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环字〔2008〕45号关于规范国家重点污染源减排监察现场记录的通知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局(分局):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批准南宁市2006年国家重点污染源名单,为规范减排监察工作,保证我市的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辖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草拟稿)》要求,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并按规范做好现场监察记录,对违法排污行为严肃查处。自治区环保局将于近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市的监察系数有关核算材料进行审查,为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审查,现将填报监察系数有关材料的时间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辖区环保部门于3月21日前将今年1、2月份的监察原始记录和原始记录复印件一份以及汇总表(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草拟稿)》附表一至七)交市环境监察2支队待审。二、今后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将当月监察原始记录复印件及汇总表(附表一至七)交市环境监察支队待审。联系人:蒋家国联系电话:53090455309046(传真)13737038811附件:1、南宁市2006年国家重点污染源名单2、《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草拟稿)》及其附表一至七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主题词:规范重点污染源减排监察通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3月13日印发(共印19份)录排:韦薇校对:黄灵3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工作规范(草拟稿)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一、为了规范减排监察工作,保证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二、减排监察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和单位、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减排监察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察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三、对纳入减排监察范围的企业的监察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有异常情况提出整改的污染源要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四、减排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纳入减排监察范围的企业或项目的有关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正常运行;对异常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五、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4(一)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生产设施运行期间因故障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的。(二)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三)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旁路)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四)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气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五)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七)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八)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九)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十)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十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5(十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十三)有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六、减排监察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不得擅自修改或遗失。七、现场监察组有2人以上持证工作人员组成,监察人员必须对现场监察情况进行客观、详实的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八、各市环保部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当月监察原始记录复印件及汇总表(附表一至七)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审查,然后在规定日期内通过网站上报总局。九、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6附表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现场记录(COD)被监察单位:环保机构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本年度累计监察次数次被检单位类别: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减排治理工程项目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1-正常2-不正常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污水治理设施因故未运行是否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是□否2、偷排、暗排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具体违法情违法排污情况:□偷排□暗排□直接期间:年月日至月日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吨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是□否3、属于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不正常□记录不正常本月自动监测次,超标次,超标频率:%最大超标浓度:mg/l,允许排放mg/l4、其他违法排放COD行为已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1、追缴超标排污费2、责令立即恢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3、其他行政处罚建议监察单位:监察人员:监察时间:年月日注:如果一个企业有多台设施,每套设施分别填写一张表。7附表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现场记录(SO2)被监察单位:环保机构负责人:地址:被监察单位意见(盖章或签字):联系电话: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本年累计监察次数次被检单位类别: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减排治理工程项目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1-正常2-不正常1、脱硫装置入口浓度(mg/m3):脱硫装置出口浓度(mg/m3):脱硫装置用电量(kWh/d):2、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是否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是□否期间:年月日至月日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吨3、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当日使用量:工艺要求使用量:4、使用旁路偷排期间:年月日至月日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吨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是□否5、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本月自动监测次,不合格次,不合格率:%最大排放浓度:mg/l,允许排放mg/l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1、追缴超标排污费2、责令立即恢复脱硫设施正常运行3、其他行政处罚建议:监察单位:监察人员:监察时间:注:如果一个企业有多台设施,每套设施分别填写一张表。8附表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现场记录(污水处理厂COD)被监察单位:环保机构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本年度累计监察次数次被检单位类别: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减排治理工程项目上次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1-正常2-不正常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污水治理设施因故未运行是否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是□否2、偷排、暗排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具体违法情违法排污情况:□偷排□暗排□直接期间:年月日至月日初步估计非正常排放量:吨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是□否3、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整体不运行□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4、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当日排放浓度:mg/l允许排放:mg/l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实际处理量/应接纳量:%6、属于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不正常□记录不正常本月自动监测次,超标次,超标频率:%最大超标浓度:mg/l,允许排放mg/l7、其他违法排放COD行为已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4、追缴超标排污费5、责令立即恢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6、其他行政处罚建议监察单位:监察人员:监察时间:年月日注:如果一个企业有多台设施,每套设施分别填写一张表。9附表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月汇总表(国控重点源COD)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监察日期是否正常不正常的原因其他情况说明是否合计注:1、是否正常均分别用“1”表示2、其他情况说明填写影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如企业停产。附表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月汇总表(国控重点源SO2)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监察日期是否正常不正常的原因其他情况说明是否合计注:1、是否正常均分别用“1”表示2、其他情况说明填写影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如企业停产。10附表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月汇总表(投运减排工程COD)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监察日期是否正常不正常的原因其他情况说明是否合计注:1、是否正常均分别用“1”表示2、其他情况说明填写影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如企业停产。附表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减排监察月汇总表(投运减排工程SO2)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污染物处理设施名称监察日期是否正常不正常的原因其他情况说明是否合计注:1、是否正常均分别用“1”表示2、其他情况说明填写影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如企业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