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第()号合同生效期:年月日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为顺利完成甲方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基础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颁发的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经甲、乙双方充分研究协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特签订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桩基工程名称:第二条、桩基工程地点:第三条、桩基工程范围:第四条、工程量及规格:第五条、承包方式:第六条、工程单价:元/米第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第八条、施工期限:本工程工期经甲乙双方约定,定于自年月日前设备进场,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施工日历天数天;施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工期相应顺延(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第九条、双方的主要责任一、甲方责任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和占道、爆破许可证及市内禁区运输许可证;2、负责开工前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即水通、路通、电通、场地平整,保证能通行60吨拖挂车,清除地上及地下障碍物,提供地下管网资料。3、确定建筑物(构建物)的定位坐标、水准点。4、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天内将设计标准图份及有关技术资料交于乙方,并在天内将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定交于乙方。5、按双方约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6、承担本工程的测桩费。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负责协调解决因施工引起的地方关系,非乙方责任引起的纠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8、承担由于提供的地质情况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二、乙方责任1、按双方确定的分工范围,做好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前的准备,并及时地组织人力、物力及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时间由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二天通知乙方。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移交。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出竣工验收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4、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5、在开工前三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施工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如在施工中因乙方责任而发生的人身伤亡机械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尽力提供方便。第十条、材料供应及工程竣工结算1、材料供应:乙方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管桩进场。2、工程量计算:按照设计有效桩长×桩数量×每米的合同单价+送桩费+签证。付款方式:3、工程结束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工程验收15天内甲方仍未搞好竣工验收工作,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第十一条、1、设计图纸经会审定案后,原则上不准变更,如确需变更或甲方提出工程变动,应提前3天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乙方,此作调价或签证依据。2、在施工中如果承包方发现施工图纸或说明不符合设计要求,要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要在3日内办理技术签证。3、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以上设计变更或特殊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可按实际情况顺延。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1、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建筑施工验收规范和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中如发现重大质量事故,要分清责任,为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质量事故责任方承担。2、竣工验收标准依据国家颁发的现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工程竣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经验收合格,工程移交给甲方。第十三条、施工期间临时停水、停电每次在一天以上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凭签证顺延工期。第十四条、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1、工程中途由于甲方原因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为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停工、窝工等人工费每工日按150元计算,停止机械台班费用按照每台每天8000元支付给乙方。2、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五违约金,逾期最长不超过五天。五天后如甲方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应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提出停工报告并停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承担。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应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如不能按时付款时,每日向乙方偿付拖欠工程款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最长不超过五天。五天后如甲方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应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质量或其他问题的经济损失。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结算值。二、乙方责任1、工程质量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或承担甲方为此而增加的工程费用。2、工程未按合同规定工期加特殊因素应顺延的工期竣工,每拖期一天,向甲方偿付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3、本合同发生单方毁约时,按合同总价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其他条款1、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各派驻工地代表一名,负责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2、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变更,甲乙双方应在变更及增加的工程开工前办理完签证手续,否则变更的工程不予开工。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款结清后失效。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电话:电话: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