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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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环境目标和总量削减目标,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十一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省、市规定的指标之内,按省政府要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到2010年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96300吨之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实行绩效考核,现役燃煤电厂排放总量不超过2.8万吨。所有大气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排放量控制在政府批准的总量指标之内。全市城市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为实现以上目标,要坚持“防治并举、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绿化、热化、气化、电化、清洁燃烧技术,突出抓好烟尘、工业粉尘、机动车尾气、地面扬尘、饮食油烟等污染的防治,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等综合措施,使全市特别是城区的空气质量达到预定的防治目标。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所有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的烟尘、粉尘以及其它废气,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允许的排放总量。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期治理,由县区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停产治理。排污单位必须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1、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各电力企业必须完成“十一五”期间的二氧化硫减排任务,达到“十一五”末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现役燃煤电厂应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80%以上,排放符合《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44-2007),同时满足《临沂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总量控制指标要求。2、工艺尾气脱硫除尘治理。“十一五”期间大型化工、冶金、焦化企业须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改进工艺,并建设脱硫除尘设施,减少二氧化硫和工业粉尘排放。3、工业锅炉窑炉治理。“十一五”期间全市不再新批20蒸吨(14兆瓦)以下直燃煤锅炉,新上锅炉必须采用水煤浆、煤粉炉、煤气炉或采用煤气化技术。现有工业锅炉、窑炉必须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装置,鼓励进行清洁燃烧技术改造。4、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审批。(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取缔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十一五”末,对现有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全部实施关闭、转产。焦化钢铁行业实行综合整治,对高炉在200立方米以下的钢铁企业、碳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焦化企业进行关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焦化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完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000米可视范围内的燃煤陶瓷窑、砖瓦窑和石料开采加工等小型建材企业,全部取缔关闭。继续清理整顿石料加工企业,土石灰窑全部关闭拆除;小石子厂要实现破碎、输送全封闭生产,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加强对已取缔关闭的土炼焦、小炼铁、小轧钢等土小项目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抓好板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以联合安装大吨位锅炉、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和更换清洁燃烧锅炉为主要整治方式,继续对板材行业进行规范整治。关停无治理价值、治理无望的企业。逾期未完成大气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继续对陶瓷行业进行清洁燃烧技术改造,结合西气东输,对供气范围内的所有陶瓷企业改用天然气,无法使用天然气的,改用煤制气等方式。继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白瓷推板窑、烤花窑以及其他土窑进行关停拆除。(三)加强扬尘、油烟污染防治所有煤场、灰场、料场必须采取围挡、遮盖、洒水或喷覆盖剂等防尘措施。对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依法从严处罚。加强建筑工地的规范化管理。督导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加快进度,缩短工期,减少扬尘污染。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场的管理。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扬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进行硬化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物料堆放场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运输散流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城区道路坚持洒水清扫,积极开展道路机扫,做到城市垃圾日产日清。现有饮食服务场所污染扰民或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禁止在市区内露天烹调、烧烤食品。(四)加强城区燃煤污染防治发展和推行集中供热,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内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封存。对未纳入热网规划的区域,要实行区域联片供热采暖。城市建成区内10吨以下直燃煤锅炉要在三年内淘汰完毕,改用天然气、电、水煤浆、煤制气等清洁能源。清理整顿煤炭能源市场,严格煤炭经营环保把关,杜绝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流通和使用。各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城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灰份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燃煤较为集中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禁燃区建设,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禁燃区建设要求如下:(1)2008年底前,现禁燃区内所有4蒸吨及以下锅炉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须改造为天然气、电、煤制气、水煤浆等清洁能源。(2)2010年底前,现禁燃区内10蒸吨及以下(≤7兆瓦)锅炉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须自行拆除或改造为天然气、电、煤制气、水煤浆等清洁能源。新扩禁燃区4蒸吨以上(>2.8兆瓦)燃煤锅炉,应采用洁净煤和水煤浆等煤的洁净燃烧技术,鼓励改造为清洁能源。(3)禁燃区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鼓励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使用煤的洁净燃烧技术,并须按环保要求实施脱硫除尘。(4)禁燃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单位(除电厂)在锅炉改造清洁能源或拆除前必须使用洁净煤,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洁净煤使用月报。未按要求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将依法予以取缔。(5)禁燃区以外区域内,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供气管网短时间无法覆盖的非居民区周边的工业企业,其中、小型工业锅炉推广使用水煤浆和改用煤制气等煤的洁净燃烧技术。(6)水煤浆和洁净煤的使用水煤浆的使用。使用水煤浆锅炉企业必须保证与周边居民区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水煤浆锅炉除尘设备应选用布袋除尘器。水煤浆质量应达到《水煤浆技术条件》(GB/T18855-2002)二级标准以上,水煤浆锅炉排放标准(以6蒸吨/小时炉计):烟尘不大于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大于600毫克/立方米。三、监督管理措施1、所有电厂和冶金、水泥等企业以及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须按环保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1)2008年底前完成已安装烟气在线监控仪器的验收。冶金、水泥等企业完成在线监控仪器的安装并联网。(2)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20蒸吨以上锅炉在线监控仪器的安装并联网。(3)所有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的企业必须按《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稳定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并保证监控数据准确、可靠。2、环保部门要对电力、冶金、化工、水泥等行业的重点污染源用煤含硫量进行不定期抽测。禁燃区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列入每年县区长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茶水炉和小型燃煤锅炉的死灰复燃。四、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辖区内的城市空气质量负责,积极协调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尽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二)制定规划,按时完成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县区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划搞好年度计划的分解落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划按时完成。(三)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鼓励、支持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氛围。(五)加强协调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热网、气网覆盖面,对热源、气源及配套设施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使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推广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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