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区议会第十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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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屯門區議會第十二會議記錄日期:二零零五年九月六日(星期二)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地點:屯門區議會會議室出席者:劉皇發議員,GBM,GBS,JP(主席)梁健文先生,MH(副主席)蘇炤成先生蔣月蘭女士,MH嚴天生先生古漢強先生李瑩女士陳雲生先生,MH陶錫源先生英汝興先生,MH朱耀華先生江鳳儀女士吳觀鴻先生陳有海先生,MH陳樹英女士黃麗嫦女士歐志遠先生戴賢招先生蘇愛群女士李洪森先生龐創先生,BBS,JP何杏梅女士葉順興女士,MH何俊仁議員李桂芳女士官東榮先生林頌鎧先生徐帆先生程志紅女士劉業強先生,MH,JP龍瑞卿女士陳文華先生方麗雯女士陳秀雲女士劉智鵬博士盧民漢先生蕭楚基先生,MH黎慧媖女士(秘書)屯門民政事務處高級行政主任(區議會)應邀嘉賓:杜潔麗女士工商及科技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工商)3彭凱恩女士知識產權署律師(版權)列席者:鍾少騰先生,JP民政事務總署屯門民政事務專員蕭壽澄先生土木工程拓展署新界西發展部總工程師(新界西)蘇應亮先生規劃署屯門及元朗規劃專員簡卓偉先生警務處屯門警區指揮官梅林生先生警務處屯門警民關係組總督察林潤棠先生地政總署屯門地政專員列應祥先生地政總署屯門地政處行政助理(地政)方萬儀小姐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屯門區康樂事務經理林林惠蘭女士運輸署首席運輸主任/新界黎志雄先生教統局署理總學校發展主任(屯門)陳偉明先生社會福利署屯門區福利專員沈夏南先生食物環境衞生署屯門區環境衞生總監梁世智先生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陳筱鑫先生民政事務總署屯門民政事務助理專員王哲吾先生民政事務總署屯門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一)陳志清先生民政事務總署屯門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二)倪玉薇小姐(助理秘書)民政事務總署屯門民政事務處一級行政主任(區議會)一負責人1歡迎及介紹主席歡迎各與會者出席屯門區議會第十二次會議,並歡迎新任運輸署首席運輸主任林林惠蘭女士首次出席會議。2.主席報告,是次會議收到1份討論文件,題目為“要求行政長官加強與區議會溝通”,並經議程審核小組建議交由今次會議討論。於議程審核小組召開會議後,區議會另收到一份由工商及科技局提交的文件,題目為“有關版權事宜的建議”,而他亦同意列入是次會議的議程。議員請假事宜3.秘書報告,秘書處並無收到議員的缺席會議申請。I.通過上次會議記錄屯門區議會二零零五年七月五日第十一次會議記錄4.有議員表示,上述會議記錄有關內部事項(d)項(屯門區議會撥款申請-屯門經濟及工商貿發展工作小組)記載區議會一致通過批撥27萬元予屯門經濟及工商貿發展工作小組進行其計劃,惟當中並無提及她於當時離席的行動,故要求秘書處補回此點。5.秘書回應說,區議會會議記錄一貫並無記載議員短暫離席的情況;而區議會於當日會議上表決是否通過(d)項的撥款申請時,亦無議員提出反對或聲明離席及棄權,故有關議決乃獲區議會一致通過。6.有議員表示,區議會於前次會議上進行表決時,或有多位議員同時離席,故要翻究當時議員的離席狀況並不容易。另有議員表示,根據區議會運作慣例,如議員於當日表決時並無聲明離席及不參與投票,則事後並不應補回有關記錄,以免此舉負責人2未能充份保障區議會於表決過程中議員須負起的責任。7.主席建議秘書處重聽前次會議的錄音帶,再按照當時的情況而考慮是否須修訂有關記錄的初稿。8.提出修訂建議的議員表示,如秘書處在聆聽會議錄音帶後,證實她於表決時曾聲明離席及不參與投票,她將會對秘書處於此事上的處理手法表示遺憾。(會議後記:根據有關會議的錄音記錄,有議員曾於討論過程中,提及她將不會參與稍後的投票;惟於區議會表決是否通過此項撥款申請時,該議員並無發言表示離席及要求將此備案。就此,秘書處建議於屯門區議會第十一次會議記錄的初稿中作出下列修訂(底線部份):第14頁第41段句末加上「故她希望各議員能支持此計劃,而她將不會參與稍後的投票。」秘書處使用傳閱文件方式請區議會表決是否通過上述修訂建議及屯門區議會第十一次會議記錄的初稿。於表決期間,數位議員提出書面要求,希望將通過此份會議記錄初稿的決議留待於第十三次區議會會議上處理。主席同意議員的要求,將通過第十一次會議記錄初稿的決議交由區議會於第十三次會議上處理。)II.續議事項(a)工作小組報告(i)屯門區節日活動籌備工作小組9.國慶活動小組召集人報告,活動小組將與屯門區國慶委員會聯合舉辦8項慶祝活動,包括宣傳燈飾布置、國慶酒會、國慶嘉年華會及4個分區慶祝會。負責人3(ii)屯門旅遊發展工作小組10.工作小組召集人報告,面對資源短缺的問題,小組本年的工作將集中推動本區的古蹟文化及環境生態遊的發展。他感謝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屯門大會堂及康樂及文化委員會的協助,待香港歷史博物館完成有關達德學院的文物展覽後,盡量安排將部分展品移師至屯門大會堂繼續展出。他另報告,小組已就印製旅遊小冊子的工作提交撥款申請,而此部小冊子將以達德學院等文化古蹟作推介重點。(iii)屯門區發展及規劃工作小組11.主席報告,工作小組已於7月11日召開第2次會議,討論有關小組的工作計劃。小組成員考慮向區議會申請撥款,聘請大學院校或專家為屯門區的整體發展進行研究,以便讓區議會可提交專業的規劃發展建議予當局考慮。他表示,秘書處已致函徵詢本港7間大學院校,並接獲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的回覆,表示有興趣進行研究。工作小組現正籌組一個核心小組,以便負責日後的遴選院校工作。12.秘書補充說,秘書處已致函工作小組成員,邀請其提名代表擔任核心小組的成員;惟秘書處迄今只接獲兩個提名,故仍須待工作小組成員繼續提交代表的名單。13.有議員表示,於工作小組轄下再設立核心小組以處理屯門區規劃發展研究似乎不大恰當,惟若核心小組只負責為工作小組遴選合適的大學院校進行研究,則此安排尚可接受。她認為獨立或委任的議員較難選出其代表,並且以集體負責方式履行核心小組的工作亦有難度。負責人414.屯門民政事務專員表示,工作小組於第2次會議上曾通過多項工作計劃,而進行屯門區的規劃發展研究便屬其一。由於工作小組成員眾多,故工作小組亦一致通過成立核心小組遴選研究顧問。鑑於規劃研究工作對屯門區的發展影響重大,故工作小組召集人遂建議由各政黨或組別派出代表,協助遴選研究顧問。他指出,核心小組的所有工作或決定均需獲工作小組同意,而進行研究工作的撥款申請更須由區議會通過。15.有議員表示,各政黨或組別的議員均有不同的工作模式,而每位議員均有自由及權利參與小組工作,故不可因其未獲提名而減少其參與度。她認為核心小組並非必須成立,其工作可由工作小組負責。16.主席表示,部份議員對核心小組的工作或存有誤解,故澄清此小組的工作只單為遴選研究顧問,而並非負責督導整項研究計劃。他建議由各政黨或組別派出代表,協助遴選研究顧問,目的只為簡化遴選程序,提高工作小組的效率。17.有議員表示,以核心小組遴選研究顧問的建議,乃經由工作小組於前次會議上通過,故他對部份議員於現時提出異議感到疑惑。另有議員表示,以核心小組遴選研究顧問確可縮短討論時間,故他支持主席的建議,希望各政黨或組別可各自派出代表參與遴選工作。18.有議員建議,工作小組成員可自行決定是否加入核心小組,而若有政黨或組別放棄派出代表,則核心小組仍可按照工作小組的議決執行工作,而其他工作小組成員同樣可在工作小組的會議上提出意見。負責人519.經討論,主席建議工作小組可視乎各政黨及派別的提名情況,再交由工作小組研究是否需要成立核心小組。(英汝興議員此時離席)III.新討論項目(a)有關版權事宜的建議(屯門區議會文件2005年第25號)20.主席歡迎工商及科技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杜潔麗女士及知識產權署律師彭凱恩女士。21.工商及科技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杜潔麗女士向與會者簡介當局就檢討〈版權條例〉(第528章)的部份條文而進行的諮詢工作背景,以及局方就諮詢結果而制定的初步建議。她表示,局方於2004年12月中為檢討版權條例而進行了為期兩個多月的公眾諮詢工作。根據所收集到的公眾意見,局方主要就下列5個範疇制訂了初步建議:(i)業務最終使用者的刑責(ii)版權豁免制度(iii)規避保護版權科技措施的作為(iv)平行進口版權作品(v)與〈互聯網條約〉有關的議題22.杜女士表示,局方將就上述各範疇的初步建議諮詢公眾及有關的團體代表,以便改善及修訂該等建議。局方將盡快草擬所需的法律修訂條文,並計劃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底前,將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及通過。議員的意見/查詢工商及科技局代表的回應23.1有議員指出,區議會對保杜女士回應說,根據出版負責人6護知識產權表示支持,惟她希望局方在保護知識產權時須達至一定的平衡,避免因規管太嚴而桎礙社會的資訊流通。她另詢問現行的〈版權條例〉自2003年修訂及施行以來,局方是否有清晰的記錄顯示,即使在現行條文生效後,社會上仍存有嚴重的版權問題,致使局方須於今年再行檢討。她憂慮局方如擴大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適用範圍,將會令更多人不小心觸犯法例。此外,現時政府的一般撥款準則並無提供申請版權費一項,故她憂慮有關的建議亦未能與現時的行政措施配合。業界人士所提供的數據,本港現時只有少於10%的上市公司有向報章版權擁有人申請授權以複製其印刷作品。業界人士認為上市公司普遍均會大量複印報章刊物以供董事或職員在業務中使用,故此類侵權問題非常嚴重,並需要擴大現行條例下有關的刑責適用範圍以保障出版業界的權益。23.2多位議員支持「安全港」的構思,指出市民於日常生活中常有需要複印物品,如區議員辦事處便須複印報章以作存檔。議員憂慮市民會無意中觸犯條例,並舉例查詢於診所播放電台節目或歌曲,以及於議員辦事處內擺放報章刊物供市民閱讀等做法,會否杜女士回應說,局方就制訂「安全港」的建議暫未有詳細的內容可提供予議員參考;而局方現正就此建議收集公眾意見,希望可於十月中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屆時將可把建議內容提交予區議會參考。她另回應議員的查詢,指出將歌曲或電影作公開播放均負責人7觸犯版權條例及須繳付版權費。有議員建議局方在制訂「安全港」的包涵範圍時,應詳細考慮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會無意觸犯條例的情況;而有關的規範除須根據數目、佔有比例及價值等因素而制訂外,亦須包括任何合理的原因。他認為局方不能全盤參照外國的經驗及處理方法去制訂「安全港」的內容,反而應從港人的實際生活習慣及文化背景等因素作考慮。由於諮詢文件中未有清楚交代「安全港」的設立方法及內容,故多位議員要求局方就「安全港」的建議提供更多的具體資料予區議會後再作諮詢,以便議員更理解建議的修訂條例對市民日常生活的影響。須繳付版權費;惟議員於辦事處內擺放雜誌供人閱讀則一般不會侵犯版權,因當中並無涉及複製活動。23.3有議員表示,大部份社區組織或區議會於舉辦非牟利活動時,均會播放音樂助興。如此等團體須向版權擁有人繳交版權費,而有關的開支卻未必可向政杜女士回應說,當局為版權擁有人提供版權保障,目的是希望本港可發展成為一個知識型社會,以助促進其經濟發展。另一方面,由於香港是世界貿易負責人8府申請發還,則此將大大影響其籌辦聯絡社區的工作。他認為社區團體舉辦活動,目的只為聯絡區內居民,故建議如此等團體於活動舉行前提交活動計劃書予版權擁有人,以及於活動完結後再提交其收支報告,證明活動屬非牟利性質,則局方應考慮在此情況下發出轄免版權費的許可。組織的成員,故有需要符合此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香港現時的版權條例,完全符合該協議的標準。她指出,該協議容許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制訂關於版權豁免的條文,惟有關的豁免須有其限制範圍,即豁免的給予必須屬個別例子,而豁免並不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正常利用有所抵觸,以及有關的作為並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她指出,局方現建議擴闊有關教育及公共行政用途的豁免範圍,亦須符合這三方面的規定。此外,現行條例亦載有多項豁免條文,即如慈善機構及非牟利團體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版權作品,若舉辦的活動屬慈善性質,或以宣傳宗教、推廣教育及以社會福利為目的,而有關活動所收取的入場費收益,純粹是運用於該機構或團體,便不構成侵犯版權。她解釋,局方不能訂立條負責人9文讓所有社區組織於每次公開播放歌曲時均可獲取豁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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