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整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根据省环保局重新核定我市新的总量控制目标和新签订的《广东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九日汕府办〔2008〕237号-2-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汕头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计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治污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建立污染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总量控制目标200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6万吨,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4.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3.5万吨,削减率分别为20%和3%。(三)总量减排年度计划-3-年份COD年度减排计划(%)SO2年度减排计划(%)2006年————2007年-0.2-3.02008年-3.6-3.02009年-10.7+3.02010年-5.50.0注:表中各年度增减比例为相对2005年的增减比例。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污染减排工程设施建设加快设施建设是实现污染减排的关键。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要求,2009年底前市(县)城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2.9万吨以上,到2010年底全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70.9万吨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要重点推进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一期技改和二期扩建一阶段工程、南区污水处理厂、潮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潮阳谷饶污水处理厂、澄海清源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两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峡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北轴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南澳县城污水处理厂等9项设施建设。同时必须要大力推动污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4-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达标排放。二是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重点加快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三期工程、雷打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南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期工程、澄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潮阳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期工程、潮南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期工程等6项设施建设,确保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三是加快小火电机组关停和脱硫设施建设。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全市小火电机组按计划在省下达期限内关停,加强华能汕头电厂脱硫设施监管,保证正常运转。到“十一五”期末,全市所有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二)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全市关闭小火电机组59.5万千瓦,2009年关闭11万千瓦。加大淘汰造纸、漂染、电镀、酿造、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力度。由市发改局牵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经贸局牵头,研究制订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市及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5-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坚决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抑制各地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三)严格环保准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环保工作“三个一律”和“五个不准”的要求,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一是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二是严格环保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三是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是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属于前置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五是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严格环保监管要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排放。一是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贯彻落实《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禁止超总量排污和无证排污。二是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与人民银行联合,将环境-6-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三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并扣除污水处理费和脱硫电价。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辖区,暂缓审批该辖区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是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关闭。确保到2010年全市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和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均达到98%,实现工业COD减排2000吨目标。五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五)加快“三大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二是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三是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结合环保综合执法改革,解决各级环保监察队伍力量不足问题。配备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四是加强污染减排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7-加强统计工作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建立环境统计专业队伍。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开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污染排放现状。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数据库以及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及时掌握新老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总量减排工作,通报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工作。(二)强化考核,落实责任抓紧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三大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汕头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纳入区县环保责任考核内容,通过每年分解任务,对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的辖区、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三)完善相关政策一是切实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至2008年上半年前,全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到“十一五”期末,中心城区(龙湖、金平、濠江)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1.0元/吨,其他区县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从而实现保本微利。按照省水资源征收标准,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使节约用水。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优惠政策,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进一步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费。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市及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三是提高市级财政对排污费的统筹能力,主要用于补助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治理及环境管理自身能力建设。四是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研究编制节能减排技术“十一五”期间和年度科技开发计划,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以及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争取上-9-级支持。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和节能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完善节能服务网络,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积极支持节能设备和技术研发供应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为企业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鼓励一条龙服务。四、各地、各部门责任及分工主要污染物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多部门,必须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一)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方案和五年实施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和污染严重企业,加强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管减排,确保落实责任,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成市下达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总量减排目标。(二)市环保局。牵头协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10-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质量要求的,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制定和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以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提请市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提请市政府依法关闭。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