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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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文件汇编(培训班教材)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编二〇〇八年六月2目录一、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等三项规定的通知┄┄┄┄┄┄┄┄┄┄()《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规定》┄┄┄┄┄┄()二、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工作通知》┄┄┄┄┄┄┄┄┄┄┄┄┄┄┄┄┄┄()三、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四、南京市行政处罚统计报表┄┄┄┄┄┄┄┄┄┄┄┄()附件: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玄武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培训要点┄┄┄┄()四、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人员通讯录┄┄┄()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宁政办发〔2005〕92号关于转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和《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三十日4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落实《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第三条对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从行政工作实际出发进行考核评价。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规范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程序规范。通过考核客观地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考核工作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计分,其结果计入年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机关万人评议作风建设综合评价体系。第五条考核采取计分制。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要求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规定分值。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包括:依法决策、履行职责、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内容。(一)依法决策情况,共12分1、制订、完善和执行重大决策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规定,4分。未制订的扣除全部分值;未按规定执行的,酌情扣分。2、重大决策或与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4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3、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4分。未制订的扣5除全部分值;未按规定执行的,酌情扣分。(二)履行职责情况,共33分1、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没有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9分。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酌情扣分。2、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执法职权明确,考核标准科学合理,并按照规定落实,6分。没有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不完善或未按规定落实的,酌情扣分。3、每两年清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合法或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的规范性文件,3分。未清理或未按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处理的,扣除全部分值。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共7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和报送备案;对有异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研究处理。每漏报1件、有1件错误或违反规定扣2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情况,共5分。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1件扣1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实施细则》:(30)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的,有1件扣1分。(31)经审查,重大行政处罚不合法,不适当的,有1件扣0.5分)6、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共3分。每年1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决策、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未按规定报告的扣除全部分值。(三)行政执法情况,共35分1、行政许可主体合法,依法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和办理行政许可项目,10分。每缺一项或有一件错误扣1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按照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6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实行罚缴分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和按照规定备案,10分。每缺一项或有一件错误扣1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3、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分。未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的,扣3分;未按规定监督检查的,酌情扣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4、每年组织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建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并按规定落实监督和考核,8分。未组织学习、培训的扣4分;未建立监督考核制度的,扣2分;未按规定落实监督考核的,扣2分。(四)行政救济情况,20分1、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申请,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4分。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发现1件扣1分;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发现1件扣1分,不按期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1件扣1分。2、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性、适当性,4分。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件无被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决定的情况。不履行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除全部分值。3、报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统计报表情况,3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按照规定报送,按照规定报告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不按规定报送的,有一项扣1分。4、按照规定公布投诉和举报途径和方式,对投诉和举报认真落实查处,3分。未公布途径和方式、未按要求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有效投诉被查实的,每1项或1件扣1分。5、建立完善重大或有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7出庭应诉制度,2分。重大或有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的,扣除全部分值。6、行政诉讼案件无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4分。有1件被撤销或变更的扣2分。第七条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考核按照人事部门公务员考核的要求进行。第八条各区县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对所属行政机关考核。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并随依法行政进程适时调整。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20日起实施。8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一)一般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二)其他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四)责令停产停业的;(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六)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已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已报备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受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9关报送备案。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备案单位)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规定格式并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式二份。第六条备案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第七条备案审查部门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程序是否合法;(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按照程序发出书面意见,建议备案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条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案审查部门。第十一条备案单位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部门陈述、申辩,备案审查部门应当组织论证。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10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书面通知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备案审查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第十五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报上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烟草专卖局。其他行政机关的范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11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宁府法[2008]16号关于深化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工作通知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了解、掌握行政处罚案件工作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2005年04月08日宁政发[2005]7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现就我市深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机构人员,切实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工作。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是行政机关实施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列入全市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执法单位)要切实重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工作,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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