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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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概述黑龙江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始于唐代渤海国时期,据史料记载,上京龙泉府(今宁安县渤海镇)的集市即设在宫殿后面的大街上;辽代黑龙江地区的契丹人,将生产自食有余的产品拿到集市上交换;金代的上京会宁府(今阿城县白城子)城北设有集市。1668年(清康熙七年),黑龙江地区实行封禁政策,集市交易萧条冷落。1796年(清嘉庆元年),三姓(今依兰县)副都统在庙街附近的德楞设有兽皮、烟、酒、布匹等交易市场。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廷又制定了官职章程,颁布了新的官制,地方政权开始有了主管工商行政事务的机构即行省公署的劝业司。1910年(清宣统二年)10月,清廷批准黑龙江省设立公署幕职分科治事,由农工商科掌管,主要对参、貂、粮、盐、木材等重要物资出入境,工商企业“凭贴开业、呈明商会、报部备案”,边民纳貂后的集市交易和中俄边民互市,合同、文契、券据等“凡可执以为凭者,均应赴商会注册”,以及“私充牙行”、官员经商、物价计量、欺行霸市、产品质量等进行管理。这时期,随着黑龙江地区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带来了市场的繁荣,定期的集市贸易已逐渐形成。黑龙江地方官员,根据清廷颁发的《公司律》、《商人通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开展企业和商标注册等项管理。宾州府蚕桑公司生产的“云龙”牌大小练绸(白绢),即是黑龙江地区最早的注册商标。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由省政府的农矿厅职掌工商行政事务。1931年(民国20年)9月15日根据行政院训令,将农矿厅改实业厅。各县政府则由实业科或建设科掌管工商行政工作。当时黑龙江地区,县镇的集贸市场,少则二三处,多则四五处,并出现了一批蔬菜、水产、肉食、牲畜、柴草及工夫市等市场。省政府相应地颁发了《管理摊床章程》、《管理营业章程》、《管理豆腐坊、粉坊章程》等管理规则。注册的工商企业7122户,齐齐哈尔注册的工商企业1864户。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有注册商标44件。东北沦陷时期,1940年,黑龙江地区增辟为7个省,各省公署内由实业厅、民生厅或开拓厅下设的实业科或建设科主管工商行政事务。各县则在内务局内设实业股主管工商行政事项,但办理具体事务的是商工公会,行使监督、检查、惩处职能的则是地方检察厅和警察署的经济警察。日本侵略者出于掠夺的需要,规定农村缴纳“出荷粮”,对一些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和“配给制”,并被日商所垄断,连草袋子都限制出境,业者经常以“经济犯”的罪名遭打击。集市贸易日益萧条,到后期仅剩下一些柴草市、破烂(旧物)市、工夫市、鱼市、菜市等。伪满政府制定的《矿业法》、《重要产业统治法》、《商业登记法》及《物品贩卖业统治法》规定:凡欲经营重要产业(工业)、矿业者,统由主管部大臣许可,并按年度报送事业计划;凡欲经营商业者,统由市辖所在区法院核准登记。日本帝国主义还提出“工业日本,农业中国”的殖民主义口号。这些法律的实施,使黑龙江地区民族工商业受到严重摧残,大批店铺破产倒闭。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各不相同,嫩江省为工商厅,合江省为实业厅,黑龙江、松江两省则由商业厅负责该项工作,各市有的在民政科(齐齐哈尔),有的在行政科(牡丹江)内设工商股,哈尔滨市单独设立工商管理局。各县则由工商科或贸易局(公司)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1946年,黑龙江地区各省政府开始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组建井管理粮谷、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清理、整顿摊贩;鼓励、利用行商和经纪人。1947年以后,贯彻执行“东北解放区境内贸易自由”的方针,“组织私商下乡收购”,“多方面给予方便”等等。到1949年末,全省共有个体商贩13.5万户,对沟通城乡资交流,恢复与发展生产,安定人民生活以及支援解放战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在经济活动中,同资本主义势力作斗争,促进国营经济的巩固、壮大及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了爱国守法教育,支持和指导其恢复发展生产经营,调整公私关系,组织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取缔投机违法,稳定市场物价等工作。1952年初,根据中央精神,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了“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打击了私营工商业中不法资本家的不法行为,取缔了一些严重违法经营者。1956年1月16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了有各县负责领导参加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座谈会”。会议要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情况,根据自愿的原则,分别以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把他们逐步引上公私合营和合作化的道路。并通过对企业登记、集贸市场、经济合同管理及指导工商联合会等,促使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到11月份,全省参加公私合营合作门市部、合作商店的私营工商业者和小商小贩42959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计划调拨商品占主导地位。由于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形式简单划~,对工商企业、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按行业归口管理。集贸市场有的被国营、合作商业所代替,有的被取缔,到1956年末,全省城乡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525处,比1950年减少25处,成交额为4300万元,比1950年下降了21.8%。1957年曾一度将县城上的(包括县城)市场管理工作交由服务厅、局、科负责,将集镇及农村的集贸市场和牲畜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划归供销合作社负责。黑龙江省的一些大中城市,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先后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1958年,商业、服务、供销“三合一”,成立商业厅、局、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又归属商业部门负责,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许多地方在取消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同时,关闭了城市集贸市场。1959年到1961年,在国民经济严重困难时期,黑龙江省一些大中城市先在郊区,后在市区自发形成了一些自由市场。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将城市自由市场视为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反映,多方加以限制。1963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对大中城市集市贸易,采取了“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方针。到1965年末,全省城乡集市贸易只剩下230处,居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倒数第6位。1962年以后,把长途贩运活动视为投机倒把,加以打击;把农民经商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加以限制和取缔;把新出现的个体工商户视为“资本主义逆流”予以抨击;致使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时,出现了宁“左”勿右的倾向。“文化大革命”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多数合并到商业局(科),少数归属税务或物价部门管理,有的县则改为工商行政管理站;干部有的被下放,有的改行转业;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工作被新成立的商业公司和“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所取代。1971年9月以后,各地陆续恢复了一些机构和正常工作,但明文规定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承担“经济领域阶级斗争”的任务,农村的集市贸易被“严格限制”。江青反革命集团在辽宁炮制了以供销社收购农民土副产品为主要形式的“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在其影响下,许多地方实行“定期集”。到1976年末,全省城乡集市贸易已减少到204处,上市品种已限制到最小范围,成交额仅为3377万元,比1965年下降了别%,居全国倒数第8位。有些市、县虽恢复了企业登记和商标管理工作,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以抵制“封、资、修”为由,反对以“龙”做为商标,企业牌匾被“为人民服务”所取代。在处理违章案件上,严重地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一些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活动,当作投机倒把行为;对正当经营活动,加以限制和取缔。禁止农民“弃农经商”,限制农村人力、畜力、运力外流及长途贩运;把未经登记发照的厂、店,视为“黑厂、黑店”。有的地方对违章违法者以办“学习班”为名,搞变相拘留、审查,甚至搞“逼、供、信”。有的地方在商业收购旺季,因设卡堵截,而多次发生冲路障、闯关卡现象,造成人身伤亡等事件出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普遍建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总结经验教训,纠正和克服“左”的错误的过程中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并按1978年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市贸易、工商企业登记、经济合同、商标等项管理任务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1981年1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在行政上主要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于是,个体工商业的管理工作,从企业管理中划出来,进行单项管理。1981年6月,国务院又将广告管理任务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至此,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为“六管一打”(即集市贸易、工商企业登记、个体工商业、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管理及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0年8月沈阳现场会精神,黑龙江省先后开放了大中城市和农村的集贸市场。为打破地区封锁,疏通商品流通渠道,于1981年在全省撤销了300个物资检查站。为支持国营、集体经济搞活、促其健康发展,1981年全省进行了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工作。接着又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了各类公司和“中心”。1983年3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的几项规定》,允许农民和个体有证商贩多渠道贩运,允许用机动车、船运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国营、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教育,同年12月建立了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1984年7月31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出了《关于紧跟改革步伐,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意见》。文件指出:“凡国家政策允许生产经营的商品,企业又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商品之间又不反向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一业为主兼营其他,可不受生产经营分工和商品类别的限制。凡属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农副产品和放开的日用工业品,不论国营、集体、个体,都可以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可以零售,也允许兼营批发;可以经销,也允许委托代销”。在积极支持企业搞活、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了市场建设及各项管理工作。1981年至1985年,全省对城乡集贸市场的建设投资达5127万元,建设各种类型,各种专业市场826处,总面积为353167平方米,添置售货台148558个,改变了长期以来集市贸易靠道边、摆地摊简陋状况。到1985年末,全省城乡集贸市场已发展到1406个,比1979年增加3倍;成交额达168974万元,居全国第19位,比1979年增长10.6倍。其中大中城市的集贸市场498个,比1979年增加2.2倍,居全国第4位;成交额为56317万元,比1979年增长176倍,居全国第7位。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已发展到325975户,比1979年增加31.8倍;自有资金达63413万元,比1979年增加380倍;从业人员达445203人,比1976年增加41倍;营业额达24.6亿元,其中,商品零售额为155亿元。全省已建立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1013个,出现遵纪守法好、团结互助好、卫生保洁好、缴纳税费好、服务质量好的个体工商业者3479人,其中劳动模范342人。全省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登记户数达111535户,职工人数6896576人,比1981年全省普查登记时增加50962户,居全国第12位。全省注册中外合资企业39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户,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3户。吸引法国、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黑龙江省的投资总额达5379万美元。经济合同管理已由过去只管全民、集体企业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扩大到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10类经济合同,由过去分散、多头管理,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04个,配备专兼职干部315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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