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行政处罚(共20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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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行政处罚(共205项)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3、《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擤鼻涕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五十元罚款。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2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4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六、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6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九、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罚种类:没收家畜家禽、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7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十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拆除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8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9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四)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四、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3、《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10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杂物。十五、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十六、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不改正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12、《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的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十七、市区内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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