施工升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2.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3.施工升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1: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精度要求1.综合气象仪;2.接地电阻测量仪;3.绝缘电阻仪;4.经纬仪;5.万用表;6.声级计;7.点温计;8.游标卡尺;9.宽钳口游标卡尺;10.卷尺;11.塞尺;12.钢直尺;13.秒表;14.常用电工工具。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质量、力、长度、时间检测装置应在±1%范围内;2.对电压、电流检测装置应在±1%范围内;3.对温度检测装置应在±2%范围内;4.钢直尺直线度为0.01/300。附件2: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1※施工升降机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b.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c.吊笼防坠安全器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和动作速度标定证书;d.电气原理图;e.安装说明书。查阅资料。1.2※安装(大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自检报告;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c.由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查阅资料。1.3※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的电气原理图和线路图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查阅资料。1.4※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并建立施工升降机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上述资料。查阅资料。2.外观质量2.1施工升降机的明显部位应设置耐腐蚀的金属标牌。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有不允许载人的明显标志。外观检查。2.2传动齿轮箱、液压装置等充油部件均不允许出现滴油现象。目测。2.3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5m。用卷尺测量。3.金属3.1安导轨架轴心线全高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公差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吊笼空笼着地,用经纬仪从垂直于吊笼长度方向与平行于吊笼长度方向分别测量导轨架的安装垂直度。架设高度m≤70>70~100>100~150>150~200>200结构装垂直度垂直度公差mm≤架设高度1/100070901101303.2※重要结构件的焊缝应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目测。3.3紧固件应无缺陷或明显松动。目测,必要时工具检测。3.4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有附着装置,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附墙架间距及附着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用卷尺测量。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4.基础4.1基础应能承受设计规定的载荷,有土建施工证明资料。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查阅资料,目测。4.2防护围栏4.2.1在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可用实体钢板、冲孔钢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用卷尺测量。4.2.2※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联锁装置,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打开,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外观检查机械联锁装置。打开围栏门,检查吊笼能否启动,并检查电气开关是否灵活、可靠,安装是否牢固。5.停层5.1※施工升降机各停层应设置层门或停层栏杆,层门或停层栏杆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目测。5.2封闭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一观察窗,且不装玻璃。面积不小于250cm2。目测,必要时用尺测量。5.3层门净高度不应低于1.8m,层门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用卷尺测量。5.4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司机操作,层门或层门栏杆的开、关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目测。5.5层门或停层栏杆应与吊笼机械或电气联锁。层门或停层栏杆锁紧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并且牢固可靠。应加防护罩,且便于维修。按4.2.2条方法检查。6.吊笼6.1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吊笼内空净高度不得小于2m,吊笼顶部及除门以外的侧面应有围护。货用升降机的吊笼可不设置顶棚,但侧面围护高度不得小于1.1m。用卷尺测量。6.2需在吊笼顶上进行安装与维修作业时,吊笼顶部的周围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护身栏。护身栏安装应牢固、可靠。用卷尺测量护身栏高度。观察试验牢固情况,必要时用测力计测量。6.3※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应小于0.4m×0.6m,口上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门上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