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细化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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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本地区民防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三)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实施国家、省颁布人防行政执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法定行政机关。具体负责:1、负责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和民防法律法规情况监督;2、负责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执法监督检查;3、负责对侵占、拆除防空工程、通信警报、战备设施、拒不补建的单位和个人处罚;4、负责对防空经费的收缴进行监督,对不依法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处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办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2条规定的19个方面的内容细化、分解为19档,统一编制了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二〇〇八年四月2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依据罚没条款细化情形细化后罚没额度行政处罚权限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过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易地建设费标准(辽价发[2001]72号)的2%处以罚款,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责令限期改正,仍不补建也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按易地建设费标准(辽价发[2001]72号)的4%处以罚款,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办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侵占人民防空防空工程不足100平方米,经警告后主动退出且未造成破坏的。对个人处以1千元、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侵占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退出且未造成破坏或及时修复、补建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侵占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经过警告后拒不退出或补建的。对个人处以4千元、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办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侵占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500平方米以上,经过警告后拒不退出或不补建的。对个人处以5千元、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3序号法律依据罚没条款细化情形细化后罚没额度行政处罚权限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防空工程,经改造后能够达到防护标准及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以3千元、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防空工程,经原设计单位二次设计、施工后符合要求的。对个人处以3.5千元、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防空工程,经整改后,防护功能降低一个级别或减少掩蔽面积,并影响战时人员正常掩蔽,拒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的。对个人处以4千元、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办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防空工程,拒不改正,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的。对个人处以5千元、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4序号法律依据罚没条款细化情形细化后罚没额度行政处罚权限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能够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千元、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设备设施和管道造成损害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造成工程设施设备等报废的。对个人处以3千元、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办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5序号法律依据罚没条款细化情形细化后罚没额度行政处罚权限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影响人民防空正常通信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影响人民防空正常通信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千元、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办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轻微后果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千元、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办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拒不改正,并破坏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5千元、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科审查后,报办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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