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2011〕8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环境保护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幸福东莞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营造幸福氛围,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结合贯彻落实《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具体要求,制订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为核心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持续推进污染减排、—3—环境治理、执法监管等工作,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建设,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市内河涌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恢复水质功能目标;全市大气环境明显改善,酸雨频率大幅减少,城市灰霾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固体废物处理体系完善,垃圾分类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有效控制,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生态环境显著优化,山、水、林、城融于一体,城市疏密有度、舒适美丽、雅致整洁,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要求,全面实现建设“宜居生态城市”的目标。二、强化环境调控促进转型升级作用(一)优化环境区划管理。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国土规划的约束作用,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标准,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编制实施《东莞市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全市陆地、海域的环境约束指标,作为环保审批基础,实行分区控制管理,防止工业、商业、居住混建,有序引导布局调整。(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定期发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目录,大力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电力、建材、石化、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对“两高一资”(高耗能、—4—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逐步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体系,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三)推动产业布局调整。全面建成麻涌、中堂、虎门、长安、沙田、大朗、常平等7个环保专业基地,引导全市电镀、漂染、洗水、印花等产业配套污染项目和制革、造纸等重污染项目入园建设生产,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排放、集中治理,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四)严格总量前置审核。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前置审核,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实行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五)健全规划环评体系。发挥规划的产业引导、聚集和约束作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将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境容量、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六)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作为企业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污染物减排量核算的重要因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5—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完善相关奖励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三、全面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一)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2012年完成东江与水库联网工程水库的水源保护区区划,2015年完成全市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识设置和隔离围网工程建设;修订完善《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重点控制、重点整治,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二)加强东江水源保护。全面加强东江沿线闸口管理,严格控制向东江排污;加强石马河调污工程管理,有效控制泄洪排污影响;加强东江沿线企业、码头、堆放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清拆。重点解决好石龙、石碣、高埗等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排放标准,对石碣中心涌、中堂水道等主要河涌进行全面整治,切实减少对东江的污染影响。(三)加强水库保护和污染治理。2012年,完成同沙水库污染综合治理工程。进一步总结经验,全面启动江库联网水库污染综合整治工程,争取在2015年完成,达到水质功能目标。(四)健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定期—6—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完善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扩大桥头、樟村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和预警分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建立覆盖全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网络,建立统一的水质督察体系,推行城乡供水水质公报制度。重点加强危险品运输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危险品运输车辆、船舶卫星定位系统,实行危险品运输路线申报管理和全程跟踪制度,切实消除危险品运输对水源的安全隐患。(五)加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全面加强已建成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中控室、化验室、在线监控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资质管理、持证上岗、定期化验、定期监测、运行台帐等管理制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技术改造和强化运营管理,提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果,提高生活源氨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完成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妥善研究樟村水质净化厂处置工作。开展《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修编,根据修编情况,加快启动污水处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争取在2015年,完成石马河流域16座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和升级改造。(六)加强污水截污工程建设管理。2012年,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管理到位”的管网维护机制。各镇街完成截污次支管网规划,根据“属地管理、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加快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7—到2015年,基本完成石马河流域、中南部山丘区的截污次支管网工程,新建管网1037公里,其他镇街次支管网工程完成率要达到50%以上。(七)加快推进污泥集中处理。全面规范市污泥处置中心黄江项目的运营管理,落实《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健全污泥集中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加快推进市污泥处置中心西部项目建设,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污泥处理体系,到2012年底,实现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2015年底达到100%。(八)推进中水利用工程建设。2012年,建成麻涌环保专业基地电镀废水和印染废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2015年,完成市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净化处理工程及中水回用系统工程等示范工程建设。引导、推动全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项目建设,提高中水利用水平,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九)推进东莞运河整治。全面落实《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2号)、《东莞运河污水净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3号)、《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清淤、活源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4号)、《东莞市运河沿线面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5号)、《东莞市东引运河路堤及景观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6号)、《东莞生态园水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7号)(简称东莞运河整治“1+5”方案),按照市统筹、镇街配合的—8—工作原则,加快推进东莞运河A、B、C、D四段工程和生态园水系工程建设,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十)推进河涌生态修复整治。制订实施《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内河涌生态修复整治技术导则》,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为责任主体,全面推进中小河涌(即除东江及东莞运河、石马河、寒溪河等由市统筹整治的主河道之外,各镇街辖区内的陆地河流水体,包括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和渠道等)生态修复整治工程。各镇街每年要完成1条以上河涌的治理,争取利用3-5年的时间,全市内河涌基本消除黑臭现象,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部分水质达到Ⅳ类,基本实现水体生态恢复,成为市民滨水赏景、休闲的良好场所。(十一)推进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深莞惠三市一体化合作协议要求,加快石马河、茅洲河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治理工程,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达到治理目标。加强与深圳市协调,切实加快推进观澜河、东宝河以及深圳平湖石马河新南村支流(即水贝河)、鹅公岭村支流等跨界河涌的污染治理;加强与惠州市协调,切实加快推进潼湖、沙河(博罗)等跨界河涌的污染治理。(十二)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建立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贯彻实施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加大入海口及其邻近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生态修复技术示范工程,加强黄唇鱼自然保护—9—区建设,加大海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推进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源污染排海项目、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全面减少排海污染。加强沿海地区非点源综合治理,推进水产养殖向生态养殖转变。大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海洋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四、全面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一)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整治。加强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全面建设独立的DCS(分布式控制系统)、取消烟气旁道或实施技术更新改造,确保综合脱硫率达90%以上,全面推进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硝率达80%以上。2012年底前,重点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30万千瓦(不含)以下、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改造;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二)强化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在市中心建成区及各镇中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及导热油炉,要求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燃油等清洁能源或水煤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低污染燃料。2012年底前,淘汰或改造(改燃清洁能源)全市范围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10—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3年底前,单台35吨/小时以上、全厂总蒸吨数在50吨/小时以上大型锅炉企业,全厂窑炉生产能力在100吨/日以上大型窑炉企业,以及焚烧能力20吨/日以上焚烧炉类企业要完成降氮脱硝工程建设。2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使用清洁能源除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黑烟囱视频监控网络建设,提高冒黑烟企业监管水平,全面强化冒黑烟企业整治。(三)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监管名录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达标排放治理。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排放。加强对有机溶剂使用企业的排放管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有机溶剂,2012年底前企业使用的溶剂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全面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