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目录第一章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三节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四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五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七节违反市场主体名称管理规定行为第八节违反企业年检管理规定行为第九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第十节无照经营行为第二章市场规范管理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监管规定行为第三节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规定行为第四节违反农资监管规定行为第五节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规定行为第六节违反拍卖监管规定行为第七节违反网络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第八节违反合同监管规定的行为第九节违反经纪人监管规定行为第十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第三章公平交易执法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规定行为第三节传销行为第四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管规定行为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监管规定行为第三节违反商标印制监管规定行为第四节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监管规定行为第五节违反著名商标监管规定行为第五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广告发布规则行为第二节违反广告经营资格监管规定行为附: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说明第一章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裁量基准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的百分七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裁量基准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除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之外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1、虚假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2、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3、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1、抽逃出资金额不足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2、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3、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1、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不足三十日,或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使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逾期六十日以上,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1、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2、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3、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1、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二)裁量基准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九、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二)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所得收入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2、所得收入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所得收入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4、所得收入五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名义(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