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一、民宗局行政执法任务和范围(一)执法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查处民族宗教行政违法案件,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确保履行行政职责。(二)执法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事务。二、民宗局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一)民族方面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2、《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24、《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二)宗教方面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44号令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局1号令);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局2号令);5、《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年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起施行)。三、民宗局行政执法法定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组织指导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做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工作。3、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34、负责审批设立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和突发性事件。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其他任务。四、民宗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一)局长执法责任1、负责主持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2、主持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与制度,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3、批准、签发本局行政执法的重要文件、决定及其他法律文书;4、主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讨论并作出决策。(二)副局长执法责任1、在局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2、检查督促分管科室做好行政执法工作;3、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4、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讨论与决策。(三)科室负责人执法责任41、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为本科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2、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协调与其他科室开展好执法工作;3、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的重要文件、决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起草工作;4、参与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讨论。(四)法制员执法责任1、办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2、指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3、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的备案审核工作;4、协助办理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5、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6、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五)执法人员执法责任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法规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2、依法对全市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3、定期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4、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5、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违法案件;56、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7、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8、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款要及时上交;9、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10、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不吃拿卡要,不酒后执法,不以权谋私;1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六)委托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从工作实际出发,本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民宗助理配合执法,其执法范围为本乡镇区域内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1、负责本乡镇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3、负责对本乡镇各宗教活动场所和小组的指导管理,制订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4、保证其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正常开展。五、民宗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责任体系高邮市民宗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民族科、宗教科、办公室(法制科)等业务科室是本局行政执法的责任科室;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的总负责人,分管局长是业务科室执法的主管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6人是本科室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工作人员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由科室负责人把关并组织实施;重大问题必要时再交由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关系全局工作的、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分管局长请示局长审定或交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六、民宗局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附后)1、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3、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制度4、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5、高邮市民宗局法制宣传和培训制度6、高邮市民宗局实施行政处罚制度七、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解释。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程序和期限(一)行政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二)法律依据7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批复——发证1、填写《筹备设立场所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2、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填写《场所登记申请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四)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二、违示责任8(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违示责任:1、在工作中,能讲清的不一次讲清,能马上办的不立即办,态度粗暴冷淡,语言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2、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而未按本制度的期限办结的;3,对管理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或在执行公务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打击报复检举和举报者的;4、对不符合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等条件,而徇私枉法的;5执行公务中因处理不恰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1、行政处理。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批评或公开检查,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对违示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处分。2、经济处罚。即对违示者及责任领导处以100—200元罚款。3、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示者的处理情况,将通过不同形式反馈当事人。三、公示的调整、变更公示的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业务科室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法制科)审核后,提交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自调整变更之日起30日内对外公示。四、社会监督举报电话:4613331、4642558举报信箱:设于局一楼大厅外。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一、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民族宗教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9二、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办公室(法制科)组织实施。三、考核评议内容:1、行政执法基本管理情况;2、行政执法公开情况;3、行政执法实施情况;4、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四、考核评议对象:考核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重点考核评议各科室负责人,其他人员可参照所在科室的考核项目和标准进行考核。五、考核评议方式:考核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考评采取自查自评,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确定相应的分值。六、考核评议等次:考核评议采用百分制,其中95分以上者为优秀等次,85—94分为良好等次,75—84分为合格等次,74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局对有关科室和执法人员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限期整改,并依据《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附: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标准民宗局分管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标准1、协助配合局长工作,认真执行局长会议、局办公会议的决定以及明确的有关工作任务(20分)。协助配合不力,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分管负责的有关工作任务,有一次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2、负责分管科室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30分)。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发生一次差错扣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103、负责分管科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工作(10分)。因审核不认真、出现差错的,有一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4、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20分)。因监督不力、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有一次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5、督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投诉(12分)。发现对群众投诉的人和事置之不理或处理不及时的,有一件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6、分工范围内的其他工作(8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有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民宗局办公室(法制科)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标准1、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20分)。发现规范性文件因审查不严、出现错误的,或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的,有一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2、协助组织本局工作人员集中学法活动(6分)。未协助或协助不力,有一次扣1分。3、配合做好对本局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辩和应诉工作(20分)。未认真配合的,有一次扣2分。4、协助主持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20分)。未协助或协助不力、致使行政处罚被撤销或变更的,有一件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5、负责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12分)。因审核不认真、出现行政处罚被撤销或变更的,有一件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6、督办群众对民宗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12分)。因督办不力、出现答复不及时的,有1次扣1分,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